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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城市紫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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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0 22: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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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本报讯 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又增加了一道“护身符”。从今年2月1日起,国家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今后政府部门在编制城市规划时都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
  以往,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规划图纸上一般会有红线(道路控制线)、蓝线(河道控制线)和绿线(绿化控制线)的界定;而新规定的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城市紫线管理办法》要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地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风貌协调区。今后在编制城市规划时都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今后,在城市紫线范围内禁止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禁止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禁止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禁止占用或者破坏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和古树名木等。(丁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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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03:56:4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了,我是搞建筑的,但领导现在要我们搞市政道路规划!天!
拜读你的文章才让我搞清楚红绿蓝紫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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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2-11 22: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其他]:建设部公布"紫线"管理办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建设部公布"紫线"管理办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央视国际 (2004年01月09日 13:41)


  CCTV.com消息(15点新闻):建设部日前公布了《城市紫线管理办法》,为国家历史
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划出一道“城市紫线”,进行严格保护。办法将于今年2月1日
起开始实施。

  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保护街区以及省市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历
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界线,这条线在保护规划图上呈紫色。

  今后,各城市在编制城市规划时,必须划定明确的“紫线”,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
物、构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核心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风貌、特色完整而必须进
行控制的地区,并附有明确的地理坐标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紫线一经划定,禁止在其范
围内进行违反保护规划的大面积拆除、开发以及修建破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
等,违反规定,擅自在城市紫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负责人给予行
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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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1 16:3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以前只知道红线,真是门外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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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4 15:14: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上次听新闻才知道的
以前学校里都没说过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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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09:15:5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长知识了,以前只听过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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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9 12:32:26 | 显示全部楼层
红线还道路红线建筑红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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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3 01:39:46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知有: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紫线(历史文化)、绿线(绿地)、黄线(市政)、蓝线(河流岸线)等,不知全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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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26 21:4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长知识了,,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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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7 17: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有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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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8 10: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次接触规划紫线啊,哈哈,谢谢楼上的朋友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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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9 14:37:48 | 显示全部楼层
城市有六线:道路红线,绿地绿线,河湖水面蓝线,高压走廊黑线,文物古迹保护紫线,微波通道橙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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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4-9 17: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设部:新工程不能影响历史建筑风貌
 
  建设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各地将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对优秀的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内的建设行为进行管制,所有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原则上都被禁止。

  建设部负责人指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19世纪中期至20世纪50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该通知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抓紧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提出保护名单。

  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在其周围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在此之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能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


——《新京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建规[2004]3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副省级城市规划局:

  为了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现将《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对于保持城市的传统特色和风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各地城市应当结合贯彻落实《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120号令),按照“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要求,从全面普查、划定范围、建立档案、编制规划、资金筹集、实施保护等方面做好工作。要通过总结经验,研究探讨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工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   


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城市中优秀的近现代历史建筑是体现城市历史文化发展的生动载体,是城市风貌特色的具体体现,是不可再生的宝贵文化资源。切实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城市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为了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工作,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一般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至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建设的,能够反映城市发展历史、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包括反映一定时期城市建设历史与建筑风格、具有较高建筑艺术水平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重要的名人故居和曾经作为城市优秀传统文化载体的建筑物。

  二、加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法制建设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城市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积极推动专项的地方立法工作。通过地方立法,确立有针对性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管理体制,形成以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房屋土地、文物、环境保护等有关管理部门参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各司其职的工作机制,切实保护和管理好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

  三、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要坚持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划定的分级、分类标准。当前,各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抓紧会同文物、房管等部门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全面普查调查,摸清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情况。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听取专家的意见,依据有关分级、分类标准,提出保护名单,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根据其重要程度,分别由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对列入保护名单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筑的明显部位设置固定的标牌,以利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

  四、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房屋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有关专家论证后,对列入保护名单的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划定的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在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五、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必须组织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近现代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提出具体的保护原则,分别对保护范围界线和建设控制范围界线内的建设行为提出明确的管治措施。保护规划的编制,必须经过有关专家的充分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保护规划应当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六、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进行可能对建筑原有立面和风貌构成影响的建设活动。在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必须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与历史建筑相协调,不得影响历史建筑的使用或者破坏历史建筑的空间环境。改变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功能,应当注意保持建筑本身的风貌,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保护范围内和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都必须依据法定程序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七、对于已经确定的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决定调整或撤消。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进行调整或撤消的,应当由市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进行公示,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历史建筑的公布机关向社会公布。对于因保护需要对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进行改变,需要所有者搬迁的,应当进行公示,并依法给予合理的补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于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定期复核与检查制度。

  八、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同时,要注意会同文化部门,对已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时按照法定程序申报为文物保护单位。

  九、各地方应当为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提供政策与资金保证。要考虑制定有利于保护的相关政策,明确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对于按照保护规划利用历史建筑合法进行经营活动的,应商请有关部门对其使用者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要考虑开辟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资金的多种渠道,包括市和区、县公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的捐赠,公有建筑合法的转让、出租的收益,以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等。

  十、要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具体办法,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管。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的要求,逐步建立派驻规划督察员制度,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工作的监督。要加强社会和公众的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对于擅自违反保护规划,造成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破坏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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