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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李意珍你认错只是第一步----八问李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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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9 09:4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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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意珍你认错只是第一步----八问李书记
[112] (2004-11-08)


  在谴责声中,李书记您终于揭下盖头来,虽然认错检查,但是总觉得有点扭捏的感觉。你的问题和错误难道真的只是你所说的“属于工作上的疏漏和错误”吗?我看未必――

  1、你说你没有向有关部门打过招呼?请问在你女儿首映式前,深圳5大媒体连续接到你直管的宣传部的几道明令要求“做大做透”。几天下了60多个版的宣传投了进去,这是怎么回事?教育局推荐电影是惯例,难道这也是惯例,小平文选也没有你女儿这么大规模,难道是深圳媒体的所有老总同时“新闻判断”失误吗?

  2、你女儿的电影首映式上,您一个堂堂市委书记,可是亲临现场招呼媒体。对于发稿最多的《深圳晚报》您可是大加赞扬,发的不错。这如何解释。算不算打招呼?

  3、您认错了。感谢了监督。可是您是不是也应该对于牵涉到这件事的那些部门的行为,有个定性的态度。哪怕只是你个人的态度,对于那些拼命为你女儿鼓噪呐喊的报纸,电视台,电台,还有坚决彻底执行“命令”的5大部门,您是不是也有个评价,他们做的对吗。如果不对,你是领导是不是该表个态,怎么处理?

  4、关于那60多万的民脂民膏,您打算怎么办?退不退?还是道歉了事,落袋为安?

  5、在《时差7小时》电影之外,似乎还牵涉出了您家里巨额财产,您是不是打算公布一下收入情况和财产情况。以视正听?

  6、你觉得您是否还适合继续做领导工作?

  7、深圳媒体在您的问题遭到广泛质疑之后,始终一声不吭,遭到全国同行指责,请问您是否该为您手下的这些报纸电视台说几句话。是不是这件事,还是如最近的那个通知所说――一概不许报道。

  8、按照您道歉一文中所说,妞妞事件的最初时,您还不是分管这方面的领导,暗示自己并无这方面主管意图。可新京报披露,您老婆的公司在您在罗湖区当一把手的时候,可与罗湖的很多部门有经营往来,请问这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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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9 21:51:5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的好啊,可惜他是不会回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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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0 10: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记得当时宝马案闹得最凶的时候,韩XX出来辟谣,然后没有过多久就进去了
现在敬爱的李书记出来辟谣了,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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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11-18 09: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党纪和公众的公然蔑视——
评深圳市委对李意珍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
[118] (2004-11-17)


  深圳特区报的标题是“深圳市委对妞妞事件及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意见”,而我说“深圳市委对李意珍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意见”,这两者显然是有区别的,前者表明,经过“对网上反映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调查”,深圳市委认为,李意珍同志是没有问题的,而处理意见也“顺理成章”,继续努力“做好工作”。

  对这个《调查处理意见》,笔者认为,即便从表面上,也是难以让公众接受的(不知上级机关是否能够接受)。我们知道,不仅“网上反映的有关问题”,媒体特别是南方都市报的《大起底》,显然已经直指妞妞实质是李意珍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直白点说就是,涉嫌腐败。那么,对这样来自四面八方的强烈质疑,深圳市委组成了一个“调查组”,在估计不到一周的时间里就能快刀斩乱麻草草收场,较之于我们的纪检机关对一些腐败案件的调查不乏以年为周期的办事记录,这一“深圳速度”,不能不让人感到应付痕迹太深,并甚至让人感到,这完全就是糊弄公众(当然只能理解是糊弄公众而不是糊弄上级)。

  当然,深圳就是深圳,“深圳速度”早已风靡全球,对这样个把事件调查,如此神速也是可能的,因此,对其办事效率,我们不应过多怀疑。问题是,就算我们认可深圳市委的调查结论,我们也同样感到,深圳市委对李意珍继续“作好工作”的处理意见,也是对党纪和公众的公然蔑视。

  这一调查结论之一是(实际根本不是调查结论而是“秃子头上的虱子——明摆着”):李意珍的子女妞妞确实在其管辖的区域并业务范围内从事着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亦即李意珍事实上“没有认真执行”中纪委早在2001年就作出的相关“不准”的规定。

  我们看看相关党纪对“没有认真执行”是规定如何处理的。综合2001年3月,中央纪委《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和今年出台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拒不纠正的,该领导干部应当辞去责任职务或者给予其组织处理。”“规定发布后,再从事上述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以违纪论处。”“对今年集中清理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一律以违纪论处。”

  这里,我们先认可李意珍真的“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但一个为公众、李意珍以及深圳市委都认可的事实是,李意珍是在2001年“集中清理后”仍然让其子女“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这个结果确实存在,而因此,就应当按中纪委的“对领导干部本人一律以违纪论处。”这与是否有“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根本毫无关系。

  就如,一个走私分子说,“我不清楚从国外捎些东西过来(走私)也犯罪”,那么,难道我们就可以对其网开一面?一个娶了“二房”的先生说,“我不知道还有重婚罪”,那么,我们就可以不追究他的罪责?党纪与国法,不因个人的无知或者是否存有认知偏差而区别对待,否则,那岂不是空纸一文?堂堂深圳市委,难道连这点起码的“知识”也不清楚?早前偷食葡萄的几个农民,怎么就没有这样的幸运呢?

  我们再来看看李意珍是如何为“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辩护的。李意珍说,我“以为这主要是指不从事金融、证券业,不从事房地产,不承包工程等敏感问题,所以我一再要求家属、子女不能沾这些领域的边。我忽视了在文化产业方面也要注意这个问题。”

  那么,中纪委的规定果真这么深奥,深奥得让一个具有硕士学位、主管宣传工作的深圳市委副书记也不分东西南北吗?

  完全不是。

  事实上,李意珍的辩白,是把中纪委的二个文件故意混为了一谈,这便是《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00]4号)和《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02]2号)。这两个文件规范的范围根本不同,前者是“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后者是无论是否“管辖的业务范围内”都需要严禁,区别得十分清楚,区别得十分明了。如此,我们再看李意珍的“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是多么苍白和无力。

  还有,根据中纪委原书记尉健行2002年3月10日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浙江代表团的审议时的讲话,对中纪发[2000]4号文件,“中央和国家机关86个部门结合实际制定了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规定。”而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无论李意珍在这期间在那个部门主管工作,都有对口部门的上级作出“落实中央要求的具体规定”,李意珍不可能不了解、不学习过这些对口的“具体规定”,因此,李意珍所谓“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完全是弥天大谎。

  而因此,我们完全有理由认为,李意珍对其女儿妞妞的经商,实质就是纵容,就是“拒不纠正”。那么,深圳市委让李意珍继续努力“做好工作”,对之于党纪,难道不是公然蔑视?

  退一万步来说,如上文已经假设,我们认可李意珍真的“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并且因为“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就可以把党纪放置一边,我们的疑问是,作为二十多年的中国“窗口城市”,并一心一意在建设“国际化大都市”、“高品位的生态文化城市”,在全党大喊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今天,深圳果真能容忍一个对从中央到地方、从普适到具体、反复长期强调“严禁”的东西还“认识上有误区,理解上有片面性”并因此不难判断是一个拿着“真的假文凭”的“硕士”,来主导那里的宣传文化工作?这于深圳是否是个耻辱,而对之于公众,难道不是公然蔑视?

  而因此,深圳市委草草得出的其他结论,可信度还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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