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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两种经营权转让模式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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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3-6 08: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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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森林资源是人们赖以生存并且难以再生的宝贵资源。当人们对森林的利用不再仅仅是木材而是更多地利用其生态环境价值的时候,人类文明便开始向前大步迈进。森林公园在中国的产生和发展,正是林业部门转变观念、实现森林经营的五大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结果,更为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做出了较大贡献。但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大多数森林公园建设因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其优美的风景资源未能发挥应有的社会效益。当地政府为了加大开发建设力度,不得不采取各种手段,这其中要数景区开发经营权的转让最为抢眼,转让模式也五花八门。就全国而言,四川省对各类景区开发经营权的转让可谓是“大打出手”,尤其是去年3月,四川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称包括三处林业单位在内的十大旅游区的开发和经营权对外拍卖或转让,一时间在全社会引起轩然大波,受到有识之士的强烈反对。在今年四川旅游项目招商洽谈会上又推出该省100个景区经营权出让、转让项目,涉及众多的林业单位,有关部门甚至提出零价转让,进一步加剧了事态的恶化。这样,一个新的课题就摆在我们面前:风景区的开发、经营权要不要转让?怎样转让?2000年,旅游部门推出了碧峰峡模式,两年后四川省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推出了瓦屋山模式。笔者认为,这两种模式有着质的区别。下面就这二种不同的转让模式做一些客观的评述及见解,供有关方面参考。
碧峰峡模式
碧峰峡是四川省级风景名胜区蒙山景区的重要组成部分。1997年,雅安有关部门以350万元的代价向民营企业成都万贯集团转让碧峰峡国有林7000亩,期限为50年,也就是每年每亩国有林价值10元。这种“政府出资源,企业出资金”的做法问题在于:
一、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森林是自然资源资产,不能随意占用或廉价出售。
二、不符合“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关于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7〕16号文)和《关于森林资源产权变动有关问题的规范意见(试行)》(林财字〔1995〕67号)。
三、不符合《森林法》中有关风景林、特种用途林不得转让的规定,碧峰峡是省级风景名胜区,其风景林木应属不得转让之列。
瓦屋山模式
瓦屋山国家森林公园是1993年由原林业部批准建立,十年来先后投资1.5亿元,现已成为川西南金三角旅游区(峨嵋山、乐山大佛、瓦屋山森林公园),是全国文明森林公园。为进一步加大发展力度,今年一家民营企业——成都凤翔公司以3000万元的价格,5年内不低于8000万元的投入,取得了瓦屋山旅游经营性项目的50年经营权。此举的特点是:
一、符合四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旅游景区经营资源要实行“三权”分离的经营模式(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
二、符合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森林风景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林场发〔2002〕70号)。
三、符合《森林法》中有关规定。
碧峰峡模式的思考
对于旅游部门及一些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四川省林业厅陶仁川同志在经过认真的调研后认为碧峰峡这种模式是不合法的,转让合同是无效合同,其转让各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法律保护,为今后的林权纠纷和森林环境的保护将留下很多隐患,其后果将会十分严重。陶仁川还算了一笔账:国有林7000亩、期限50年、转让价350万元,也就是每年每亩10元的概念,而现有林木中,每亩林内随便抽一株到市场上也能值10元,甚至在一亩林内捡柴草卖也能值10元,何况林木每年还要自然增值。由此可见,转让价值有多低。陶仁川又提供了一笔账,即万贯集团在购得国有林7000亩后,为了配套,又相继购买集体林2000亩,支付转让费500万元。如果是同等条件,按此比例计算,国有林转让费应是1750万元,而实际收入350万元,那么就有1400万元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就流失了。碧峰峡风景区几乎全部是国有林,而集体林多属荒地,故其国有林的价值远比集体林地高得多。由此可见,万贯集团确实尝到了国有资产好吃的甜头。陶仁川提醒大家,所谓碧峰峡模式的前提就是在牺牲国有资产利益为代价而得来的,这里面是否有一个政府违法的情况存在?我们无数林业职工长年在深山老林内造林、护林,条件十分困难,而他们艰苦创业所形成的资源资产,就这样廉价流走了。如果这种模式值得推广,我们林业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希望何在呢?我们有限的森林生态环境又如何来保障?
瓦屋山模式的思考
根据瓦屋山与凤翔公司的转让合同,我们获悉瓦屋山104万亩的林地所有权归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控制、门票收入及地方政府执法职能等管理权归林场,只是森林公园内旅游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转让,具体就是宾馆、酒店、度假村及索道。
关于这次经营权的转让,四川省副省长王怀臣是这样评价:瓦屋山这种转让模式较好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旅游景区的经营、管理、资源要实行“三权”分离的工作方略。四川省将在其它景区和行业推行、推动这种模式,使其逐步推广应用。
笔者认为,瓦屋山的这种转让模式对全国其它森林公园或风景区是一个很好的启示,在经营管理上具有指导意义。这种模式对于合同的双方将是一个双蠃的结果,既保护了资源又搞活了经济。
四川省是一个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的大省,如何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这宝贵的资源,不断地总结经验进行教训,摒弃不合理的开发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开发管理模式尤为重要。成都国际会展中心斥资数亿元与九寨国家森林公园合作开发神仙池、甘海子二大景区,也是一个很好的模式,实现了资源归国家所有、管理归九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经营权归成都国际会展中心,其收益按比例分成。刚刚被批准建立的四川安县千佛山国家森林公园,已与绵阳市兴力达集团达成共识,同样走的是合作模式,收益按比例分成。应该说,四川的经营权转让已逐步走向成熟,去年被某些媒体炒作的什么零资产转让已受到全社会的谴责,这种无视法律的做法早就该收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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