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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推迟公布2004成绩(官方说法矛盾),只能看《参考消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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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09:1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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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迟公布2004成绩(官方说法矛盾),只能看《参考消息》了

一级建造师可以说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建设行业唯一因此而变审批为考试的执业资格准入,他的前身就是施工企业一级项目经理。一级建造师引起业内关注有以下原因,企业一级建造师的数量关乎企业的资质等级,关乎企业承揽工程的范围。以往由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配名额,造成一些企业得到一个名额简直比登天还难,而与建设行政主管联系密切中国建筑总公司等企业自己就拥有审批权,造成了事实的壁垒;另外我国建筑业市场化程度不高,建设方和施工方国企及上市公司较多,作为掌握材料大权的项目经理自然拥有可观的灰色收入,10万左右的年薪是业内平均收入水平,这也是吸引考生的因素。事实以往由于采取审批制度,这个资格准入形同虚设,还只是领导一句话。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这一对工程重要的专业人士,素质参差不起,往往是善于经营权术者的天堂。如今实行公开的考试,大家希望能促进项目经理的学习,提高行业素质,同样是不学无术的善于经营权术之徒淘汰出局。
一、要闻回顾
1、建设部从1994年就开始研究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长期的充分论证。(摘自《关于建立建造师制度若干问题》•王早生)
2、2000年,温家宝同志在听取建设部关于深化建设体制改革汇报时指出:“调整和完善现行的专业技术人员注册分类,在现有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师的基础上,增设建造师。实行建造师后,大中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须逐步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员担任,以提高项目经理素质,保证工程质量。”
3、2002年12月5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4、2003年4月23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
5、2004年2月19日,人事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
6、2004年5月17日,人事部办公厅下发《关于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安排和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45号),确定:“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
7、2004年6月25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下发了《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20号),印发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8、2004年9月10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推迟2004年度部分专业考试日期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93号),确定:“11月13日、14日举行的一级建造师考试因故推迟,具体考试日期另行通知”。
9、2004年11月8日人事部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考试日期安排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14号),确定:“原定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的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05年3月12日、13日举行”。
10、2005年3月12日、13日全国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举行。
二、考试日期推迟原因分析
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最早计划于“2003年底在部分地区试点,2004年在全国范围实行”(见建设部建市[2003]86号通知),此次推迟原因是受非典影响,大家对此均无异议。
关于一级建造师首次考试日期是人事部办公厅在2004年5月17日国人厅发[2004]45号通知中发布的,是“经与建设部研究决定”的结果。此后一直未见人事部发布考务文件,直到9月10日国人厅发[2004]93号通知才告知“原定于2004年11月13日、14日举行全国一级建造师考试因故推迟”,笔者注意到这次是人事部办公厅和建设部办公厅联合发文。本次推迟有消息说是:“因为人事部考试中心不同意大量的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提交的认定(即不通过考试就获得执业证书)名单, 认为职称、和其他证件是本单位自评的存在把关不严和突击行为。考试办公室竟置全国考生于不顾采取不配合战术,拖延考试!”。笔者了解到,这段时间正是一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及初审公示时间,从初审结果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未予通过,主要原因是职称不合格和业绩不达标,让人不解的是这部分职称不合格和业绩不达标的人在最终认定中居然通过了。这说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内部对认定结果存在分歧。
另外,笔者通过可*渠道了解到,建造师考试制度推行的目的就是要取消一批施工企业,预计至2008年过渡期满后将有一半的施工企业被取消。届时企业拥有建造师数量的多少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承接工程的范围,这也是部分企业在认定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蒙混过关的主要原因,可能也有个别势力比较雄厚的企业通过不同渠道向领导小组施压。
三、成绩公布时间推迟原因分析
全国一级建造师成绩的公布时间最早见于人事部考试中心《2004年度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其中确定:“2005年5月13日前公布考试成绩”,但直至5月13日仍未见成绩公布。
另有消息说:考试成绩将于6月14日后公布(源自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原因是:“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阅卷尚未结束”。
考试成绩公布时间推迟一事,社会反应较为强烈,到6月13日以前仍然没见有关部门出面给于解释,但考试成绩仍然没有公布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于是传言四起。在众多考生的质疑声中有关部门终于坐不住了,6月13日建设部执业注册中心与人事部考试中心才联合发出公告告诉大家:“阅卷时间因故推迟”,很简短。考生电话咨询人事部和考试办公室,得到的答案竟然完全相反:人事部说“试卷没批改完”,考试办公室的答复是“由于经费不足,没有批卷”。后者的答复更是显得荒唐,那考生缴纳的考务费不知都干什么用了,造价师、咨询师等都能顺利阅卷,轮到建造师阅卷时就经费不足了?!
现在能被大家接受的解释是,关于评分标准合格标准的问题考试办公室与人事部对抗。广大考生相信人事部的工作人员是坚持原则,而考试中心的工作人员又是在为自己的朋友使劲!考生在催问考试中心(电话)工作人员成绩推迟原因时(有录音)对方竟然说“不就是建造师考试吗?有什麽了不起,把领导惹急了,把考试给取消了”。
我们分析,建设部很有可能坚持“具有一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作为确定合格标准的附加条件”,早在2004年6月25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就发文指出:“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广大施工管理人员脱产培训难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较大规模存量一级项目经理的顺利转化,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步缩小与国际工程管理先进水平的差距。因此,原则上应保证考题难易、大小、长短、宽窄适中,题目要简明准确。”(详见《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20号)。但如此以来又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 一级项目经理证原由建设部审批,建设部原想让这部分人有证的人顺利过渡的,没想到这部分人在本次考试中能够通过的竟然寥寥无几!事实上这部分人除了个别佼佼者外,绝大多数考试不能通过早在意料之中,因为原先办项目经理证只要参加很短的培训(时间是一周左右,再交一千多元钱,考试几乎是开卷,培训成了牟取暴利的手段),取得培训证后由单位上报业绩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取得项目经理证,这样培养出来的“项目经理”的理论水平就可想而知了,也许建设部已经知道自己批准的项目经理是什么状况了,但没想到会竟会如此差劲(笔者并否定有一部分一级项目经理确有真才实学,为本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值得学习),这就难办了!如何均衡各方利益,又合理合法,只好拖延时间谋求对策!笔者认为,要改革就要有牺牲,希望建设部的同志不要忘了考试的初衷,更不要带头毁坏这刚刚建立起来的良好制度。
四、相关方利益分析
建造师考试制度的设立涉及四方面的利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业协会、建筑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这三方的关系可以说是剪不断理还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大部分同志是从建筑业企业上去的,而建筑业协会的一部分同志又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退下来的。
1、建筑业企业利益
建造师的级别和数量关乎企业的资质等级和承接工程的范围,但同时将更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因为实行建造师考试后在国企中那种任人唯亲的状况将会得到遏制,一部分拍须留马、阿諛奉承的不学无术之徒将被拒之门外,要想担任项目经理不但要有较高的理论基础而且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这样以来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利的!
2、建筑业协会利益
建筑业协会将会损失相当可观的经济收入。由于建造师实行考试与培训相分开的政策,使得建造师培训不再象项目经理培训那样具有强制性,再说象原来那种培训形式也很难让人通过考试,中国建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建协)04~05年度举办的各种形式建造师培训班的“成果”便可见一斑。象以前那种“一短两高”( 短培训、高收费、高通过率)的情况将不复存在。以前的项目经理培训可以说是垄断的暴利,而且是“只此一家,别无分店”,参加培训者别无选择,承办单位和主管部门都可以从中渔利。建造师制度的设立无疑于从这些单位虎口拔牙,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建协很快制定了《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职业资格管理规则(试行)》修订后为《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格管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美其名曰: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责任制,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并且规定:“自2005年起,《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和建设部原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同时有效。2008年2月28日起,在实施建设工程总承包和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中全部使用《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格证书》。”建设部原颁发的《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属于市场准入性资质,中建协的《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格证书》算是什么?中建协有设限的权力吗?最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该《导则》在A、B级项目经理的条件中列有这样一个条款:“具有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并参加国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或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岗位职业标准的培训”。就凭中建协的简短培训就可以提高项目管理水平???那我们何必花费那么大的精力来搞建造师准入考试!说白了还不是为了经济利益!!!《导则》竟然还拉虎皮作大旗,说是“依据《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建设部早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中就明确表示:“过渡期满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修订稿)第5.3.4条已明确规定:“项目经理应持有与所承建项目规模、复杂程度相是适应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项目经理部的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持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岗位证书。”。如果只要是注册工程师就可以担任项目经理那还设立建造师干什么?《导则》从内容来看就是“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IPMP)的翻版,毫无创新可言,唯一不同的是把IPMP中的5年一复审变为3年一复审,这无疑可以多收些银子;中建协的这一做法是在搞双轨制、重复认证,这一行为已涉嫌违法。很难想象这样的协会能够指导我们行业的发展!
3、主管部门的利益
实行建造师考试前能不能取得资格证书基本上是主管部门说了算,实行考试后就不行了,关系再好也要通过考试(考核认定的不在此列),毕竟是国家级考试,要想暗箱操作确非一人所能!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对主管部门是有利的,人员素质提高了,少建一些豆腐渣工程,那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情啊!主管部门经济上虽然略有损失也是很值得的!
4、从业人员的利益
实行建造师考试以前,项目经理资质是由主管部门审批,能不能担任项目经理是领导一个人说了算,“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不行,就不行,行也不行”是最生动的写照,特别是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更是如此!项目经理培训考试形同虚设,只是为了收钱,只要领导高兴,送去培训几天,再采用李代桃彊之术报上业绩材料,很容易就可以换回一个项目经理证!大量有真才实学之士由于不会巴结领导就“行也不行”了!一些不学无术但很会“来事”的人反而青云直上!
建造师考试实行以后,要想担任项目经理就必须先通过国家考试取得相应的准入资格(认定的除外),一些不学无术之徒将被挡在门外。一个明智的领导,还想继续当他的领导,如果他还在为他的企业发展考虑,就不得不考虑选贤任能了。广大有真才实学的从业人员就会脱颖而出,不学无术之徒将会被淘汰出局!
作为关心我国建筑行业的工程建设者,我们强烈抗议:抗议考试后更改规则,抗议人为践踏考试成绩、抗议变考试为抓阄、抗议不尊重学习精神、抗议助长不学无术者的气焰、抗议亵渎《行政许可法》、抗议纵容没有业务能力的作项目管理者的行为、抗议暗箱操作、渴望公平公正、渴望公开透明!http://bbs.btedu.com.cn/dispbbs.asp?boardID=2&ID=10738&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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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09:33:3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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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项目经理证原由建设部审批,建设部原想让这部分人有证的人顺利过渡的,没想到这部分人在本次考试中能够通过的竟然寥寥无几!事实上这部分人除了个别佼佼者外,绝大多数考试不能通过早在意料之中,因为原先办项目经理证只要参加很短的培训(时间是一周左右,再交一千多元钱,考试几乎是开卷,培训成了牟取暴利的手段),取得培训证后由单位上报业绩证明材料,获得批准后就可以取得项目经理证,这样培养出来的“项目经理”的理论水平就可想而知了,也许建设部已经知道自己批准的项目经理是什么状况了,但没想到会竟会如此差劲(笔者并否定有一部分一级项目经理确有真才实学,为本行业的发展做出了一定的贡献,值得学习),这就难办了!如何均衡各方利益,又合理合法,只好拖延时间谋求对策!笔者认为,要改革就要有牺牲,希望建设部的同志不要忘了考试的初衷,更不要带头毁坏这刚刚建立起来的良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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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2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辟,分析得这么透澈,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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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41:1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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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5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精辟,,早就该取消那无用的项目经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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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3: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更多的仁人志士加入声讨的浪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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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16:49: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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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7 20:35:0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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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6 08:55: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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