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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zsyzh

[转贴]:消防设计疑难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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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16:40:1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请再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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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0 16: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多说法和其他的资料不一致,到的以谁为准,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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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3 15:20:18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哦,继续啊,无论是转贴还是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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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6 12:25:1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像不时很权威,而且各地消防对规范的理解和说明也不同,还是以审图的消防老爷的话为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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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1:2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每个地方规定不同比如 “检修井的门在前室浙江为甲级防火门 ”
第三条有问题 和实际很多情况不符 针对这个问题问过消防大队 他们请示过消防部 “说是不算的”
十五条应该是错的巴 高规里有解释
第一条是规范中的漏洞 人吗都会犯错误的 浙江补充条文算到屋面 这就看各地消防要求
这个应该是你自己的解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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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7 19: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的都是什么啊
提的问题都是共性的
可是答案就不权威了吧
很有出入啊
要求扣分
简直就是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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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0:0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第一条,我查到的资料是这样写的:
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
(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2)坡屋面建筑:屋面坡度小于45度(含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坡度大于45度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但当建筑处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范围或航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工程等有净空控制区域,其高度计算按有关要求进行控制。
我想,这是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那么,在计算其他东西的时候,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是否又会有所不同呢?另外,是不是不同地区还有不同的规定呢?我实在是不得而知了。希望可以听到更多的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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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2 13:3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搂主的的消防问答,的确缺乏权威性。不知道老大是在那里搞的!!!1还是自己琢磨的!!!
    第1条,认可,在建规报批稿里出现过这种说法,建规管理组的建筑  问答里也认可这种说法,但规范还没明确


第2条,认可


    第3条,在建规报批稿里出现过这种说法,是否可以执行,很难说


    第4条,不敢苟同,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除非你有规范组的明确答复
   

    第5条,大空间,不见的都要搞性能化评估,建规中对观演、体育等的观众听就有明确说法
   
    第6条,认可,这不应该有什么争议吧,怎么会高规的去套用建规?


    第7条,这条不知道搂主提出来的依据是什么?设备用房粉很多种,有的设备用房防火们都不要,何谈防火墙,即使需要甲级防火门,墙体要求也未必是防火墙,我只能认为,是你自己从严要求,执行了消防从严的原则,这没什么错,也就相当于你把所有房间你都采用防火门也不为错一样。


    第8条,我认可这种说法,但同样没有依据。而且很难理解为什么会这样。


    第9条,认可,不过这台电梯恐怕要采用消防专用线路供电,否则,火灾情况下,失去了它的作用。


    第10条,这一条有问题,规范明确规定。裙房可以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但从没有扩大前室的说法,本人在一些项目消防审查时就遇到这个问题,这是不允许的


    第11条,认可这种做法,是依据规范的房或分区要求,但有一个解决途径:就是把设备用房划分到汽车库内,桉气车库的防火分区套用。


    第12条,这一天很难认可,虽然浙江消防总队有文件说:甲级防火门,层层混凝土楼板封堵可以在前室设井,但我认为着严重违背规范,规范中说的已经很明确,这是不允许的,尤其楼梯间前室基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没规定,但在条文解释里,含糊提出应和楼梯间一样);另外,这个问题我曾经当面专门咨询高规管理组成员黄德祥 ,他明确说,这是不允许的。


    第13条,第14条,不很明白,不敢妄加推测


    第15条,显然说法有问题,怎么会考虑为裙房呀???????实在郁闷,你的依据是什么,明明是一个高层的综合楼,是主搂的一部分。。。。。。


    第16条,这条也有待商榷,这样做只能说命你们哪里消防队认可,消防疏散是绝对不能有任何安全隐患的疏散通道,你这样做我认为,你已经削弱了疏散通道的安全性。


    第17条,除商业外,其他集中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对应的建筑设计规范,每瓶米
人数确定,当然有固定座位的,按实际座位数确定


    第18条,这一条提出来没什么意义,高规说得很明确:6.1.1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是公共建筑


    第19条,”一个1000人的大宴会厅(不含卡拉OK功能)放置在裙房四层“即使放在主搂上,只要你满足疏散宽度要求也没什么问题呀


    第20条,这一条也有争议,毕竟你说的是建规报批稿中提出来的,目前并没有执行。在目前执行的建规中,只要不是敞开楼梯,楼梯间载上下楼层中,就可以然默认为是自然的防火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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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09: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20l楼主说的没错,浙江是有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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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0:28:0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里的内容好多都是含糊,楼主就几个字就定了,实在不敢苟同!!,好多都是有条件的,而且不是不能突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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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3 17:01: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仍有很多疑问,建议勿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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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6 17:32:4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这里面仍有问题,开敞楼梯间如果需要把上下层面积叠加来考虑防火分区的话,那开敞楼梯间几乎没有用武之地,但建规中已经说明5层以下公建可以设开敞楼梯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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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16: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楼主继续,谢谢,有兴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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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23: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又长知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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