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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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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 11: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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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实力的进一步发展,建筑节能设计已日益显现。
下面转载几篇,有关规定,供大家学习。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令
第76号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已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2000年2月18日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的审批、设计、施工、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物业管理:

  (一)《建筑气候区域标准》划定的严寒和寒冷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旅游旅馆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节能的日常工作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筑节能机构负责。

  第四条 国家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鼓励引进国外先进的建筑节能技术,禁止引进国外落后的建筑用能技术、材料和设备。

  国家鼓励发展下列建筑节能技术(产品):

  (一)新型节能墙体和屋面的保温、隔热技术与材料;

  (二)节能门窗的保温隔热和密闭技术;

  (三)集中供热和热、电、冷联产联供技术;

  (四)供热采暖系统温度调控和分户热量计量技术与装置;

  (五)太阳能、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及设备;

  (六)建筑照明节能技术与产品;

  (七)空调制冷节能技术与产品;

  (八)其他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五条 新建居住建筑的集中采暖系统应当使用双管系统,推行温度调节和户用热量计量装置,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六条 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依法审批的机关要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组织节能论证和评估。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项目,不得批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要求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工程项目的设计。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

  第八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的委托以及节能的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以下简称节能设计),保证建筑节能设计质量。

  (一)严寒和寒冷地区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

  (二)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旅游旅馆的热工与空气调节设计,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旅馆建筑热工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标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应当审查节能设计的内容,并签署意见。

  从事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工作的设计人员,应当接受节能标准与节能技术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建筑通用设计或者标准图集。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达不到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项目,在质量监督文件中应当予以注明。

  第十三条 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建筑物供热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节能考核制度。认真记录和上报能源消耗资料,接受对锅炉运行的检测。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或者达不到供暖温度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达标。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和淘汰制度。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专项资金中节能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委托设计或者擅自修改节能设计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节能标准和规范设计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对注册执业人员,可以责令停止执业一年。

  第十八条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达不到节能标准的,责令建设单位改正,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严寒和寒冷地区未设置集中采暖的新建、扩建的居住建筑也应当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2

天津:推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从2005年1月1日起,天津将全面推广住宅三步节能设计标准,其中,近两三年来受到市场和消费者追捧的外飘窗设计因节能效果不佳将受到严格限制。

  据天津市建设委员会科教处处长张忠秀介绍,天津市开展住宅建筑节能已有11年的历史。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正式推行《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将使天津住宅的建筑节能由现在的50%提高至65%。标准明确规定:新建住宅南向玻璃与墙面的比例绝对不能大于50%,而北向则不能高于30%。外飘窗、大面积落地窗被列为住宅开发中主要限制的设计元素,这无异于给市场上流行的大窗设计戴上了“紧箍咒”。

  天津最早拥有外飘窗设计的楼盘是梅江生态居住区的一些项目,当时这种新颖的设计一下吸引了大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的眼球。于是,外飘窗设计在天津被迅速复制并大行其道,同时被市场赋予了“上档次”的附加定义。现在天津市在建楼盘设计中采用“外飘窗”、“落地窗”的项目不低于80%。只两三年光景,天津楼市就进入了“大窗时代”。

  有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每年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比所有发达国家一年建成的房屋建筑面积总和还要多,但其中的高能耗建筑在既有城乡建筑中占99%,在新建成房屋中也占到了95%以上。我国建筑能耗不断地增加,目前已达27.8%。为此,天津市制定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分三步实施,经过11年努力已经进入第三步实施阶段。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设计处处长赵建设说,要想达到节能住宅的设计标准,开发商必须在住宅外墙保温、门窗设计、屋顶保温这三方面下功夫。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办公室专家也提出,住宅节能效率的提高,不但将改善居民的居住舒适性,同时也可以大幅度降低因建筑系统造成的能源浪费,相应节约电、煤气、暖气等生活能源成本。

  据了解,天津三步节能设计标准出台之后,许多开发商表示将在后期项目开发中按照规定,限制落地窗、外飘窗的比例,突出节能概念,真正提升楼盘的居住品质。  




3
建设部2005~2007年建筑节能规划

     ⒈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体系。代国务院起草“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决定”,建立以经济激励政策为主体的建筑节能政策体系;积极推动供热体制改革工作;建立以《国务院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为主体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加快建筑节能设计、竣工验收标准的编制工作。

  ⒉建立有效的建筑节能行政监管体系和运转高效的工作体系。加强对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施工过程中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的市场监管;建立能源护照制度,将新建建筑的设计、施工、竣工过程中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在护照中备案。

  ⒊完善建筑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建筑节能重点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重点发展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成套技术,高效率的供热采暖和制冷系统;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使用技术;太阳能和建筑一体化的应用技术;可再生能源的供热制冷技术;开发建筑热工性能检测技术和建筑用能计算分析软件,建立建筑能耗统计体系。

  ⒋建立渠道畅通,重点突出的国际合作体系。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我国建筑节能和建设领域资源节约的技术与管理水平。在做好现有项目的基础上继续拓展合作领域,全面开展新的合作项目,以跟踪世界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节水、节地、节材与污水处理、回用,公共交通、垃圾资源化、历史文化名城、风景资源的保护等领域的科技发展动向,逐步缩小我国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

  ⒌逐步形成绿色建设体系。以建筑节能为突破口,全面带动建设节能工作,逐步形成以绿色建筑为特征的建筑模式,并推动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包括可持续的城市基础设施服务供应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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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30 21:5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节能是好啊,比如外墙保温施工图设计了可是好多房地产公司不做,竣工验收时也看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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