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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上海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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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4-10 14:45: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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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上海市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市、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部《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建规〔2003〕47号)的规定,为了规范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管理工作,达到科学、规范、公正、严明的管理要求,依据人事部、建设部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就2003年上海市开展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
  符合注册登记申请条件,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等机构从事规划业务工作的人员,或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非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简称《注册证》);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从事规划工作的公务员可申请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书》(简称《登记证》) 。

  二、初始注册登记
  (一)申请条件
  1、通过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考核认定和特许,并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一个注册期内(3年内),均可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2、已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因离职、出境等原因超过3年以上者,须在接受最近一个注册登记期内的继续教育后,由个人提出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二)提交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申请表》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申请表》(一式2份),申请表软盘一张;
  2、申请人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审核后退还)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或工作证明复印件(至申请注册登记时聘期不得少于1年,且合同中应有本人签字);
  4、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5、在职人员须提供由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出具的2002年度个人账户储存额结算单(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一份),退休人员须提供《聘用离(退)休人员审批表》(原件一份)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信息采集
  注册城市规划师初始注册登记的申报信息采集运用计算机辅助方式,所有注册或登记的人员可在指定的网站(网址附后)上,按照指导方法下载并免费获得申报软件,进行个人注册登记信息的录入、整理并生成申报数据包。

  三、审查程序
  1、申请人填写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及软盘后交给所在单位;
  2、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连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市级注册机构;
  3、市级注册机构在审查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查验,然后将合格人员的注册申请表或登记申请表连同申报软盘报送国家注册机构。
  4、国家注册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合格人员颁发《注册证》或《登记证》。

  四、注册、登记收费按照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即办价格[2000]839号)执行,向每人每次收取注册、登记费50元,注册、登记证书每人每证10元。上述费用由市级注册机构统一收取,然后按规定上交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

  五、受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2003年12月8日-12月25日期间,每周三、四
        上午9:00-11:30
        下午1:30-4:30
  地点:斜土路2431号2号楼102室
  电话:64271866-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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