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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取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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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14:53: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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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69.142620.11
钢材力学及工艺性能取样规定        GB2975-82
本标准适用于轧制、锻制、冷拉和挤压钢材的拉力、冲击、弯曲、硬度和顶锻等试验的取样。也可供其它力学及工艺性能试验取样时参考。
如产品标准或双方协议对取祥另有规定时,则按规定执行。
1样坯的切取
1.1样坯应在外观及尺寸合格的钢材上切取。
1.2切取样坯时,应防止因受热、加工硬化及变形而影响其力学及工艺性能。
1.2.1用烧割法切取样坯时,从祥坯切割线至试样边缘必须留有足够的加工余量,一般应不小于钢材的厚度或直径,但最小不得少于20mm。对厚度或直径大于60mm的钢材,其加工余量可根据双方协议适当减小。
1.2.2冷剪样坯所留的加工余量可按下表选取:
2样坯切取位置及方向
2.1对截面尺寸〈图1的D和a〉小于或等于6Omm的圆钢、方钢和六角钢,应在中心切取拉力及冲击样坯;截面尺寸大于60mm时,则在直径或对角线距外端四分之一处切取,如图1所示。
2.2样坯不需热处理时,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40mm的圆钢、方钢和六角钢,应使用全截面进行拉力试验。当试验机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工成GB228-76《金属拉力试验法》中相应的圆形比例试样。
2.3样坯需要热处理时,应按有关产品标准规定的尺寸,从圆钢、方钢和六角钢上切取。
2.4应从圆钢和方钢端部沿轧制方向切取弯曲样坯,截面尺寸小于或等于35mm时,应以钢材全截面进行试验。截面尺寸大于35mm时,圆钢应加工成直径25mm的圆形试样,并应保留宽度不大于5mm的表面层,方钢应加工成厚度为2Omm并保留一个表面层的矩形试样,如图2所示。
2.5应从工字钢和槽钢腰高四分之一处沿轧制方向切取矩形拉力、弯曲和冲击祥坯。拉力、弯曲试样的厚度应是钢材厚度,如图3所示。
2.6
2.6应从角钢和乙字钢腿长以及T形钢和球扁钢腰高三分之一处切取矩形拉力、弯曲和冲击样坯,如图4所示。
2.7应从扁钢端部沿轧制方向在距边缘为宽度三分之一处切取拉力、弯曲和冲击样坯,如图5所示。
2.8型钢尺寸如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使样坯中心线向中部移动或以其全截面进行试验。
2.9应在钢板端部垂直于轧制方向切取拉力、冲击及弯曲祥坯。对纵轧钢板,应在距边缘为板宽四分之一处切取样坯,如图6所示。对横轧钢板,则可在宽度的任意位置切取样坯。
2.10从厚度小于或等于25mm的钢板及扁钢上取下的样坯应加工成保留原表面层的矩形拉力试祥。当试验机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工成保留一个表面层的矩形试祥。厚度大于25mm时,应根据钢材厚度,加工成GB228中相应的圆形比例试样,试样中心线应尽可能接近钢材表面,即在头部保留不大显著的氧化皮。
2.11在钢板、扁钢及工字钢、槽钢、角钢、乙字钢、T字钢和球扁钢上切取冲击样坯时,应在一侧保留表面层,冲击试样缺口轴线应垂直于该表面层,如图7所示。
2.12测定应变时效冲击韧性时,切取样坯的位置应与一般冲击样坯位置相同。
2.13钢板及扁钢厚度小于或等于3Omm时,弯曲样坯厚度应为钢材厚度;大于30mm时,样坯应加工成厚度为20mm的试样,并保留一个表面层。
2.14外径小于或等于30mm的钢管,应取整个管段作为拉力试样。外径大于30mm时,应剖管取纵向或横向拉力样坯。如试验条件允许,外径大于30mm的钢管也可取整个管段作为拉力试祥。
2.15外径大于3Omm的钢管,当壁厚小于8mm时,应制成条状拉力试样。壁厚等于或大于8mm时,应根据壁厚,加工成GB228中相应的圆形比例试样,试样中心线应接近钢管内壁,样坯部位如图8所示。
2.16钢管冲击样坯应靠近内壁切取,试样缺口轴线应垂直于内壁,取样的方向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2.17钢管的弯曲、扩口、缩口、压扁和卷边试样可在任意部位切取。
2.18钢带样坯应从每卷的外端或内端切取。
2.19盘条、钢丝祥坯应从每盘的两端切取。
2.20硬度样坯应在与拉力祥坯相同的位置切取。交货状态钢材的硬度一般在表面上测定。
2.21对于各种尺寸条钢的冷、热顶锻试验,应采用未经加工的试祥。对直径或边长大于3Omm的冷顶锻样坯,应按产品标准切取。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冶金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钢铁研究总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久林。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冶金工业部部标准YB15-64《钢的机械及工艺试验取样(样坯)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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