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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简析建筑防火设计的几个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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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2 13: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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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便大量采用防火卷帘做为防火分区的隔断设施,容易“隔而不断”  商业营业性公共建筑等设计,大多追求通透的大空间。根据《建规》第5.1.1条(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层数、长度和建筑面积)表5.1.1注④规定:“防火分区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如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和水幕分隔”,一些大商场等公共建筑设计,为追求大空间的通透效果,往往把划分防火分区的分隔设施——“防火墙”,全部采用“防火卷帘”替代。表面上看,设计似乎符合规范要求。实际上,用“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不一定能发挥“预期”功能。因为防火卷帘的启动降落,毕竟要在发生火灾后还要滞后一些时间,卷帘落定后才能起到防火隔断的作用。况且,围合防火分区的卷帘设置长度越长,统一控制的故障率就会越高。如果在同步降落中万一发生故障,就非常容易出现意外后果:
   当位于两相邻防火分区“界限”处的防火卷帘附近的柜台、货架等万一起火,在按设计控制程序垂落的防火卷帘还未完全到位之前,极可能出现靠近防火卷帘两侧“邻界”处的两防火分区同时初期火灾。这种“跨区”火灾蔓延的“范围”,是完全出乎设计“预料”的。
   本来是按各单一防火分区范围考虑设防的喷淋、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管网布局和一次灭火用水量”设计,如面临殃及多个防火分区范围的“意外”火灾情况时,不仅设计的消防用水量是“杯水车薪”,就连设有自动报警、自动灭火、事故广播等消防集中控制系统的“连锁’’功能,也肯定紊乱无措。这也必定是防火设计中所“始料不及”的。
    所以,商业营业性建筑等(特别是平面布局紧凑、燃烧荷载较大的)防火分区的隔断措施,不应随便大量采用防火卷帘。即使仅在必要的疏散通道和“功能连续”区域设置防火卷帘,也应妥善处理好防火卷帘附近相邻防火分区的商品存放和柜台布置的“安全距离”问题。
    安全疏散设计,在进入“安全出口”后不应再遇“危险”
安全疏散,是使建筑物内的人员,在发生火灾的应急情况下,安全撤离到无危险的安全地带的逃生措施。人们按疏散路线进入“安全通道”之后,就应当一直走到安全地带。中间不能再出现“反复”,以致重临“危险区”。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都把通往室外或封闭、防烟楼梯间等“安全地带”的门,视为“安全出口”。进到“安全出口”后,安全疏散应当是没有问题的了。但如果对《建规》GBJl6---87第5.3.8条二款“楼梯间的首层应设置直接对外出口,当层数不超过四层时,可将对外出口设置在离楼梯间不超过15m处”的规定理解不深,则在某些将楼梯间的首层与对外出口错位的建筑防火设计时往往会进入“误区”。
依凭“安全疏散”的宗旨分析,这条关于楼梯间底层出口与对外安全出口可“错位”的规定,仅可适用于一般通廊式建筑:即楼上人员顺楼梯间下到首层后,可经过一段走廊,通过出入口大厅进行疏散。
但对此规定的执行,设计者往往采取楼梯间的底层出口不直接对外,而是放在底层使用房间内,通过使用房间的出口门再到室外的方式。认为层数不超过4层,只要从楼梯口到对外出口门不超过15m就符合规定。实际上,这是个误解。因为楼梯间首层无直接对外出口,从楼梯间出来,这“不超过15m”的疏散距离是在首层使用房间内的,并不是“安全”走道。如果首层使用房间万一发生火灾,即宣告了该楼梯间“安全疏散”功能的废止。这段“穿堂”走道,明显存在“安全”问题。
    所以,对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设计应考虑周密,在各楼层进入“疏散出口”后的疏散路线上,不能再遇到新的“危险”。如果违背了“安全疏散”设计的原则,就会遗留下重大火灾隐患。
   有防、排烟要求的场所,其挡烟垂壁设置要切合实际
在建筑防火设计中,往往会遇到以功能分区为界限或不超过500In2的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问题。《建规》对建筑物内的防、排烟问题,没有做具体规定。《高规》5.1.6条规定;“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0.50m的粱划分防烟分区。”
    实际上,在防火设计中,无论高层或多层建筑,往往都要考虑防、排烟设计的问题。因为建筑火灾中的烟气危害,是造成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
1)        建筑防火设计,要尽可能创造房间、走廊、楼梯问等环境的自然防、排烟的条件。《建规》第5.3.7条规定,三层以下的歌舞、游艺、娱乐场所建筑、五层以下(除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空调系统的旅馆除外)的公共建筑,均可设置非封闭楼梯间。即各楼层疏散走道与楼梯间是敞通的。如果对自然防排烟的条件考虑不周,就很容易造成因下部楼层发生火灾,房间和走廊排烟不畅,烟气就会很快进入楼梯间的情况,则势必影响上部楼层的安全疏散。
因为《建规》对一般公共建筑在设非封闭楼梯间的建筑内,不要求设置自动报警、自动灭火、事故广播等系统,建筑内没有应急警报、广播通讯等设施。在上部楼层房间内的人,不可能及早知道下部楼层房间已发生初期火灾的情况。因而,在下部楼层的烟气逐渐进入楼梯间的应急状态下,位于上部楼层的人,很难保证在允许疏散时间内,从房问内最远点到出口门、再经过走廊、楼梯段,安全疏散到室外。
因此,对设置非封闭楼梯间的建筑设计,首先应当考虑走廊的自然通风、排烟窗的方便开启,而且走廊窗上口应尽量靠近顶棚。如果楼梯口梁的下皮标高低于走廊窗上口不足0.5m,挡不住走廊的烟气,则应在楼梯口梁下做挡烟垂壁,以利于防止走廊烟气侵入楼梯间。
2)        按照《高规》要求,在防火分区内的防烟分区之间设置“挡烟垂壁”时,往往措施不当。
在利用“从顶棚下突出0.5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时,对楼板结构为井字梁的建筑(当房间内无吊顶时,皆以楼板下皮为顶棚),把“棚下”突出0.5m的井字梁做为“挡烟垂壁”,难以发挥挡烟功能。因为防烟分区之间的井字梁下皮是等高的,当邻近“分区界限”的“井”格内充满烟后,烟必然跨越“防烟分区”向邻区蔓延,等高的井字梁起不到“挡烟垂壁”的作用。所以,井字梁下仍应设置挡烟垂壁。而只有当主、次梁结构楼板的主梁突出“顶棚”楼板O.5m时,方可以将主梁做为划分防烟分区的“挡烟垂壁”。
位于防火分区临界处的防火卷帘设置,一般考虑不到该处的“挡烟垂壁”问题。因为只有在防火卷帘下落后,防火分区内的防烟分区才是“合情合理’’的。而在防火卷帘平时处于“卷置”状态时,一般是没有“挡烟垂壁,,作用的。除非在卷帘旁侧再设挡烟垂壁;或者在卷帘末端采取“限位”措施,才能使未完全“卷置”的卷帘,平时起到挡烟垂壁的作用。设计者往往疏忽:如“初期火灾”发生在两防火分区“临界’’处的防火卷帘附近,在卷帘未及下落之前,火灾的烟气会同时进入两个不同“防火分区”的“防烟分区”。如果两个不同防火、防烟分区的烟感系统同时报警,可能会给消防集中监控系统带来“紊乱”和“失误”;甚至发生某些连锁误动作,造成无可估量的“意外”后果。
     高层建筑地下室及地下停车库的排烟设计中防烟分区的构成
1.        在高层建筑地下室;人防地下室;地下超市;地下商场及地下停车库等敞开大空间地下建筑的设计中,大多数工程项目的结构框架柱距为6米至8米之间。如果该大空间不设吊顶,则结构框架梁系一般都能“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O.50m”,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框架主次梁系往往会大于O.50m。这时,相邻四根框架柱主次梁的围合空问按《高规》第5 1.6条的定义就构成一个完整的防烟分区。显而易见,这个分区的建筑面积仅50平方米而已。
2.        划分防烟分区的目的,是当发生火灾时,将有毒的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并采用排烟设施将其排除。同时,根据防烟分区建筑面积的大小来进行排烟设计计算,选择相应的排烟设施,进而控制防排烟设施的投资成本。
    若将50平方米就设定为一个完整的防炯分区,则敞开大空间内的防烟分区就可视为
无穷多个,排烟设施的投资成本就趋于无限大。
3.        防烟分区的构造措施
理论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规范确定。而实际情况是相邻四根框架柱主次梁的围合空间就构成了一个小面积的完整的防烟分区。这个理论与实际的矛盾主要体现在:理论防烟分区四边围合的梁与其内部的所有纵横梁的挡烟效果是一样的。  我们只要让理论防烟分区内部的所有纵横梁不起挡烟的作用,就解决了这个主要矛盾。一个解决办法是:在施工中,让理论防烟分区内部所有大于或等于0.50m净高的梁系,在其小于0.50m的某一高度处(此高度为结构专业允许预埋或预留处)预埋一些穿过该梁的管道或者预留一些孔洞,使这些梁的挡烟高度小于0.50m。这样处理后就能使理论防烟分区内的烟气能在其内部自由流动,而其边界四边的挡烟高度符合规范的要求。这就达到了将有毒的烟气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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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2:3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啊,怎么没人顶啊.收藏着慢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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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33: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规范是要细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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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5 23:46: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不过有时实在也是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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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6:40: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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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7: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有道理,也是针对现实情况提出的
楼主对防火设计有很深入的研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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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7: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确实在作防火设计的时候会走入误区,
有很多时候再根据规范玩文字游戏,都是被逼无奈的。
搂住这片帖子对防火设计分析很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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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8: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有道理,实际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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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19:56:11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有道理,实际是硬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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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20:3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站在现实的角度考虑的,而我们是站在设计的角度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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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20:47:50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很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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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19 21:5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矛盾啊,规范和现实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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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0 18:09:18 | 显示全部楼层
分析的真的很好
有收藏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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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09:12:22 | 显示全部楼层
文章不错,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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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4-21 11: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里面包含德信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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