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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
邹紫薇 严福
[摘要] 本文介绍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内容,就其索赔问题,结合作者多年的在工程索赔方面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探讨了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建设工程,如何寻找工程索赔的突破口,并成功地向发包人索赔。
[关键词] 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计价 索赔 合同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按照国家统一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经评审低价中标的工程造价计价模式,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能够反映出工程个别成本,有利于企业自主报价和公平竞争。同时,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清单作为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招标人计价行为,在技术上避免招标中弄虚作假和暗箱操作以及保证工程款的支付结算都会起到重要作用。
但是,工程量清单计价也有不足之处。例如,工程量清单的质量,虽然规范上有明确要求,但在实行过程中由于编制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人员水平的参差不齐,表现为部分编制内容不完整,该编的未编,已编的部分,留有活口;也存在以建筑工程为主的工程,安装工程工作量相对较小时,有时非安装编制人员编制的安装工程量清单就会出现漏项或工程出入较大等现象。为此,通过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标的承包商,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0.9条和第4.0.10条规定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所谓索赔是指在项目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另一方不履行或没有全面履行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所提出的赔偿要求或补偿要求。对工程承包商而言,索赔指由于发包人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付出额外的费用或造成的损失,承包商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要求发包人偿还其在施工中的损失。索赔的过程实际上就是运用法律知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过程。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的主要内容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的主要内容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4.0.9条和第4.0.10条规定确定:
4.0.9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 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4.0.10 由于工程量的变更,且实际发生了除本规范4.0.9条规定以外的费用损失,承包人可提出索赔要求,与发包人协商确认后,给予补偿。
索赔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为费用索赔和工期索赔两种,有的工程在索赔中只有费用索赔或工期索赔中的一种,有的工程在索赔中既有费用又有工期索赔,二者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可分割的。
二、索赔的突破口
引起索赔的原因较多,索赔工作贯穿于施工过程的全过程,在施工准备、施工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管理控制及其他因素中都存在索赔,FIDIC条款中承包商可引用的索赔条款和可调事项较明确和具体,对于按 FIDIC条款以外的索赔一般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发包人违约。表现为: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补偿、拆迁等工作;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用水、电、电信线路从施工场外接至约定地点,或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不能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发包人没有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提供资料数据不真实准确;发包人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审报批准手续,影响施工;发包人未及时将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发包人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进行技术交底;发包人没有妥善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路,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影响施工顺利进行;发包人未按规定提供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建材及设备;发包人拖延合同规定的责任,如图纸的批准、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其承包商所提问题的答复,造成工程施工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或发包人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发包人不能及时拨付工程款或拖延工程结算和结算后拖付工程款。
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不当行为。表现为: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没有按合同规定将有关决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或通知有误;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发出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他义务;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不合理干预。
合同文件本身的缺陷。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合同缺陷给承包商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长。
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施工方法变更、合同规定的其他变更。表现为:发包人对工程项目有了新的要求;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必须对图纸作修改;发生不可抗力,必须进行合同变更;施工现场的施工文件与原勘察有很大不同;由于产生新的施工技术,有必要改变原设计、实施方案;政府部门对工程项目有新的要求。
不可抗力,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本项中有些项目承包商或承包商和发包人一同参加保险 ,应按合同规定或投保内容向保险公司索赔 )。
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
从索赔的内容可以看出,可引起索赔的内容很多,甲乙双方的谈话记录、各种会议纪要、来往函件、施工日志、工资单据、付款账单、财务报表、各种原始凭证、施工图片、机械人员上场日期等其他有关的收据资料都能引起索赔,都是索赔的依据,所以在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索赔事件中,笔者认为应掌握好以下几点,才能获得成功。
1. 要找专业人员分专业对施工图进行工程量的数量审查复核,若发现工程量清单漏项,可索赔成功。
2. 根据图纸说明和各种选用规范对工程量清单的内容进行审查,若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可索赔成功。
3. 根据技术要求和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对工程需要增加的内容进行审查,若工程量清单上要求增加的内容与技术要求或招标文件上的要求不统一,可索赔成功。
4. 对于固定总价的合同,要对项目变更的内容进行审查,做好工程变更签证,可索赔成功。
5. 在新的《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增加了措施项目清单。若其在招标文件上技术要求低于实际工程技术要求,可索赔成功。
四、索赔工作的体会及建议
1. 要敢于索赔和加强全方位全员索赔意识。
2. 从事工程索赔人员要保持一定时期的稳定性,有利于收集、整理、积累、保管资料,为索赔工作提供充分证据。
3. 索赔要及时进行,不能积累拖延。按有关规定 (或合同 )索赔有其时效性,因此一旦发生引起索赔的事件,承包商要立即通知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办理有关签证并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索赔。
4. 要充分熟悉工程承包合同条款及有关法律和法规,力争索赔主动权,即时把握索赔机会。
5. 索赔要尊重事实,有根有据,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不可漫天要价、有意扩大索赔金额,否则不仅会导致本次索赔的失败,而且会给以后的索赔带来不便。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 ,尊重事实 ,有根有据 ,合理计价索赔已是一种必然发展趋势。
6. 要根据不同的发包人及其对索赔的不同管理办法进行索赔。例如,采取索赔专人跟踪且人员相对稳定的办法一般能取得较好的索赔结果。
7. 要增加索赔谈判法码。一旦发生索赔事件,不管事件大小承包商都要索赔。在索赔中,要把大大小小的费用损失通通找出来,按规定的计算方式报出;不能只算大项,忽视了小项。
8. 要注重工程结算后索赔,若工程结算后发包人不能付款情况下,应与发包人及时签订还款合同,并相应在合同条款中注明还款期限、延付损失如何补偿等有利索赔条款,为索赔做好准备,尽量减少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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