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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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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7 00:50: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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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1年12月1日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1〕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
  
  根据国家计委计标函(1987)78号文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8)城标字第141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主编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73—91,自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0—8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筑工程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归口管理并负责具体解释。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装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注:有防放射性、防腐蚀、防火等要求的装饰工程,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1.0.2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符合现行材料标准的规定。
  
  对材料质量发生怀疑时,应抽样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1.0.3条 装饰工程所用的砂浆、石灰膏、玻璃、涂料等,宜集中加工和配制。
  
  第1.0.4条 装饰材料和饰件以及有饰面的构件,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措施防止损坏和变质。
  
  第1.0.5条 抹灰、涂料和刷浆工程的等级及适用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1.0.6条 装饰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
  
  第1.0.7条 高级装饰工程施工前,应预先做样板(样品或标准间),并经有关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其他等级的装饰工程是否需做样板
       ,应由设计确定。
  
  第1.0.8条 室外抹灰和饰面工程的施工,一般应自上而下进行。高层建筑采取措施后,可分段进行。
  
  第1.0.9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应待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后,并在不致被后继工程所损坏和玷污的条件下进行。
  
  室内抹灰在屋面防水工程完工前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
  
  第1.0.10条 室内吊顶、隔断的罩面板和花饰等工程,应待室内地(楼)面湿作业完工后施工。
  
  第1.0.11条 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抹灰、饰面、吊顶和隔断工程,应待隔墙、钢木门窗框、暗装的管道、电线管和电器预埋件、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灌缝等完工后进
    行;
  
  二、钢木门窗及其玻璃工程,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抹灰工程的要求,可在湿作业前进行;
  
  铝合金、塑料、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及其玻璃工程,宜在湿作业完工后进行,如需在湿作业前进行,必须加强保护;
  
  三、有抹灰基层的饰面板工程、吊顶及轻型花饰安装工程,应待抹灰工程完工后进行;
  
  四、涂料、刷浆工程,以及吊顶、隔断罩面板的安装,应在塑料地板、地毯、硬质纤维板等地(楼)面的面层和明装电线施工前,以及管
    道设备试压后进行。木地(楼)板面层的最后一遍涂料,应待裱糊工程完工后进行;
  
  五、裱糊工程,应待顶棚、墙面、门窗及建筑设备的涂料和刷浆工程完工后进行。
  
  第1.0.12条室内外装饰工程施工的环境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刷浆、饰面和花饰工程以及高级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不应低于5℃;
  
  二、中级和普通的抹灰,溶剂型混色涂料工程,以及玻璃工程应在0℃以上;
  
  三、裱糊工程不应低于10℃;
  
  四、使用胶粘剂时,应按胶粘剂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五、涂刷清漆不应低于8℃,乳胶涂料应按产品说明要求的温度施工;
  
  六、室外涂刷石灰浆不应低于3℃。
  
  注:①环境温度是指施工现场最低温度。
  
    ②室内温度应在靠近外墙离地面高500mm处测量。
  
  第1.0.13条 装饰工程必须作好成品保护,施工用水和管道设备试压的水,不得污损装饰工程。
  
  第1.0.14条 装饰工程施工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等的要求,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材料堆放应注意安全防火。
  
  第二章 抹灰工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2.1.1条 本章适用于一般抹灰和装饰抹灰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 抹灰工程采用的砂浆品种,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如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墙门窗洞口的外侧壁、屋檐、勒脚、压檐墙等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二、湿度较大的房间和车间的抹灰——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
  
  三、混凝土板和墙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水泥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四、硅酸盐砌块、加气混凝土块和板的底层抹灰——水泥混合砂浆或聚合物水泥砂浆;
  
  五、板条、金属网顶棚和墙的底层和中层抹灰——麻刀石灰砂浆或纸筋石灰砂浆。
  
  第2.1.3条 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第2.1.4条 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第2.1.5条 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钉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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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0 10:08:48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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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4 23:20:16 | 显示全部楼层
斑竹有没有更为详细的
比方说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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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5 16:4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全国轻工总会制订

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T6016-97)
(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 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 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 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 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 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 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 (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 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8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4.1.9 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4.1.10 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4.1.11 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0.5mm ,接缝平直度应小于2mm/5m。

4.2 涂料工程
适用于室内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油漆等涂料工程。
4.2.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2.2 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4.2.3 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4.2.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2.5 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4.2.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4.2.7 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灯具、墙裙、踢脚板、木线条等。
4.2.8 油漆应光亮(哑光漆除外)、光滑、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4.2.9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4.3 裱糊工程
适用于塑料壁纸、胶合壁纸、植物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工程。
4.3.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4.3.2 胶粘剂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选配,并应具有防霉、耐久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4.3.3 裱糊基层涂料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和裂缝,滑石粉腻子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和白乳胶以增加其粘结性和强度。
4.3.4 在潮湿的场所或墙面,为防止基层吸水,应在处理平整的基层上涂刷酚醛清漆等类型的涂料作为封闭处理,清漆可用松节油稀释后涂刷,一般两遍成活。
4.3.5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3.6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不足一副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不得有接缝,应包角压实。
4.3.7 壁纸、墙布必须粘贴牢固,表面色泽一致,不得有气泡、空鼓、裂缝、 翘边、皱折和斑污,与挂镜线、贴脸板和踢脚板交接紧密,不得有缝隙,无漏贴和补贴,活动件四周壁纸边缘规整无毛刺。

4.4 吊顶工程
适用于以木龙骨、轻钢龙骨、铝合金龙骨等为骨架,以各类石膏板、胶合板玻璃、PVC扣板等为罩面板的吊顶工程的安装验收。
4.4.1 吊顶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以及基层构造、固定方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4.4.2 各类龙骨吊顶必须固定牢固,固定完毕后,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校平,并检查安装位置是否正确。
4.4.3 木骨架所用木方规格应按设计要求,各木方之间应打胶再用钉固定,与罩面板接触的一面必须刨平。
4.4.4 顶棚木骨架结构应符合防火要求。
4.4.5 各类罩面板不应有气泡、起皮、裂纹、缺角、污垢和图案缺损等缺陷,表面应平整,边缘应整齐,色泽应一致。
4.4.6 穿孔板的孔距应排列整齐,胶合板、木质纤维板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4.7 胶合板、中密度纤维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00mm,钉长为25- 35mm, 钉帽应打扁头并进入板面0.5-1mm,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4.8 胶合板面如涂刷清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4.9 罩面板上要裱糊或刷涂料时,接缝处应刷白乳胶粘贴细棉布,接缝两边至少各搭接5 mm。

4.5 门窗工程
适用于铝合金门窗、涂色镀锌钢板门窗、塑料门窗、木门窗的安装和验收。
4.5.1 所用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4.5.2 门窗及零附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4.5.3 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附件及固定件,应选用耐腐蚀、防锈的不锈钢或镀锌零附件及固定件。
4.5.4 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填嵌饱满密实,表面平整光滑、无裂缝。严禁用水泥砂浆作边框与墙体间的填塞材料。
4.5.5 铝合金门窗边框应有扁管和预埋铁件连接,其数量、位置、埋设方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4.5.6 门窗扇应开启灵活、无倒翘、阻滞及反弹现象。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关闭后密封条应处于压缩状态。
4.5.7 门窗安装后外观质量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碰伤、锈蚀;涂膜大面平整光滑、厚度均匀、无气泡。
4.5.8 纱窗或纱门应开关灵活;关闭后与门窗配合交接处接缝严密。

4.6 细木制品工程
适用于细木墙裙、木线条、窗帘盒、包门、包窗套、踢脚板、木隔断花饰和家具的著作与安装工程。
4.6.1 木材含水率≤12%(胶拼件木材含水率8-10%)。
4.6.2 不得使用腐朽虫蚀的木材。
4.6.3 外表用料不得有死结、虫眼和裂缝。
4.6.4 细木制品制成后宜刷防潮底油一遍。
4.6.5 胶合板应表面平整,木质纤维不应脱胶,变色和腐朽。
4.6.6 细木制品的加工尺寸正确,表面平整光滑、拐角方正、线条顺通、木纹清晰、颜色一致、嵌合严密、无明显挂胶和外露钉帽等缺陷。
4.6.7 细木制品安装应与基体连接牢固,位置正确。
4.6.8 安装窗台板和窗台盒时,其两侧伸出窗洞以外的长度要一致。在同一房间的应按相同的标高安装窗台板或窗帘盒,并各自保持水平。
4.6.9 各种木线条和踢脚板应平整地固定于墙上或木基层上,其接头和阴阳角应连接紧密,在同一水平线上交圈,接口上下平齐。
4.6.10 胶合板如用钉子固定,钉距为80-150mm,钉帽打扁并进入板面0.5- 1mm, 钉眼用油性腻子抹平。
4.6.11 胶合板面如涂刷透明漆时,相邻板面的木纹和颜色应近似。
4.6.12 细木制品成活表面洁净、无污染、色泽一致。

4.7 木地板工程
适用于毛地板、企口地板、拼花木地板工程。
4.7.1 木材材质品种、等级和铺设时的含水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达到合格要求。
4.7.2 木搁栅、毛地板和垫木等应作防腐处理。木搁栅(地龙骨)安装牢固、平直,符合设计要求。
4.7.3 木板直接与基层粘贴应粘结牢固。
4.7.4 木质地板面层刨光磨平、无刨痕、接茬和毛刺等缺陷,图纹清晰,油漆面层颜色均匀一致。
4.7.5 企口木板固定牢固,面层缝隙严密,接头位置错开,表面洁净。
4.7.6 拼花木板面层接缝堆砌,粘钉严密;缝隙宽度一致,表面洁净,粘结无溢胶。
4.7.7 木地板若烫蜡、擦软蜡,蜡洒布均匀、不露底;光滑明亮、色泽一致、厚薄均匀、木纹清楚、表面洁净。

4.8 地毯工程
适用于方块、卷材地毯工程。
4.8.1 地毯的种类、材质、胶料及辅料应符合设计要求。
4.8.2 基层必须平整、干燥、洁净,符合施工要求。
4.8.3 地毯固定牢固、毯面平整、不起鼓、不凹陷、不翘边,拼缝处应胶接或用线缝,密实平整、不显露拼缝,绒面毛顺光一致、收边合理、表面干净、无油污。
4.8.4 地毯同其它地面交接处和收口应顺直,并可选用收口压条和交接压条压紧,门口处用压条压实。

4.9 锦缎软包工程
适用于各类软包锦缎墙面装饰工程。
4.9.1 软包锦缎墙面所用的木材、规格、含水率(<12%)和防腐处理以及锦缎和其它填充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4.9.2 软包锦缎构造、作法应符合设计要求,压条严密、牢固,不得松动。
4.9.3 软包锦缎单元制作尺寸正确、楞角方正、填充饱满、平整,锦缎面松紧适度、手感舒适。
4.9.4 软包锦缎单元安装平顺、紧贴墙面、花纹一致、接缝严密、无翘边和褶皱。
4.9.5 表面平整、清洁、无污染,拼缝处图案花纹吻合,无波纹起伏。

4.10 电气工程
4.10.1 布线
电线的敷设应符合设计要求,可采用配管(金属配管或塑料管)、护套线等敷设线路。不得将普通绝缘电线裸露敷设。
4.10.1.1 配管布线:
a)按设计要求选择适当的配管,管间连接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配管应固定,排列整齐;盒(箱)设置正确,固定可靠。
b)电气管路与蒸汽管热水管间距宜大于500mm,与其它管路应大于100mm;吊顶敷设管线应固定可靠,距顶棚面间距大于50mm 。
4.10.1.2 护套线配线
a) 护套线敷设时,严禁有纽绞、死弯、绝缘层损坏,护套断裂等缺陷;严禁直接埋入抹灰层等碱性材料内敷设。
b)布线平直、整齐、固定可靠;穿过梁、墙、楼板等处应有保护管。
4.10.2 照明器具及开关插座的安装
4.10.2.1 照明器具的选择应符合设计要求;大型灯具安装须用吊钩、预埋件或专用框架可靠固定埋设牢固;电源线不应紧贴器具外壳,吸顶灯固定面罩的外边框应紧贴棚面,发热量较大的器具与可燃材料的接触处应进行隔热处理。
4.10.2.2 插座、开关安装牢固,四周无缝隙;插座开关离地面间距不小于200mm ,插座、开关位置高低应保持同一水平线,目测无明显偏差;面板整洁无污迹。1.5m 以下安装的插座应采用防触电保护措施的插座;厨房、卫生间内安装的开关应采用带防水措施的开关。
4.10.2.3 单相两孔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孔接零线,右孔接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零)线接在正上方;插座接地线单独敷设,不与工作零线混同。
4.10.3 电线接线与线路保护
4.10.3.1 所用导线的型号、线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导线连接紧固,接头部首拉力;包扎严密,不伤线芯,导线无纽绞、曲结、死弯、绝缘层破损等缺陷。
4.10.3.2 采用螺钉(螺帽)连接时,导线无绝缘距离不大于3mm;铜线间连接采用铰接法时铰接长度不小于5圈,绑扎法时绑扎长度不小于10倍线 径,连接后搪上焊锡;用黑胶布爆炸接头时,内部应先包绝缘带。
4.10.3.3 分支接头应在接线盒、灯头盒、开关盒内处理,每个接头上接线不宜超过两根;先在盒内留有适当余量。
4.10.3.4 线路应采用适当的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措施及接地(零)保护措施。


4.11 卫生器具及管道安装
4.11.1 卫生器具的安装
4.11.1.1 卫生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要求应符合设计或工程合同(工程协议)要求。
4.11.1.2 卫生器具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蹲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540mm;坐式大便器排水孔的中心纵向距墙体面不小于420mm,坐面距地面的高度为300mm;小便器口边距地面约600mm;洗脸洗手盆盆口边距地面约800mm;浴盆的型号规格相差较大,根据实际的空间位置合理设置,浴盆的上口边距地面不大于520mm。
4.11.1.3 卫生器具镶接完好,卫生器具与排水管连接时排水支管的管径坡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项次卫生器具名称排水管管径(mm )管道最小坡度
1 大便器 100 0.012
2 小便器 40-50 0.020
3 洗脸洗手盆 32-50 0.020
4 浴盆(淋浴器) 50 0.020
4.11.1.4 支(托)架埋设平整、牢固、防腐良好。
4.11.1.5 卫生器具安装牢固平稳,无损伤;与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连接严密不渗漏。
4.11.1.6 排水栓、地漏安装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4.11.2 管道及附件安装
4.11.2.1 给排水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1.2.2 管道安装应布局合理,尽可能贴近墙面,横平竖直,坡向正确,铺设(固定)牢固。
4.11.2.3 附件安装位置正确,使用灵活、方便,完好无损伤,连接牢固。
4.11.2.4 管道之间、管道附件之间、附件之间安装连接牢固,无渗漏。
4.11.2.5 支(托、吊)架埋设平整牢固。管道及附件、支(托、吊)架防腐良好。
4.11.2.6 给排水系统畅通无堵塞, 无渗漏, 水表运转正常。
4.11.2.7 暗设给水管道必须在封闭前加压试渗漏。(1.5倍工作压力下24小 时无渗漏)。
4.11.2.8 卫生器具及各种给排水管在穿过楼层时周边应作防渗漏处理。
4.12 燃气用具及管道安装
4.12.1 燃气用具的安装
4.12.1.1 燃气用具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要求。
4.12.1.2 燃气用具应放置在通风状况良好的位置,灶具直接放在灶台上,燃气热水器的安装高度应使点火开关中心线距地面1.5m。燃气热水器严禁安装在浴室内。燃气热水器的废气应采用排气管排出户外。
4.12.1.3 燃气用具安装平稳、牢固,软管与接头连接应采用管卡可靠固定,严密不泄漏。
4.12.2 管道及附件安装
4.12.2.1 未经燃气管理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原有燃气管道。
4.12.2.2 室内燃气管道不许埋设。
4.12.2.3 管道及附件的型号、规格、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12.2.4 管道及附件安装位置正确、横平竖直、固定牢固、坡向正确。支(托、吊)架安装牢固,防腐良好。
4.12.2.5 管道之间、管道与附件之间、附件之间连接牢固,连接严密,无泄漏。
4.12.2.6 系统畅通,无堵塞,无泄漏,气表运转正常。
4.13 家用空调的安装
4.13.1 家用空调器的选用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说明书要求)。
4.13.2 家用空调器的安装宜使室内机送风方向朝向房间的最大距离方向;壁挂机送风口距地面1.8m; 室外机的安装位置和方向不得对邻居、行人造成明显的冷热风影响;冷凝水不应滴落至下面的轻质雨棚、墙面等构件或通道上。
4.13.3 分体式家用空调器的制冷剂管道等穿墙过楼要在孔洞处加保护管。连接室内机和室外机的制冷剂管道长度不宜大于5m;制冷剂管应保温良好, 连接严密无泄漏。
4.13.4 动力线及控制线路连接正确、牢固。
4.13.5 按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调试应运转正常,制冷(热)效果良好;空调器表面无损伤;控制系统操作灵活。

5 结构安全
5.1 家庭装饰,必须保证房屋原有主体结构的整体性、抗震性、安全性;应符合和满足城市规划、公安消防、市容环卫、供电供水、供气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不得因装饰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5.2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家庭装饰时,严禁擅自拆改和损坏建筑的墙体、 梁、柱、板等受力结构。
5.3 主体结构验收不合格的房屋或危房、临时建筑、严重损坏未经加固的房屋,不得进行家庭装饰。
5.4 严禁在承重墙、抗震墙上破墙开洞,移动原有门窗位置;不得任意扩大门、窗洞口面积,打掉窗下墙或窗间墙。
5.5 未经验算不得在楼面上铺贴花岗石、大理石等厚重的楼面材料。
5.6 楼层的厨房、卫生间的给水、排水竖管、地漏、便坑的位置不得随意改变。
5.7 装饰挑阳台时,严禁改变挑梁的受力性质,不得任意增加阳台楼地面的填充材料和铺贴大理石、花岗石板等厚重的面料;未经验算不应在阳台栏板上增设砌体。


6 总体质量验收及判定

6.1 验收程序
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覆盖前由双方验收。
整个装饰完工后,施工方先行检查,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建设方验收,也可由公证检测机构验收。
6.2 质量判定
6.2.1 若各项均符合本规范第4章和第5章要求,判为合格。
6.2.2 若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问题,施工方应立即进行整改, 直至达到本规范要求。
6.2.3 不允许有不符合本规范第5章要求的现象出现,除非有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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