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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几个应急预案的发布,希望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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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4: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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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青海省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总体部署和建设部《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方案的要求,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发生群死群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包括建筑物倒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严重塌陷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大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等。
二、应急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是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建设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全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包括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应急组织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省建设厅应当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各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应急救援预案批准后的组织实施工作;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本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三、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省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设立青海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作为省人民政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专业功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协调发生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在省人民政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下,为全省各地区或其他专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专业支持,有效地处置发生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总指挥由省建设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由省建设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消防局、卫生厅以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组成。
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省人民政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处置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协调和组织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做出重大决策,督促各有关部门按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开展工作,检查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同时,将事故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建设部,必要时向上一级指挥中心提出求救的请求。
指挥部下设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和四个专业组。
1、应急救援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由省建设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处长、城市建设处处长、房产处处长、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站长担任,成员由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城市建设处、厅办公室、设计处、房产处以及省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总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协助专业组开展工作;
(2)负责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报警、信息传输,及时了解现场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以及特大事故影响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将现场情况向省政府、建设部报告;
(3)负责组织应急救援专家组的召集;
(4)负责应急救援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5)负责应急救援队伍的组织和调度,并对事故现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6)负责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具体事宜。
2、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组
应急救援抢险救灾组属于特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中现场施救组织者,由省建设厅牵头,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消防局、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和有关质量、安全专家参加,按照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实施救援工作,组织应急救援专家对救援工作进行专业技术指导。
3、应急救援警戒保卫组
应急救援警戒保卫组属于特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联动响应体系,由省公安厅牵头,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保卫、维护交通和治安秩序。
4、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组
应急救援医疗救护组属于特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联动响应体系,由省卫生厅牵头,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和现场的监测检疫工作。
5、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组
应急救援后勤保障组属于特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联动响应体系,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灾害事故区域的人员的疏散、迁移,抢险物资、装备的供应和调用以及生活后勤保障工作。
(二)州、地、市(县)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工作制度和方法,建立应急组织体系,由分管领导任应急组织体系负责人。应急职责包括拟定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制度,指导本地区建立和完善应急组织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了解掌握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指挥、协调本地区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工作。
(三)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1、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建立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产权、物业管理等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已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应根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救援和本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培训教育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报告事故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确定
1、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指5m以上深基坑、人工井桩开挖、管道土方人工开挖、大型机械设备拆装、大型钢结构吊装、多层或高层建筑脚手架、提升脚手架搭设和高处作业、大体积模板支撑、危旧建筑的拆除以及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的工程的施工作业。
2、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交付使用后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指危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沉陷或开裂。
五、应急救援队伍的确定及演练
(一)队伍确定
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队伍按下列原则确定:
1、施工现场事故以施工单位的应急救援队伍为主要施救队伍。省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点队伍和事故发生地一、二级建筑业企业的应急救援队伍为预备队伍,并立刻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响应指挥部的命令。
2、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倒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严重塌陷的事故,以事故发生地公安消防为主要施救力量,省级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重点队伍和事故发生地一、二级建筑业企业作为应急救援预备队伍。
(二)应急救援准备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研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组织及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防患于未然。
2、建设工程的产权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所属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的落实情况。
3、施工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本单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应急救援的落实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应定期演练,器材、设备等应设专人进行维护。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成立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分工,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救援器材、设备。
4、应急抢险救援工作需多部门配合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本地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安监、公安、卫生、消防等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沟通、密切合作,共同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演练
应急救援演练分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演习和企业自行演练。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是在模拟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检查各个相关人员、单位、装备、器材等是否能够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要求和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演习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行救援演练由企业结合日常施工作业自行组织实施,演练的内容包括熟悉掌握各类建设工程承重体系特点,安全拆除和清理现场的方式方法,紧急救护人员的基本知识,挖掘机、推土机、吊车等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抢险抢修器材的使用以及应急救援人员、队伍的协调。
原则上,省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模拟演习。建筑施工企业应针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所确定的重大危险源,每半年或按工程进展组织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六、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 事故报告原则
有关单位应遵循“迅速、准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上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险情和事故情况。
(二) 报告程序
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事故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及其有关部门报告或报警。
1、当发生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立即将事故情况如实向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迅速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设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1)省人民政府值班电话:
白天:0971 – 8252121  8252122
夜间或节假日:0971 – 8252083
传真:0971 – 8239540
(2)建设部值班电话:
白天:010 — 68393292   68393681
夜间或节假日:010 — 68393681
传真:010 — 68335878
(3)省建设厅值班电话:
白天:0971 – 6146533、6103265
夜间或节假日:0971 – 6145848
传真:0971 – 6145781
省建设厅应急救援指挥和办公室成员手机、家庭电话号码由省建设厅办公室统一公布,并及时更新。省建设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运转有序。
(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值班电话:
白天:0971 – 6106820
夜间或节假日:0971 – 6106820
传真:0971 - 6106820
(5)报警电话:110或119
(6)医疗救护报警电话:120
(三)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名称、事故类别、伤亡人数情况;
2、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事故中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姓名及执业资格等情况;
3、事故的基本情况,简要经过,原因的初步判断情况;
4、已经采取的紧急抢险救援或救助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5、事故报告的单位、人员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事故所在地政府和安监、建设、公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搞好现场保护,维护好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因排除险情、抢救伤员和财产,确需移动现场物品的,要做出标记和详细记录,最大限度地保护现场,保留痕迹和物证。
七、事故应急救援
(一)进入应急待命和预案启动的条件
当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指挥部应立刻进入应急待命状态或启动预案:
1、当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本预案适用范围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
2、当其他行业或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可能继续扩大、造成严重后果,省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发出应急待命或启动预案的命令时。
(二)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
省建设厅在接到事故警情后,应立刻报告总指挥,由总指挥按照事故等级标准及其事故危害程度确定是否立刻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当总指挥下达立刻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后,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和副指挥以及办公室各成员应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并通知相关专家限时到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的,由所在部门(或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指挥部立刻开通信息与通信网络系统,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事故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建设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同时,应急救援预备队伍立刻进入应急待命状态,随时响应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命令;在接到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的命令后,立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实施应急救援活动的指挥与协调。
(三)应急救援的实施
应急救援的实施原则:充分发挥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作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沉着冷静、科学指挥,把施救的各个环节合理联系组织起来,实现有效控制事态,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尽快恢复重建三个目标。
应急救援实施的措施:
1、及时组织人员疏散。
指导和组织事故区域内的群众采取各种措施进行自身防护和互救工作,并迅速撤离危险区域;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确定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域内无关人员至安全地带。
2、紧急处置、控制事态。
(1)监控潜在险情并及时消除。对发生在人口稠密地区的事故,应尽快组织工程抢险队伍和技术专家及时救援,控制事故继续扩大。
(2)及时切断事故现场电力和燃气,熄灭一切火种,在防护可靠且有专家指导的前提下,及时清理燃油、乙炔、氧气等易燃、易爆物品和压力罐体,防止引发火灾和爆炸的次生灾害事故的发生。
(3)对可能造成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危害的物品,应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由卫生检疫等部门进行监测、处置。
3、全力抢救受害人员。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有序、有效地清理事故现场,搜寻、急救与安全转移伤员,降低伤亡率、减少事故损失。
4、消除险情。
对事故区域的危险目标实施工程抢险时,必须按照专业救援方案并在技术专家的指导下实施抢险救援。在抢险救援工作未完成,事故险情未消除,不得进行恢复重建工作。
5、服从指挥,密切配合
由于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和部门较多,在事故应急救援实施中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员的统一指挥,做到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有条不紊地开展施救工作。
(四)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的条件
担任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在事故现场人员受害人员已全部救出,事故现场潜在的引发次生事故的险情全部排除,抢险工作也已全部完成,并由指挥部总指挥作出撤离事故现场、结束救援工作的命令后,应急救援队伍方可撤离事故现场。
八、应急救援的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总指挥应召集指挥部和办公室成员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各有关单位及时作出书面报告,书面报告的基本内容是:事故发生及抢险救援经过;事故原因;事故造成的后果,包括伤亡人员情况及经济损失等;预防事故采取的措施;应急救援效果及评估情况;应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对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等,并及时将应急救援情况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建设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九、保障工作
(一) 宣传教育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施工、产权和物业管理等单位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有关知识的宣传,增加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常识和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二) 人员力量保障
各州、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人员力量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心中有数,必要时组织跨地区的应急增援。
省建设厅组织好三支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基本人员力量:
1、工程设施抢险力量:主要由施工、检修、物业等人员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抢险和安全保障工作。
2、专家咨询力量:主要由从事科研、勘察、设计、施工、质检、安监等工作的技术专家组成,担负事发现场的工程设施安全性鉴定、研究处置和应急方案、提出相应对策和意见的任务。
3、应急管理力量:主要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监管机构的管理人员组成,担负接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急命令、指示,组织各有关单位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并与有关单位进行协调及信息交换的任务。
十、工作要求
      1、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形势和存在的问题,不断完善应急预案措施。检查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应急救援队伍的抢险救灾机械、物资等必须时刻保持良好的使用性能和状态。
      3、省建设厅及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定期对抢险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抢险演练,提高实战能力,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4、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责任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的通讯联系。通讯电话如有变化,要及时通知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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