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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免币分享北京宪章等五大宪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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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2 14:2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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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威尼斯宪章)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序言与定义
一、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浙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
二、本宪章涉及历史城区,不论大小,其中包括城市、城镇以及历史中心或居住区,也包括其自然的和人造的环境。除了它们的历史文献作用之外,这些地区体现着传统的城市文化的价值。今天,由于社会到处实行工业化而导致城镇发展的结果,许多这类地区正面临着威胁,遭到物理退化、破坏甚至毁灭。
三、面对这种经常导致不可改变的文化、社会甚至经济损失的惹人注目的状况,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为历史城镇和城区起草一国际宪章,作为“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通常称之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这个新文本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它也寻求促进这一地区私人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协调方法,并鼓励对这些文化财产的保护。这些文化财产无论其等级多低,均构成人类的记忆。
四、正如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1976年华沙——内罗毕会议“关于历史地区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以及其它一些文件所规定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意味着这种城镇和城区的保护、保存和修复及其发展并和谐地适应现代生活所需的各种步骤。

原则和目标
一、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并应当列入各级城市和地区规划。
二、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特别是:
(一)用地段和街道说明的城市的形制;
(二)建筑物与绿地和空地的关系;
(三)用规模、大小、风格、建筑、材料、色彩以及装饰说明的建筑物的外貌,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
(四)该城镇和城区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自然的和人工的;
(五)长期以来该城镇和城区所获得的各种作用。
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
三、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四、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必须避免僵化,因为,个别情况会产生特定问题。

方法和手段
五、在作出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规划之前必须进行多学科的研究。保护规划必须反映所有相关因素,包括考古学、历史学、建筑学、工艺学、社会学以及经济学。
保护规划的主要目标应该明确说明达到上述目标所需的法津、行政和财政手段。
保护规划的目的应旨在确保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谐关系。
保护规划应该决定哪些建筑物必须保存,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应该保存以及哪些在极其例外的情况下可以拆毁。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
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六、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七、日常维护对有效地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至关重要。
八、新的作用和活动应该与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相适应。
使这些地区适应现代生活需要认真仔细地安装或改进公共服务设施。
九、房屋的改进应是保存的基本目标之一。
十、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在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
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
十一、通过考古调查和适当展出考古发掘物,应使一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历史知识得到拓展。
十二、历史城镇和城区内的交通必须加以控制,必须划定停车场,以免损坏其历史建筑物及其环境。
十三、城市或区域规划中作出修建主要公路的规定时,这些公路不得穿过历史城镇或城区,但应改进接近它们的交通。
十四、为了保护这一遗产并为了居民的安全与安居乐业,应保护历史城镇免受自然灾害、污染和噪音的危害。
不管影响历史城镇或城区的灾害的性质加何,必须针对有关财产的具体特性采取预防和维修措施。
十五、为了鼓励全体居民参予保护,应为他们制定一项普通信息计划,从学龄儿童开始。
与遗产保护相关的行为亦应得到鼓励,并应采取有利于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措施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2年10月17日至11月21日在巴黎举行的第十七届会议,注意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受到破坏的威胁,一方面因年久腐变所致,同时变化中的联合国教育、社会和经济条件使情况恶化,造成更加难以对付的损害或破坏现象,考虑到任何文化或自然遗产的坏变或丢失都有使全世界遗产枯竭的有害影响,考虑到国家一级保护这类遗产的工作往往不很完善,原因在于这项工作需要大量投入,而列为保护对象的财产的所在国却不具备充足的经济、科学和技术力量。回顾本组织《组织法》规定,本组织将通过保存和维护世界遗产和建议有关国家订立必要的国际公约来维护、增进和传播知识。而现有的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公约、建议和决议表明:保护不论属于哪国人民的这类罕见且无法替代的财产,对全世界人民都很重要,考虑到部分文化或自然遗产具有突出的重要性,因而需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考虑到鉴于威胁这类遗产的新危险的规模和严重性,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通过提供集体性援助来参与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这种援助尽管不能代替有关国家采取的行动,但将成为它的有效补充;考虑到为此有必要通过采用公约形式的新规定,以便为集体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建立一个根据现代科学方法制定的永久性的有效制度,在大会第十六届会议上曾决定应就此问题制订一项国际公约,于1972年11月16日通过本公约。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定义
第l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3条、本公约缔约国均可自行确定和划分上面第l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财产。

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保护和国际保护
第4条、本公约缔约国均承认,保证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遗传后代,主要是有关国家的责任。该国将为此目的竭尽全力,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资源,必要时利用所能获得的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财政、艺术、科学及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
第5条、为保护、保存和展出本国领土内的文化和自然遗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本公约各缔约国应视本国具体倩况尽力做到以下几点:
(a)通过一项旨在使文化和自然遗产在社会生活中起一定作用并把遗产保护纳入全面规划计划的总政策;
(b)如本国内尚未建立负责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保存和展出的机构,则建立一个或几个此类机构,配备适当的工作人员和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手段;
(c)发展科学和技术研究,并制订出能够抵抗威胁本国自然遗产的危险的实际方法;
(d)采取为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适当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e)促进建立或发展有关保护、保存和展出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家或地区培训中心,并鼓励这方面的科学研究。
第6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充分尊重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所在国的主权,并不使国家立法规定的财产权受到损害的同时,承认这类遗产是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因此,整个国际社会有责任合作予以保护。
2.缔约国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应有关国家的要求帮助该国确定、保护、保存和展出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
3.本公约各缔约国不得故意采取任何可能直接或间接损害本公约其他缔约国领土内的第1条和第2条中提及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措施。
第7条、在本公约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保护应被理解为建立一个旨在支持本公约缔约国保存和确定这类遗产的努力的国际合作的援助系统。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
第8条、
1.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现建立一个保护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称为“世界遗产委员会”。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召集的本公约缔约国大会选出的15个缔约国组成。委员会成员国的数目将在至少40个缔约国实施本公约之后的大会常会之日起增至21个。
2.委员会委员的选举须保证均衡地代表世界的不同地区和不同文化。
3.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的一名代表、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的一名代表以及国际及资源保护联盟的一名代表可以咨询者身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此外,应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常会期间举行大会的本公约缔约国提出的要求,其他具有类似目标的政府间或非政府组织的代表亦可以咨询者份出席委员会的会议。
第9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国的任期自当选之应届大会常会结束时起至应届大会后第三次常会闭幕时止。
2.但是,第一次选举时指定的委员中,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一次常会闭幕时截止;同时指定的委员中,另有三分之一的委员的任期应于当选之应届大会后第二次常会闭幕截止。这些委员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主席在第上次选举后抽签决定。
3.委员会员国应选派在文化或自然遗产方面有资历的人员担任代表。
第10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通过其议事规则。
2.委员会可随时遨请公共或私立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会议,以就具体问题进行磋商。
3.委员会可设立它认为为屐行其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第11条、
1.本公约备缔约国应尽力向世界遗产委员会递交一份关于本国领土内适于列入本条第2段所述《世界遗产目录》的、组成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的清单。这份清单不应当看作是齐全的,它应包括有关财产的所在地及其意义的文献资料。
2.根据缔约国按照第1段规定递交的清单,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的均为本公约第1条和第2条确定的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组成部分,也是委员会按照自己制订的标准认为是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肪产。一份最新目录应至少每两年分发一次
3.把一项财产列入《世界遗产目录》需征得有关国家同意。当几个国家对某一领土的主权或管辖权均提出要求时,将该领土内的一项财产列入《目录》不得损害争端双方的权利。
4.委员会应在必要时制订、更新和出版一份《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其中所列财产均为载于《世界遗产目录》之中、需要采取重大活动加以保护并为根据本公约要求给予援助的财产。《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应载有这类活动的费用概算,并只可包括文化和自然遗产中受到下述严重的特殊危险威胁的财产,这些危险是:蜕变加剧、大规模公共或私人工程、城市或旅游业迅速发展计划造成的消失威胁;土地的使用变动或易主造成的破坏;未知原因造成的重大变化、随意摈弃武装冲突的爆发或威胁;灾害和灾变;严重火灾、地震、山崩;火山爆发;水位变动、洪水和海啸等。委员会在紧急需要时随时在《处于危险的世界遗产目录》中增列新条目并立即予以发表。
5.委员会应确定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可被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依据的标准。
6.委员会在拒绝一项要求列入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之一的申请之前,应与有关文化或自然财产所在缔约国磋商。
7.委员会经与有关国家商定,应协调和鼓励为拟订本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所需进行的研究。
第12条、未被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握及的两个目录的属于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决非意味着在列入这些目录的目的之外的其他领域不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第13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接收并研究本公约缔约国就已经列入或可能适于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提及的目录的本国领土内成为文化或自然遗产的财产要求国际援助而递交的申请。这种申请的-目的可能是保证这类财产得到保护、保存、展出或恢复。
2.本条第1跤中提的国际援助申请还可能涉及鉴定哪些财产属于第1和2条确定的文化或自然遗产,当初步调查表明此项调查值得进行下去。
3.委员会应谅对这些申请所需采取的符动作出决定,必要时应确定其援助的性质和程度,并授权以它的名义与有关政府作出必要的安排。
4.委员会应制订其活动的优先顾序并在进行这项工作时应考虑到需予保护的财产对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各具的重要性、对最能代表一种自然环境或世界各国人民的才华和历史的财产给予国际援助的必要性、所需开展工作的迫切性、拥有受到威胁的财产的国家现有的资源、特别是这些国家利用本国资源保护这类财产的能力大小。
5.委员会应制订、更新和发表已给予国际援助的财产目录。
6.委员会应就本公约第15条下设立的基金的资金使用问题作出决定。委员会应设法增加这类资金,并为此目的采取一切有益的措施。
7.委员会应与拥有与本公约目标相似的目标的国际和国家级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委员会为实施其计划和项目,可约请这类组织,特别是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及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并可约请公共和私立机构及个人。
8.委员会的决定应经出席及参加表决的委员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委员会委员的多数构成法定人数。
第14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任命组成的一个秘书处协助工作。
2.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应尽可能充分利用国际文物保护与修复研究中(罗马中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和国际自然资源保护联盟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服务,以为委员会准备文件资料,制定员会会议议程,并负责执行委员会的决定。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
第15条、
1.现设立一项保护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基金,称为"世界遗产基金"。
2.根据联合国家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财务条例》的规定,此项基金应构成一项信托基金。
3.基金的资金来源应包括:
(a)本公约缔国义务捐款和自愿捐款。
(b)下列方面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i)其他国家 (ii)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联合国系统的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或其他政府间组织 (iii)公共或私立机构或个人 (c)基金款项所得利息 (d)募捐的资金和为本基金组织的活动的所得收入 (e)世界遗产委员会拟订的基金例所认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4.对基金的捐款和向委员会提供的其他形式的援助只能用于委员会限定的目的。委员会可接受仅用于某个计划或项目的捐款,但以委员会业已决定实施该计划或项目为条件。对基金的捐款不得带有    条件。
第16条、
1.在不影响任何自愿补充捐款的情况下,本公约缔约国每两年定期向世界遗产基金纳款,本公约缔约国大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届会期间开会确定适用于所有缔约国的一个统一的纳款额百分比。缔约国大会关于此间题的决定,需由未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出席及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多数通过。本公约缔国的义务纳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对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正常预算纳款的百分之一。
2.然而,本公约第31条或第32条中提及的国家均可在交存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时声明不受本条第1段规定的约束。
3.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可随时通过通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收回所作声明、然而,收回声明之举在紧接的一届本公约缔约国大会之日以前不得影响该圃醚义鼾辅款。
4.为使委员会得以有效规划其活动,已作本条第2段中所述声明的本公约缔约国应至少每两年定期款,纳款不得少于它们如受本条第1段规定约束所须交纳的款额。
5.凡拖延交付当年和前一日历年的义务纳款或自愿捐款的本公约缔约国不能当选:一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但此项规定不适用于第一次选举。属于上述倩况但已当选委员会成员的缔约国的任期应在本公约第8条第1段规定的选举之时截止。
第l7条、本公约缔约国应考虑或鼓励设立旨在为保护本公约第l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募捐的国家、公并及私立基金会或协会。
第18条、本公约缔约国应对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赞助下为世界遗产基金所组织的国际募款运动给予援助。它们应为第15条第3段中提及的机构为此目的所进行的募款活动提供便利。

国际援助的条件和安排
第l9条、凡公约缔约国均可要求对本国领土内组成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之财产给予国际援助。它在递交申请时还应按照第21条规定所拥有的有助于委员会作出决定的文伴资料。
第20条、除第13条第2段、第22条(c)分段第23条所述情况外,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仅限于世界遗产委员会业已决定或可能决定列入第11条第2和4段中所述目录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财产。
第21条、
1.世界遗产委员会应制定对向它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议程序,并应确定申请应包括的内容,即打算开展的活动、必要的工程、工程的预计费用和紧急程度以及申请国的资源不能满足所有开支的原因所在。这类申请须尽可能附有专家报告。
2.对因遭受灾难或自然灾害而提出的申请,由于可能需要开展紧急工作,委员会应立即给予优先审议,委员会应掌握一笔应急储釜金。
3.委员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进行它认为必要的研究和磋商。
第22条、世界遗产委员会提供的援助可采取下述形式。
(a)研究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本公约第11条第2和4段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方面所产生的艺术、科学和技术性问题;
(b)提供专家、技术人员和熟练工人,以保证正确地进行已批准的工作;
(c)在备级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鉴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方面的工作人员和专家;
(d)提供有关国家不具备或无法获得的设备;
(f)在例外和特殊情况下提供无偿补助金。
第23条、世界遗产委员会还可向培训文化和自然遗产的遣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方面的备级工作人员和专家的国家或地区中心提供国际援助。
第24条、在提供大规模的国际援助之前,应先进行周密的科学、经济和技术研究。这些研究应考虑采用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自然和文化遗产方面最先进的技术,并应与本公约的目标相一致。这些研究还应探讨合理利用有关国家现有资源的手段。
第25条、原则上,国际社会只担负必要工程的部分费用。除非本国资源不许可,受益于国际援助的国家承担的费用应构成用于各项计划或项目的资金的主要份额。
第26条、世界遗产委员会和受援国应在它们签订的协定中确定享有根据本公约规定提供的国际援助的计划或项目的实施条件。应由接受这类国援助的国家负责按照协定制定的条件对如此卫护的财产继续加以保护、保存和展出。

教育计划
第27条、
1.本公约缔约国应通过一切适当手段,特别是教育和宣传计划,努力增强本国人民对本公约第1和2条中所确定的文化和自然遗产的赞赏和尊重。
2.缔约国应使公众广泛了解对这类遗产造成威胁的危险和根据本公约进行的活动。
第28条、接受根据本公约提供的国际援助的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使人们了解接受援助的财产的重要性和国际援助所发挥的作用。

报告
第29条、
1.本公约缔约国在按照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确定的日期和方式向该组织大会递交的报告中,应提供有关它们为实行本公约所通过的法律和行政规定和采取的其他行动的情况,并详述在这方面获得的经验。
2.应握请世界遗产委员会注意这些报告。
3.委员会应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的每届常会上递交一份关于其活动的报告。

最后条款
第30条、本公约以阿拉伯、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拟订,五种文本同一作准。
第31条、
1.本公约应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国根据备自的宪法程序予以批准或接受。
2.批准书或接受书应交存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第32条、
l.所有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会员的国家,经该组织大会邀请均可加人本公约。
2.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交存一份加入书后,加人方才有效。
第33条、本公约须在第二十份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交存之日的三个月之后生效,但这仅涉及在该日或之前交存备自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的国家。就任何其他国家而言,本公约应在这些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或加人书的三个月之后生效。
第34条、一述规定须应用于拥有联邦制或非单一立宪制的本公约缔约国。
(a)关于在联邦或中央立法机构的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或中央政府的义务应与非联邦国家的缔约国的义务相同;
(b)关于在无须按照联邦立宪制采取立法措施的联邦备个国家、地区、省或州法律管辖下实施的本公约规定,联邦政府应将这些规定连同其关于予以通过的建议一并通告备个国家、地区、省或州的主管当局。
第35条、
1.本公约缔约国均可通告废除本公约。
2.废约通告应以一份书面文件交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
3.公约的废除应接到废的通告书一年后生效。废约在生效日之前不得影响退约国承拒的财政义务。
第36条、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将第31和32条规定交存的所有批准书、接受书或加入书。
第35条、规定的废约等事通告本组织会员国、第32条中提及的非本组织会员的国家以及联合国。
第37条、
1.本公约可由联合国教育、科学及丈化组织的大会修订。但任何修订只对将成为修订的公约缔约国具有约束力。
2.如大会通过一项全部或部分修订本公约的新公约,除非新公约另有规定,本公约应从新的修订公约生效之日起停止批准、接受或加入。
第38条、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2条,本公约须应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要求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


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

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决议
一九六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于威尼斯

    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文物建筑,饱含着从过去的年月传下来的信息,是人民千百年传统的活的见证。人民越未越认识到人类各种价值的统一性,从而把古代的纪念物看作共同的遗产。大家承认,为子孙后代而妥善地保护它们是我们共同的责任。我们必须一点不走样地把它们的全部信息传下去。
绝对有必要为完全保护和修复古建筑建立国际公认的原则,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
1931年的雅典宪章,第一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促进了广泛的国际运动的发展。这个运动落实在各国的文件里,落实在从事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的工作里,落实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工作以及它的建立文物的完全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研究中心(ICCROM)里。人们越来越注意到,问题己经变得很复杂,很多样,而且正在继续不断地变得更复杂,更多样;人们已经对问题作了深入的研究。于是,有必要重新检查宪章,彻底研究一下它所包含的原则,并且在一份新的文件里扩大它的范围。
为此,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会议第二次会议,于1964年5月25日至31日在威尼斯开会,通过了以下的决定:

定义
第一项 历史文物建筑的概念,不仅包含个别的建筑作品,而且包含能够见证某种文明、某种有意义的发展或某种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品,也适用于由于时光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在过去比较不重要的作品。
第二项 必须利用有助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来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
第三项 保护和修复文物建筑,既要当作历史见证物,也要当作艺术作品来保护。

保护
第四项 保护文物建筑,务必要使它传之永久。
第五项 为社会公益而使用文物建筑,有利于它的保护。但使用时决不可以变动它的平面布局或装饰。只有在这个限度内,才可以考虑和同意由于功能的改变所要求的修正。
第六项 保护一座文物建筑,意味着要适当地保护一个环境。任何地方,凡传统的环境还存在,就必须保护。凡是会改变体形关系和颜色关系的新建、拆除或变动都是决不允许的。
第七项 一座文物建筑不可以从它所见证的历史和它所从产生的环境中分离出来。不得整个地或局部地搬迁文物建筑,除非为保护它而非迁不可,或者因为国家的或国际的十分重大的利益有此要求。
第八项 文物建筑上的绘画、雕刻或装饰只有在非取下便不能保护它们时才可以取下。

修复
第九项 修复是一件高度专门化的技术。它的目的是完全保护和再现文物建筑的审美和历史价值,它必须尊重原始资料和确凿的文献。它不能有丝毫臆测。任何一点不可避免的增添部分都必须跟原来的建筑外观明显地区别开来,并且要看得出是当代的东西。不论什么情况下,修复之前和之后都要对文物建筑进行考古的和历史的研究。
第十项 当传统的技术不能解决问题时,可以利用任何现代的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文物建筑,但这种技术应有充分的科学根据,并经实验证明其有效。
第十一项 各时代加在一座文物建筑上的正当的东西都要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一座建筑物有各时期叠压的东西时,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允许把被压的底层显示出来,条件是,去掉的东西价值甚小,而显示出来的却有很大的历史、考古和审美价值,而且保存情况良好,还值得显示。负责修复工作的个人不能独自评价所涉及的各部分的重要性和决定去掉什么东西。
第十二项 补足缺失的部分,必须保持整体的和谐一致,但在同时,又必须使补足的部分跟原来部分明显地区别,防止补足部分使原有的艺术和历史见证失去真实性。
第十三项 不允许有所添加,除非它们不致于损伤建筑物的有关部分、它的传统布局、它的构图的均衡和它跟传统环境的关系。

历史地段
第十四项 必须把文物建筑所在的地段当作专门注意的对象,要保护它们的整体性,要保证用恰当的方式清理和展示它们。这种地段上的保护和修复工作要按前面所说各项原则进行。

发掘
第十五项 发掘必须坚持科学标准,并且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通过的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原则的建议。
遗址必须保存,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永久地保存建筑面貌和所发现的文物。进一步,必须采取一切方法从速理解文物的意义,揭示它而决不可歪曲它。
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只允许把还存在的但已散开的部分重新组合起来。粘合材料必须是可以识别的,而且要尽可能地少用,只要能保护文物和再现它的形状就足够了。

出版
第十六项 一切保护、修复和发掘工作都要有准确的记录,作有分析有讨论的报告,要有插图和照片。
清理、加固、调整和重新组合成整体的每个步骤,以及工作进行过程中的技术和外形的鉴定,都要写在记录和报告里。记录和报告应当存在一个公共机构的档案里,使研究者都可以读到,最好是公开出版。
陈志华译

《威尼斯宪章》译者附记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欧洲各国纷纷修复古城和文物建筑。工作规模之大,空前未有。然而在修复中,因没有共同的原则,各行其是,差别相当大:有修复得比较成功的;也有修复失败,丧失了文物价值的。由于文物建筑的价值超出国界,因此,欧洲的文物建筑保护界渐渐觉得有必要建立一些大家共同遵守的原则,以保护文物建筑的真正价值,以免在修复时实际上破坏了文物建筑。
建立基本原则,就是使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科学化。
这些原则当然必须国际化才有意义。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建立过几个国际性的文物工作机构:1947年,建立了“从事历史文物建筑工作的建筑师和技术人员国际议会”(ICOM);1959年建立了“文物保护工作研究中心”(ICCROM)。1964年,教科文组织委托欧洲几位著名的文物建筑保护专家,包括ICCROM的两位,起草了一份关于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的草案,于同年5月31日ICOM的第二次大会上通过,因为会议地点在威尼斯,所以通称《威尼斯宪章》。第二年,教科文组织把ICOM改建为ICOMOS,即“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国际会议”——加上了“历史地段”。它在1966年第一次大会上,确认了《威尼斯宪章》。
因为宪章是在ICOM时期起草通过的,所以只对文物建筑的保护提出了基本原则,并没有涉及历史地段,也没有涉及古城区的保护。
古城区的保护是个极为复杂的问题,它牵涉到大量社会的、经济的、    的和技术的问题。它与广大居民对生活条件现代化的要求发生了冲突。目前,这是世界各国积极探索着的问题。虽然有人建议补充《威尼斯宪章》,把古城区保护也写进去,但是,恐怕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是难以做到的,除非写得很笼统。
现在的宪章里提到要严格保护文物建筑的环境,这并不是指古城区的保护。环境保护虽然要求很严,但由于考虑到了现代化生活的复杂性,没有规定环境的范围,因此伸缩灵活的余地实际上是很大的。
《威尼斯宪章》诞生20多年来,山于它的科学性越来越为人理解,因此它的权威性不断提高,虽然现在各地在文物建筑保护的实践中,因具体情况而各有其特点,但在基本原则上大体是向《威尼斯宪章》趋同。有些人对宪章提出修改建议,大都是为了更严密、更充实,并没有对原则提出质疑。
1984年5月,ICOMOS在罗斯托克——德累斯顿召开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它通过的《宣言》中重申“必须遵照威尼斯宪章”。
宪章在前言里写道:“每个国家有义务根据自己的文化和传统运用这些原则。”中国建筑在用料、结构、形式、装饰等各方面都跟欧洲建筑有很大差别。尤其是古代大部分建筑物的结构材料和装饰材料都是非永久性的,结构方法是装配性的,所以,在文物建筑的保护工作上不得不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基本的原则也应该向《威尼斯宪章》趋同,用“善男信女”的落后的“传统”观念来为不科学的认识和方法辩护是没有益处的——宪章毕竟是100多年来为文物建筑保护工作的科学化而奋斗的成果



北京宪章
(国际建筑师协会第20届世界建筑师大会1999年5月在北京通过)

在世纪交会、千年转折之际,我们来自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师,聚首在东方的古都北京,举行国际建协成立半世纪以来的第20次大会。
未来由现在开始缔造,现在从历史中走来,我们总结昨天的经验与教训,剖析今天的问题与机遇,以期21世纪时能够更为自觉地把我们的星球--人类的家园--营建得更加美好、宜人。
与会者认为,新世纪的特点和我们的行动纲领是:变化的时代,纷繁的世界,共同的议题,协调的行动。

1、认识时代
1.1  20世纪:“大发展”和“大破坏”
20世纪既是人类从未经历过的伟大而进步的时代,又是史无前例的患难与迷惘的时代。
20世纪以其独特的方式丰富了建筑史:大规模的技术和艺术革新造就了丰富的建筑设计作品;在两次世界大战后医治战争创伤及重建中,建筑师的卓越作用意义深远。
然而,无可否认的是,许多建筑环境难尽人意;人类对自然、以及对文化遗产的破坏已经危及其自身的生存;始未料及的“建设性破坏”屡见不鲜;“许多明天的城市正由今天的贫民所建造”。
100年来,世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有一点是相同的,即建筑学和建筑职业仍处在发展的十字路口。
1.2  21世界:“大转折”
时光轮转,众说纷纭,但认为我们处在永恒的变化中则是共识。令人瞩目的    、经济、社会改革和技术发展、思想文化活跃等,都是这个时代的特征。在下一个世纪里,变化的进程将会更快。
在新的世纪里,全球化和多样化的矛盾将继续存在,并且更加尖锐。如今,一方面,生产、金融、技术等方面的全球化趋势日渐明显,全球意识成为发展中的一个共同取向:另一方面,地域差异客观存在,国家之间的贫富差距正在加大,地区冲突和全球经济动荡如阴云笼罩。
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矛盾的情况下,我们不能不看到,现代交通和通讯手段致使多样的文化传统紧密相连,综合乃至整合作为新世纪的主题正在悄然兴起。
对立通常引起人们的觉醒,作为建筑师,我们无法承担那些明显处于我们职业以外的任务,但是不能置奔腾汹涌的社会、文化变化的潮流于不顾。“每一代人都…….
必须从当代角度重新阐述旧的观念”。我们需要激情、力量和勇气,直面现实,自觉思考21世纪建筑学的角色。

2  面临挑战
2.1  繁杂的问题
环境祸患
工业革命后,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取得了骄人的成就,同时也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如今,生命支持资源--空气、水和土地--日益退化,环境祸患正在威胁人类。而我们的所作所为仍然与基本的共识相悖,人类正走在与自然相抵触的道路上。
人类尚未揭开地球生态系统的谜底,生态危机却到了千钧一发的关头。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并不拥有自身所居住的世界,仅仅是从子孙处借得,暂为保管罢了。我们将把一个什么样的城市和乡村交给下一代?在人类的生存和繁衍过程中,人居环境建设起着关键的作用,我们建筑师又如何作出自身的贡献?
混乱的城市化
人类为了生存得更加美好,聚居于城市,集中并弘扬了科学文化、生产资料和生产力。在20世纪,大都市的光彩璀璨夺目;在未来的世纪里,城市居民的数量将有史以来首次超过农村居民,成为名副其实的“城市时代”,城市化是我们共同的趋向。
然而,城市化也带来了诸多难题和困扰。在20世纪中叶,人口爆炸、农用土地被吞噬和退化、贫穷、交通堵塞等城市问题开始恶化。半个世纪过去了,问题却更为严峻。现行的城市化道路是否可行?“我们的城市能否存在?”城镇是由我们所构建的建筑物组成的,然而当我们试图对它们作些改变时,为何又如此无能为力?在城市住区影响我们的同时,我们又怎样应对城市住区问题?传统的建筑观念能否适应城市化趋势?
技术“双刃剑”
技术是一种解放的力量。人类经数千年的积累,终于使科技在近百年来释放了空前的能量。科教发展、新材料、新结构和新设备的应用,创造了20世纪特有的建筑形式。如今,我们仍然处在利用技术的力量和潜能的进程中。
技术的建设力量和破坏力量在同时增加。技术发展改变了人和自然的关系,改变了人类的生活,进而向固有的价值观念挑战。如今技术已经把人类带到一个新的分叉点。人类如何才能安渡这个分叉点?怎样对待和利用技术?
建筑魂的失落
文化是历史的积淀,存留于城市和建筑中,融会在人们的生活中,对城市的建造、市民的观念和行为起着无形的影响,是城市和建筑之魂。
技术和生产方式的全球化带来了人与传统地域空间的分离,地域文化的多样性和特色逐渐衰微、消失;城市和建筑物的标准化和商品化致使建筑特色逐渐隐退。建筑文化和城市文化出现趋同现象和特色危机。由于建筑形式的精神意义植根于文化传统,建筑师如何因应这些存在于全球和地方各层次的变化?建筑创作受地方传统和外来文化的影响有多大?
如今,建筑学面临众多纷繁复杂的问题,它们都互相关联、互为影响、难解难分,以上仅举其要,但也不难看出,建筑学需要再思考。
2.2 共同的选择
我们所面临的多方面的挑战,实际上,是社会、    、经济过程在地区和全球层次上交织的反映。要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最重要的是必须有一个辩证的考察。面对上述种种问题,人类逐步认识到“只有一个地球”,1989年5月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如今这一思想正逐渐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可持续发展含义广泛,涉及到    、经济、社会、技术、文化、美学等各个方面的内容。建筑学的发展是综合利用多种要素以满足人类住区需要的完整现象,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以新的观念对待21世纪建筑学的发展,这将带来又一个新的建筑运动,包括建筑科学技术的进步和艺术的创造等,更具体地说:
生态观--正视生态困境,加强生态意识;
经济观--力臻人居环境建设活动与经济发展良性互动;
科技观--充分利用科学技术,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社会观--关怀最广大的人民群众,重视社会发展的整体利益;
文化观--积极推动建筑文化和艺术的创造、发展和繁荣。
任何事物都充满着矛盾,新世纪建筑学的发展必须根据特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统筹兼顾,妥善处理这些诸多方面,求得暂时的统一,并不断加以调整。为此,有必要对未来建筑学的体系加以系统的思考。

3 从传统建筑学走向广义建筑学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世界建筑师已经聚首讨论了许多话题,集中我们在20世纪里对建筑学的各种理解,可以发现,对建筑学有一个广义的、整合的定义是新世纪建筑发展的关键。
3.1 三个前提
历史上,建筑学所包括的内容、建筑业的任务以及建筑师的职责总是随时代而拓展,不断变化。传统的建筑学已不足以解决当前的矛盾,21世纪建筑学的发展不能局限在狭小的范围内。
强调综合,并在综合的前提下予以新的创造,是建筑学的核心观念。然而,20世纪建筑学技术、知识日益专业化,其将我们“共同的问题”分裂成个别单独论题的做法,使得建筑学的前景趋向狭窄和破碎。新世纪的建筑学的发展,除了继续深入各专业的分析研究外,有必要重新认识综合的价值,将各方面的碎片整合起来,从局部走向整体,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新的创造。
目前,一方面人们提出了“人居环境”的概念,综合考虑建设问题;另一方面建筑师在建设中的作用却在不断被削弱。要保持建筑学在人居环境建设中主导专业的作用,就必须面向时代和社会,加以展扩,而不能抱残守缺,株守固有专业技能。这是建筑学的时代任务,是维系自身生存的基础。
3.2  基本理论的建构
中国先哲云“一法得道,变法万千”,这说明设计的基本哲理(“道”)是共通的,形式的变化(“法”)是无穷的。近百年来,建筑学术上,特别是风格、流派纷呈,莫衷一是,可以说这是舍本逐末。为今之计,宣回归基本原理,作本质上的概括,并随机应变,在新的条件下创造性地加以发展。
回归基本原理宜从关系建筑发展的若干基本问题、不同侧面,例如聚居、地区、文化、科技、经济、艺术、政策法规、业务、教育、方法论等,分别探讨;以此为出发点,着眼于汇“时间一空间一人间”为一体,有意识地探索建筑若干方面的科学时空观:
--从“建筑天地”走向“大千世界”(建筑的人文时空观)
--“建筑是地区的建筑”(建筑的地理时空观)
--“提高系统生产力,发挥建筑在发展经济中的作用”(建筑的技术经济时空观)
--“发扬文化自尊,重视文化建设”(建筑的文化时空观)
--“创造美好宜人的生活环境”(建筑的艺术时空观)
……
广义建筑学学术建构的任务繁重而艰巨,需要全球建筑师的共同努力,共同谱写时代的新篇章。
3.3 三位一体:走向建筑学一地景学一城市规划学的融合
建筑学与更广阔的世界的辩证关系最终集中在建筑的空间组合与形式的创造上。“…….建筑学的任务就是综合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因素,为人的发展创造三维形式和合适的空间。”
广义建筑学,就其学科内涵内说,是通过城市设计的核心作用,从观念上和理论基础上把建筑学、地景学、城市规划学的要点整合为一。
在现代发展中,规模和视野日益加大,建设周期一般缩短,这为建筑师视建筑、地景和城市规划为一体提出了更切实的要求,也带来更大的机遇。这种三位一体使设计者有可能在更广阔的范围内寻求问题的答案。
3.4 循环体系:着眼于人居环境建造的建筑学新陈代谢是人居环境发展的客观规律,建筑学着眼于人居环境的建设,就理所当然地把建设的物质对象看作是一个循环的体系,将建筑生命周期(LIFE-CYCLE)作为设计要素之一。
建筑物的生命周期不仅结合建筑的生产与使用阶段,还要基于:最小的耗材、少量的“灰色能源”(“GREY ENERGY”)消费和污染排放、最大限度的循环使用和随时对环境加以运营、整治。
对城镇住区来说,宜将规划建设、新建筑的设计、历史环境的保护、一般建筑的维修与改建、古旧建筑合理地重新使用(ADAPTED REUSE)、城市和地区的整治(REHABILITATION)、更新(renewal)与重建(RECONSTRUCTION)、以及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地下基础设施的持续发展等,纳入一个动态的、生生不息的循环体系之中。这是一个在时空因素作用下,建立对环境质量不断提高的建设体系,也是可持续发展在建筑与城市建设中的体现。
3.5 技术与人文相结合,及多层次的技术建构       
当今的文化包括了科学与技术,充分发挥技术对人类社会文明进步应有的促进作用,这将成为我们在新世界的重要使命。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
第一,技术的发展必须考虑人的因素,正如阿尔瓦•阿尔托(aLVAR aALTO)所说:“只有把技术功能主义的内涵加以扩展,使其甚至覆盖心理领域,它才有可能是正确的。这是实现建筑人性化的唯一途径。
第二,由于不同地区的客观建设条件千差万别,技术发展并不平衡,技术的文化背景不尽一致,21世纪将是多种技术并存的时代。
从理论上讲,重视高新技术的开拓在建筑学发展中所起的作用,积极而有选择地把国际先进技术与国家或地区的实际相结合,推动此时此地技术的进步,这是非常必要的。如果建筑师能认识到人类面临的生态挑战,创造性地运用先进的技术,满足了建筑经济、实用和美观的要求,那么,这样的建筑物将是可持续发展的。
从技术的复杂性来看,低技术(lOW-TECH)、轻型技术(lIGHT-TECH)、高技术(hIGH-TECH)各不相同,并且差别很大,因此每一个设计项目都必须选择适合的技术路线,寻求具体的整合的途径;亦即要根据各地自身的建设条件,对多种技术加以综合利用、继承、改进和创新。
在技术应用上,结合人文的、生态的、经济的、地区的观点等,进行不同程度的革新,推动新的建筑艺术的创造。目前不少理论与实践的创举已见端倪,可以预期,21世纪将会有更大的发展。
3.6 文化多元:建立“全球一地区建筑学”
全球化和多元化是一体之两面,随着全球各文化--包括物质的层面与精神的层面--之间同质性的增加,对差异的坚持可能也会相对增加。建筑学问题和发展植根于本国、本区域的土壤,必须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发现问题的本质,从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以此为基础,吸收外来文化的精华,并加以整合,最终建立一个“和而不同”的人类社会。
建筑学是地区的产物,建筑形式的意义来源于地方文脉,并解释着地方文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地区建筑学只是地区历史的产物。恰恰相反,地区建筑学更与地区的未来相连。我们职业的深远意义就在于运用专业知识,以创造性的设计联系历史和将来,使多种取向中并未成型的选择更接近地方社会。“不同国度和地区之间的经验交流,不应简单地认为是一种预备的解决方法的转让,而是激发地方想象力的一种手段。”
“现代建筑的地区化,乡土建筑的现代化,殊途同归,推动世界和地区的进步与丰富多彩。”
3.7 整体的环境艺术
工业革命后,由于作为建设基础的城市化速度很快,城市的结构与建筑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物质环境俨然从秩序走向混沌。我们应当乱中求序,从混沌中追求相对的整体的协调美和“秩序的真谛”。
用传统的建筑概念或设计方式来考虑建筑群及其与环境的关系已经不合时宜。我们要用群体的观念、城市的观念看建筑;从单个建筑到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到城市与乡村规划的结合、融合,以至区域的协调发展,都应当成为建筑学考虑的基本点,在成长中随时追求建筑环境的相对整体性及其与自然的结合。
在历史上,美术、工艺与建筑是互相结合、相辅组成的,随着近代建筑的发展,国际式建筑的盛行,美术、工艺与建筑又出现分离和复活。今天需要提倡“建筑、雕塑、绘画三位一体”,“一切造型艺术的最终目的是完整的建筑”,向着新建筑以及作为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雕塑、绘画、工艺、手工劳动重新统一的目标而努力。
3.8 全方位的教育
未来建筑事业的开拓、创造、以及建筑学术的发展寄望于建筑教育的发展与新一代建筑师的成长。建筑师、建筑学生首先要有高尚的道德修养和精神境界,提高环境道德与伦理,关怀社会整体利益,探讨建设良好的“人居环境”的基本战略。
建筑教育要重视创造性地扩大的视野,建立开放的知识体系──道德教育、智能教育、通才教育、管理教育等,蔚为体系。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研究能力、表达能力,与组织管理能力,随时能吸取新思想,运用新的科学成就,发展、整合专业思想,创造新事物。
建筑教育是终身的教育。环境设计方面的教育是从学龄前教育到中小学教育,到专业教育的长期过程。
决策者的文化素质和对建筑的修养水平是设计优劣的关键因素之一,要加强全社会的建筑关注与理解。
3.9 全社会的建筑学
在许多传统社会的城乡建设中,建筑师起着不同行业总协调人的作用。然而,如今大多数建筑师每每只着眼于建筑形式,拘泥于其狭隘的技术--美学意义,越来越脱离真正的决策,这种现象值得注意。建筑学的发展要考虑到全面的社会─    背景,只有这样,建筑师才能“作为专业人员参与所有层次的决策”。
建筑师作为社会工作者,要扩大职业责任的视野:理解社会,忠实于人民;广泛地参与社会活动;积极参与社会变革,努力使“住者有其屋”,包括向如贫穷者、无家可归者提供住房。职业的自由并不能降低建筑师的社会责任感。
建筑学是为人民服务的科学,要提高社会对建筑的共识和参与,共同保护与创造美好的生活与工作环境。其中包括使用者参与,也包括决策者参与,这主要集中体现在政府行为对建筑事业发展的支持与引导上。
3.10 广义建筑学的方法论
经过半个世纪的发展,重申格罗比乌斯(w.gROPIUS)的下列观念是必要的:“建筑师作为一个协调者,其工作是统一各种与建筑物相关的形式、技术、社会和经济问题,这个观点不可避免地对建筑功能的研究一步一步地从房屋引向街道,从街道到城镇,最后到更广阔的区域规划。我相信,新的建筑学将驾驭一个比如今单体建筑物更加综合的范围;我们将逐步地把个别的技术进步结合到一个更为宽广、更为深远的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的设计概念中去。”
建筑学的发展必须分析与综合兼顾,但当前宜重在“整合”。提倡广义建筑学,并非要建筑师成为万事俱通的专家(这永远是不可能的),而是要求建筑师加强业务修养,具备广义的、综合的观念,从事哲学思维,针对现实存在的问题,能随时扩充知识,与有关专业合作,寻找新的结合点,解决问题,发展理论。
世界充满矛盾,例如全球化与地区化、国际和国家、普遍性与特殊性、灵活性与稳定性…….未来建筑学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有赖于我们善于分析、处理好这些矛盾;一些具体的建筑设计也无不是多种矛盾的交叉,例如规律与自由、艺术与科学、传统与现代、继承与创新、技术与场所、以及趋同与多样…….广义建筑学就是在承认这些矛盾的前提下,努力辩证地对其加以处理的尝试。

4.基本结论:一致百虑  殊途同归
客观世界千头万绪,千变万化,我们无须也不可能求得某个一致的、技术性的结论。但是,如果我们能审时度势,冷静思考,则不难得出下列基本结论:
第一,在纷繁的世界中,探寻一致之点。
中国成语:“高屋建瓴”“兼容并包”“和则生物”以及中国山水画论“以大观小”等等,这些话内涵不尽一致,但其总的精神都是强调在观察和处理事物要整体思维,综合集成。
20世纪建筑学的成就史无前例,但是历史地看,只不过是长河之细流。要让新世纪建筑学百川归海,就必须把现有的成就整合起来,回归基本的理论,并以此为出发点,从时代的高度,发展基本理论,从事更伟大的创造。这是21世纪建筑学发展的共同追求。
第二,各循不同的道路,达到共同目标。
区域差异客观存在,对于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建筑学的发展必须探求适合自身条件的蹊径,即所谓的“殊途”。只有这样,人类才能真正地共生、可持续发展…….。
西谚云“条条大路通罗马”没有同样的道路,但是可以走向共同的未来,即全人类安居乐业,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
为此,建筑师要追求“人本”、“质量”、“能力”和“创造”…….在有限的地球资源条件下,将广义的建筑学视野、整合的建筑学内容、融贯多学科的方法,作为综合创造的新的起点,建立一个更加美好、更加公平的人居环境。
时值世纪之交,我们认识到时代主旋律,捕捉到发展中的主要矛盾,努力在共同的议题中谋求共识,并在协调的实践中随时加以发展。应当看到,进入下一个世纪只是连续的社会、    进程中的短暂的一刻。今天我们的探索可能还只是一个开始,一个寄期望于人类在总目标上协调行动的开始,一个在某些方面改弦易辙的伟大的开始。
21世纪人居环境建设任务庄严而沉重,但我们并不望而却步。无论面临着多少疑虑和困难,我们都将信心百倍,不失胆识而又十分审慎地迎接未来,创造未来


马丘比丘宪章
1977年12月通过

背景材料
1933年现代建筑国际会议(简称CIAM)通过了一项文件,即后来著名的“雅典宪章”。此后,这一文件多少年来一直是欧美高等建筑教育的指针。1977年12月,一些城市规划设计师聚集于利马(lima),以雅典宪章为出发点进行了讨论,讨论时四种语言并用,提出了包含有若干要求和宣言的马丘比丘宪章12月12日与会人员在秘鲁大学建筑与规划系学生以及其他见证人陪同下来到了马丘比丘山的古文化遗址签署了新宪章,以表示他们对在专业培训及实践方面所提倡与探索的规划设计原理的坚定信念。
文件签署人明确表示马丘比丘宪章应当适用于各设计专业,但并不是灵丹妙药,而只是为了促进本专业的目标与职能进行专业与专业之间的综合评述。本宪章也旨在促进公开辩论,并过问向各国政府所能够做到也应当采纳的有关改进世界上人类居住点的质量的政策与措施。
国际建协(iua)将授予国立利马大学以显赫的琼•柴祖勉奖金以表彰该大学召开国际著名设计人士座谈会起草本宪章的首创精神。此奖金将于1978年10月在墨西哥城召开的第13届国际建协大会上正式颁发给宪章签署人代表团。
马丘比丘诗人派白罗•聂鲁达(Pablo  Neruda)曾以他的卓越的隐喻笔法把这座被人遗忘的城市描写成为“最崇高的人类文化熔炉,它长期寄寓着我们的沉默。”我们这些聚集在一起的建筑师、教育家和规划师, 承担了冲破当前的沉默这项严肃任务, 本文件就是我们第一次集体努力的结果。
自从现代建筑国际会议(CIAM)发表了关于城市规划的理论与方法的文件以来,几乎已有45年,那文件就是“雅典宪章”。最近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要求对宪章进行一次修订。我们的成果应当成为国际性的各专业间的分析与辩论的课题。所有国家的知识界和专业人员,研究院和大学都应来参加。
过去曾有多次努力,想把雅典宪章更新一下。本文件只是作为我们所承担的工作的开始。1933年的雅典宪章仍然是这个时代的一项基本文件;它可以提高改进但不是要放弃它。雅典宪章提出的许多原理到今天还是有效的,它证明了建筑与规划的现代运动的生命力和连续性。
1933年的雅典,1977年的马丘比丘,这两次会议的地点是具有重要意义的。雅典是西欧文明的摇篮,马丘比丘是另一个世界的一个独立的文化体系的象征。雅典代表的是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学说中的理性主义,而马丘比丘代表的却都是理性派所没有包括的,单凭逻辑所不能分类的种种一切。
以下按照世界大多数国家在城市化问题的讨论中所占的重要程度,依次提出雅典宪章所包含的各项概念。

正文
城市与区域
雅典宪章认识到城市及其周围区域之间存在着基本的统一性。由于社会不认识城市增长和社会经济变化所带来的后果,还迫切需要毫不含糊地具体地对这条原则予以重新肯定。
今天由于城市化过程正在席卷世界各地,已经刻不容缓地要求我们更有效地使用现有人力和自然资源,城市规划既然要为分析需要、问题和机会提供必需的系统方法,一切与人类居住点有关的政府部门的基本责任就是要在现有资源限制之内对城市的增长与开发制定指导方针。
规划必须在不断发展的城市化过程中反映出城市与其周围区域之间基本的动态的统一性,并且要明确邻里与邻里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以及其它城市结构单元之间的功能关系。
规划的专业和技术必须应用于各级人类居住点上邻里、乡镇、城市、都市地区、区域、州和国家以便指导建设的定点、进程和性质。
一般地讲,规划过程包括经济计划、城市规划、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必须对人类的各种需求作出解释和反应,它应该按照可能的经济条件和文化意义提供与人民要求相适应的城市服务设施和城市形态。为达到这些目的,城市规划必须建立在各专业设计人、城市居民以及公众和    领导人之间的系统不断的互相协作配合的基础上。
宏观经济计划与实际的城市发展规划之间的普遍脱节已经浪费掉为数不多的资源并降低了两者的效用。城市用地范围内往往受到了以笼统的、相对抽象的经济政策为基础的各种决定所带来的副作用。国家和区域一级的经济决策很少直接考虑到城市建设的优先地位和城市问题的解决以及一般经济政策和城市发展规划之间的功能联系。结果系统的规划与建筑设计的潜在效益往往不能有利于大多数人民。

城市增长
自从雅典宪章问世以来,世界人口已经翻了一翻,正在三个重要方面造成严重的危机,即生态学、能源和粮食供应,由于城市增长率大大超过了世界人口的自然增加,城市衰退已经变得特别严重,住房缺乏,公共服务设施和运输以及生活质量的普遍恶化已成了不可否认的后果。
雅典宪章对城市规划的探讨并没有反映最近出现的农村人口大量外流而加速城市增长的现象。
可以看到城市的混乱发展有两种基本型式:
第一种是工业化社会的特色,就是私人汽车的增长,较为富裕的居民都向郊区迁移。而迁到市中心区的新来户以及留在那里的老户缺乏支持城市结构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能力。
第二种型式是发展中国家的特色,在那里大批农村住户向城市迁移,大家都挤在城市边缘,既无公共服务设施又无市政工程设施。要处理这种情况远远超出了现行城市规划程序所可能做到的范畴。目前能做到的不过是对这些自发的居住点提供一些最超码的公共服务,公共卫生和住房方面的努力恰恰反而加剧了问题本身,更加鼓励了向城市迁移的势头。
因此不论是那一种型式,不可避免的结论是,当人口增加,生活质量就下降。

分区概念
雅典宪章设想,城市规划的目的是综合四项基本的社会功能生活、工作、休憩和交通而规划就是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发展。这就引出了把城市划分为各种分区域组成部分的做法,于是为了追求分区清楚却牺牲了城市的有机构成。这一错误的后果在许多新城市中都可看到,这些新城市没有考虑到城市居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结果使城市生活患了贫血症,在那里城市里建筑物成了孤立的单元,否认了人类的活动要求流动的、连续的空间这一事实。
规划、建筑和设计,在今天,不应当把城市当作一系列的组成部分拼在一起来考虑,而必须努力去创造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

住房问题
与雅典宪章相反,我们深信人的相互作用与交往是城市存在的基本根据。城市规划与住房设计必须反映这一现实。同样重要的目标是要争取获得生活的基本质量以及与自然环境的协调。
住房不能再当作一种实用商品来看待了,必须要把它看成为促进社会发展一种强有力的工具。住房设计必须具有灵活性以便易于适应社会要求的变化,并鼓励建筑使用者创造性地参与设计和施工。还需要研制低成本的建筑构件供需要建房的人们使用。
在人的交往中,宽容和谅解的精神是城市生活的首要因素,这一点应作为为不同社会阶层选择居住区位置和设计的指针,而没有有损人类尊严的强加于人的差别。

城市运输
公共交通是城市发展规划和城市增长的基本要素。城市必须规划并维护好公共运输系统,在城市建筑要求与能源衰竭之间取得平衡。交通运输系统的更换必须估算它的社会费用,并在城市的未来发展规划中适当地予以考虑。
雅典宪章很显然把交通看成为城市基本功能之一,而这意味着交通首先是利用汽车作为个人运输工具。44年来的经验证明,道路分类、增加车行道和设计各种交叉口方案等方面根本不存在最理想的解决方法。所以将来城区交通的政策显然应当是使私人汽车从属于公共运输系统的发展。
城市规划师与政策制定人必须把城市看作为在连续发展与变化的过程中的一个结构体系,它的最后形式是很难事先看到或确定下来的。运输系统是联系市内外空间的一系列的相互连接的网络,其设计应当允许随着增长、变化及城市形式作经常的试验。

土地使用
雅典宪章坚持建立一个立法纲领以便在满足社会用地要求时,可以有秩序地并有效地使用城市土地,并设想私人利益应当服从公共利益。
自从1933年以来,尽管多方面的努力,城市土地有限仍然是实现有计划的城市建设的根本阻碍。所以,对这一问题今天仍迫切要求拟订有效的公平的立法,以便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找到确有很大改进的解决城市土地的办法。

自然资源与环境污染
当前最严重问题之一是我们的环境污染迅速加剧到了空前的具有潜在的灾难性的程度。这是无计划的爆炸性的城市化和地球自然资源滥加开发的直接后果。
世界上城市化地区内的居民被迫生活在日趋恶化的环境条件下,与人类卫生和福利的传统概念和标准远远不相适应,这些不可容忍的条件包括在城市居民所用的空气、水和食品中含有大量有毒物质以及有损身心健康的噪音。
控制城市发展的当局必须采取紧急措施,防止环境继续恶化,并按照整理的公共卫生与福利标准恢复环境的固有的完整性。
在经济和城市规划方面,在建筑设计、工程标准和规范以及在规划与开发政策方面,也必须采取类似的措施。

文物和历史遗产的保存和保护
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物包括在内。

工业技术
雅典宪章在讨论工业活动对城市所产生的影响时,略微提到了工业技术的作用。
在过去44年内,世界经历了空前的工业技术发展,技术惊人地影响着我们的城市以及城市规划和建筑的实践。
在世界的某些地区,工业技术的发展是爆炸性的,技术的扩散与有效应用是我们时代的重大问题之一。
今天科学与技术的进步,以及各国人民之间交往的改进,应当可以使人类社会克服地区的局限性和提供充分资源(注:应理解为资料资源),去解决建筑和规划问题。然而对这些资源不加批判地使用,往往为了追求新颖或者由于文化依靠性的恶果,造成了材料、技术和形式的应用不当。
此由于技术发展的冲击,结果是出现了依赖人工气候与照明的建筑环境。这样做法对于某些特殊问题是可以的,但建筑设计应当是在自然条件下创造适合功能要求的空间与环境的过程。
应当清楚地了解,技术是手段并不是目的,技术的应用应当是在政府适当支持下,认真研究和试验的实事求是的结果。
在有些地区要求高度工业化的生产过程或施工设备是难以获得和推广的。这不应当因此而在技术上要求不严或者在解决当前的问题上就可以不讲究建筑设计;要在可能的范围内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对建筑与规划也是一种挑战。
施工技术应当努力采用经济合理的方法,做到设备能重复使用,利用资源丰富的材料生产结构附件。

设计与实施
建筑师、规划师与有关当局要努力宣传使群众与政府都了解,区域与城市规划是个动态过程,不仅要包括规划的制定而且也要包括规划的实施。这一过程应当能适应城市这个有机体的物质和文化的不断变化。
此外,为了要与自然环境,现有资源和形式特征相适应,每一特定城市与区域应当制定合适的标准和开发方针。这样做可以防止照搬照抄来自不同条件和不同文化的解决方案。

城市与建筑设计
雅典宪章本身对建筑设计不感兴趣。宪章制定人并不认为有此必要,因为他们认为“建筑是在光照下的体量的巧妙组合和壮丽表演。”
勒柯尔比西埃的“太阳城”就是由这样的“体量”组成的。他的建筑语言是与立体派艺术相联系的,也是与把城市按功能分隔成不同的元素那种思想一致的。
在我们的时代,近代建筑的主要问题已不再是纯体积的视觉表演而是创始人们能生活的空间。要强调的已不再是外壳而是内容,不再是孤立的建筑,不管它有多美、多讲究,而是城市组织结构的连续性。
在1933年,主导思想是把城市和城市的建筑分成若干组成部分。在1977年,目标应当是把那些失掉了它们的相互依赖性和相互联系性,并已经失去其活力和涵义的组成部分重新统一起来。
建筑与规划的这一再统一不应当理解为古典主义的“先验地统一”(注:或者简单地说复古),应当明确指出,最近有人想恢复巴黎美院传统,这是荒唐地违反历史潮流,不是值得一谈的。用建筑语言来说,这种倾向是衰亡的症象,我们必须警惕走19世纪玩世不恭的折衷主义道路,相反我们要走向现代运动新的成熟时期。
三十年代,在制定雅典宪章时,有一些发现和成就今天仍然有效,那就是:
A.建筑内容与功能的分析。
B.不协调的原则。
C.反透视的时空观。
D.传统盒子式建筑的解体。
E.结构工程与建筑的再统一。
建筑语言中的常数或“不变数”还需加上:?
F.空间的连续性。
G.建筑、城市与园林绿化的再统一。
空间连续性是弗兰克•劳埃德•赖特的重大贡献,相当于动态立体派的时空概念,尽管他把它应用于社会准则如同应用于空间方面一样。
建筑城市园林绿化的再统一是城乡统一的结果。要坚持现在是建筑师认识现代运动历史的时候了。要停止搞那些由纪念碑式盒子组成的过了时的城市建筑设计,不管是垂直的、水平的、不透明的、透明的或反光的建筑。
新的城市化概念追求的是建成环境的连续性,意即每一座建筑物不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连续统一体中的一个单元而已,它需要同其它单元进行对话,从而完整其自身的形象。
这种形象待续的原则(就是说,本身形象的完整性有待与其它建筑联系起来相辅而完成)并不是新的。意大利文艺复兴派大师发现了这一原则,由米开朗其罗发扬光大,不过在我们时代,这不仅仅是一条视觉原则,而且更根本是一条社会原则。近几十年来,音乐和造型艺术领域内的经验证明艺术家现在不再创造一个完整的作品。他们在创作过程中往往只进行到创作的四分之三的地方就中止了,这样使观众不再是艺术品的消极的旁观者,而是多价信息(polyvalent MESSAGE)中的积极参与者。
在建筑领域中,用户的参与更为重要,更为具体。人们必须参与设计的全过程,要使用户成为建筑师工作整体中的一部分。
强调“不完整”或“待续”并不降低建筑师或规划师的威信。相对论和测不准原理并未削弱科学家的威信。相反恰好提高了威信,因为一位不信奉教条的科学家比那些过时的“万能之神”更受人尊敬。如果群众能被组织到设计过程中来,建筑师的联系面会增长,建筑上的创造发明才能也将会丰富和加强。一旦建筑师从学院戒律和绝对概念中解放出来,他们的想象力会受到人民建筑的巨大遗产的影响而激发出来所谓人民建筑是没有建筑师的建筑,近几十年来人们曾对此作了大量研究。
可是,我们必须谨慎从事。应当认识到虽然地方色彩的建筑物对建筑设计想象是有很大贡献的,但不应当模仿。模仿在今天虽然很时髦,却象复制派提隆神庙(注:Parthenon,古希腊建筑的杰作)一样的无聊。问题是和模仿截然不同的,很清楚,只有当一个建筑设计能与人民的习惯,风格自然地融合在一起的时候,这个建筑设计才能对文化产生最大的影响。要做到这样的融合必须摆脱一切老框框,诸如威特鲁威柱式或巴黎美院传统以及勒柯尔比西埃的五条设计原理。

结束语
古代秘鲁的农业梯田受到全世界的赞赏,是由于它的尺度和宏伟,也由于它明显地表现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它那外表的和精神的表现形式是一座对生活的不可磨灭的纪念碑,在同样的思想鼓舞下,我们纯朴的提出这份宪章


雅典宪章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拟订于雅典
 一 、定义和引言

  城市与乡村彼此融会为一体而各为构成所谓区域单位的要素。
  城市都构成一个地理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    的区域单位的一部分,城市即依赖这些单位而发展。
  因此我们不能将城市离开它们所在的区域作单独的研究,因为区域构成了城市的天然界限和环境。
  
  这些区域单位的发展有赖于下列各种因素:
  (l)地理的和地形的特点——气候,土地和水源;区域内及区域与区域间之天然交通。
  (2)经济的潜力—— 自然资源(包括土壤,下层土,矿藏原料,动力来源,动植物);
           人为资源(包括农工业产品);
           经济制度和财富的分布。
  (3)    的和社会的情况——人口的社会组织,政体及行政制度。
  
  所有这些主要因素集合起来,便构成了对任何一个区域作科学的计划之唯一真实的基础,这些因素是:
  (l)互相联系的,彼此影响的。
  (2)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    经济的改革而不断的变化的。
  
  自有历史以来,城市的特征,均因特殊的需要而定:如军事性的防御,科学的发明,行政制度,生产和交通方法的不断发展。
  
  由此可知,影响城市发展的基本因素是经常在演变的。
  
  现代城市的混乱是机械时代无计划和无秩序的发展造成的。
二、城市的四大活动
  
  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活动是研究及分析现代城市设计时最基本的分类。下面叙述现代城市的真实情况,并提出改良四大活动缺点的意见。

 1.居住是城市的第一个活动
  
  现在城市的居住情况:
  城市中心区的人口密度太大,甚至有些地区每公顷的居民超过一千人。
  过度拥挤在现代城市中,不仅是中心区如此。因为十九世纪工业的发展,即在广大的住宅中亦发生同样的情形。
  在过度拥挤的地区中,生活环境是非常不卫生的。这是因为在这种地区中,地皮被过度的使用,缺乏空旷地,而建筑物本身也正在一种不卫生和败坏的情况中。这种情况,因为这些地区中的居民收入太少,故更加严重。
  因为市区不断扩展,围绕住宅区的空旷地带亦被破坏了,这样就剥削了许多居民享受邻近乡野的幸福。
  
  集体住宅和单幢住宅常常建造在最恶劣的地区,无论就住宅的功能讲,或是就住宅所必需的环境卫生讲,这些地区都是不适宜于居住的。比较人烟稠密的地区,往往是最不适宜于居住的地点,如朝北的山坡上,低洼、潮湿、多雾、易遭水灾的地方或过于邻近工业区易被煤烟、声响振动所侵扰的地方。
  人口稀疏的地区,却常常在最优越的地区发展起来,特享各种优点:气候好,地势好,交通便利而且不受工厂的侵扰。
  这种不合理的住宅配置,至今仍然为城市建筑法规所许可,它不考虑到种种危害卫生与健康的因素。现在仍然缺乏分区计划和实施这种计划的分区法规。现行的法规对于因为过度拥挤,空地缺乏,许多房屋的败坏情形及缺乏集体生活所需的设施等等所造成的后果并未注意。它们亦忽视了现代的市镇计划和技术之应用,在改造城市的工作上可以创造无限的可能性。
  
  在交通频繁的街道上及路口附近的房屋,因为容易遭受灰尘噪音和嗅味的侵扰。已不宜作为居住房屋之用。
  在住宅区的街道上对于那些面对面沿街的房屋,我们通常都未考虑到它们获得阳光的种种不同情形,通常如果街道的一面在最适当的钟点内可以获得所需要的阳光,则另外一面获得阳光的情形就大不相同,而且往往是不好的。
  现代的市郊的因为漫无管制的迅速发展,结果与大城市中心的联系(利用铁路公路或其他交通工具)遭受到种种体形上无法避免的障碍。
  
  根据上面所说的种种缺点,我们拟定了下面几点改进的建议:
  住宅区应该占用最好的地区,我们不但要好细考虑这些地区的气候和地形的条件,而且必须考虑这些住宅区应该接近一些空旷地,以便将来可以作为文娱及健身运动之用。在邻近地带如有将来可能成为工业和商业区的地点。亦应预先加以考虑。
  在每一个位宅区中,须根据影响每个地区生活情况的因素,订定各种不同的人口密度。
  在人口密度较高的地区,我们应利用观代建筑技术建造距离较远的高层集体住宅,这样才能留出必需的空地。作公共设施娱乐运动及停车场所之用。而且使得住宅可以得到阳光空气和景色。
  为了居民的健康,应严禁沿着交通要道建造居住房屋,因为这种房屋容易遭受车辆经过时所产生的灰尘、噪音和汽车放出的臭气、煤烟的损害。
  住宅区应该计划成安全舒适方便宁静的邻里单位。
 2.工 作
 
  叙述有关工商业地区的种种问题:
  
  工作地点(如工厂、商业中心和政府机关等)未能按照各别的功能在城市中作适当的配置。
  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因事先缺乏有计划的配合,产生两者之间距离过远的旅程。
  在上下班时间中,车辆过分拥挤,即起因于交通路线缺乏有秩序的组织。
  由于地价高昂,赋税增加,交通拥挤及城市无管制而迅速的发展,工业常被迫迁往市外,加上现代技术的进步,使得这种疏散更为便利。
  商业区也只能在巨款购置和拆毁周围的建筑物的情形下,方能扩展。
  
  可能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
  
  工业必须依其性能与需要分类,并应分布于全国各特殊地带里。这种特殊地带包含着受它影响的城市与区域。在确定工业地带时,须考虑到各种不同工业彼此间的关系,以及它们与其他功能不同的各地区的关系。
  工作地点与居住地点之间的距离,应该在最少时间内可以到达。
  工业区与居住区(同样和别的地区)应以绿色地带或缓冲地带隔离。
  与日常生活有密切关系而且不引起扰乱危险和不便的小型工业,应留在市区中为住宅区服务。
  重要的工业地带应接近铁路线、港口、通航的河道和主要的运输线。
  商业区应有便利的交通与住宅区及工业区联系。?

 3.游 憩
  
  游憩问题概述:
  在今日城市中普遍地缺乏空地面积。
  空地面积位置不适中,以致多数居民因距离远,难得利用。
  因为大多数的空地都在偏僻的市外围或近郊地区,所以无益于住在不合卫生的市中心区的居民。
  通常那些少数的游戏场和运动场所占的地址,多是将来注定了要建造房屋的。这说明了这些公共空地时常变动的原因。随着地价高涨,这些空地又因为建满了房屋而消失,游戏场等不得不重迁新址,每迁一次,距离市中心便更远了。
  改进的方法:
  新建住宅区,应该预先留出空地作为建筑公园运动场及儿童游戏场之用。
  在人口稠密的地区,将败坏的建筑物加以清除,改进一般的环境卫生,并将这些清除后的地区改作游憩用地,广植树木花草。
  在儿童公园或儿童游戏场附近的空地上设立托儿所、幼儿园或初级小学。公园适当的地点应留作公共设施之用,设立音乐台、小图书馆、小博物馆及公共会堂等,以提倡正当的集体文娱活动。
  现代城市盲目混乱的发展不顾一切的毁坏了市郊许多可用作周末的游憩地点。因此在城市附近的河流、海滩、森林、湖泊等自然风景幽美之区,我们应尽量利用它们作为广大群众假日游憩之用。
 4 、交 通
  
  关于交通与街道问题的概述:
  
  今日城市中和郊外的街道系统多为旧时代的遗产,都是为徒步与行驶马车而设计的;现在虽然不断的加以修改,但仍不能适合现代交通工具(如汽车电车等)和交通量的需要。
  城市中街道宽度不够,引起交通拥挤。
  现在的街道之狭窄,交叉路口过多,使得今日新的交通工具(汽车电车等) 不能发挥他们的效能。
  交通拥挤为造成千万次车祸的主要原因,对于每个市民的危险性与日俱增。
  今日的各条街道多未能按着不同的功能加以区分,故不能有效的解决现代的交通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就现有的街道加以修改(如加宽街道、限制交通或其他办法)来解决,唯有实施新的城市计划才能解决。
  有一种学院源的城市计划由"姿态伟大"的概念出发,对于房屋、大道、广场的配置,主要的目的只在获得庞大纪念性排场的效果,时常使得交通情况更为复杂。
  铁路线往往成为城市发展的阻碍,它们围绕某些地区,使得这些地区与城市别的部分隔开了,虽然它们之间本来是应该有便捷与直接的交通联系的。
  
  解决种种最重要的交通问题需要下面几种改革:
  
  摩托化运输的普遍应用,产生了我们从未经验过的速度,它激动了整个城市的结构,并且大大的影响了在城市中的一切生活状态,因此我们实在需要一个新的街道系统,以适应现代交通工具的需要。
  同时为得准备这新的街道系统,需要一种正确的调查与统计资料,以确定街道合理的宽度。
  各种街道应根据不同的功能分成交通要道,住宅区街道,商业区街道,工业区街道等等。
  街道上的行车速率,须根据其街道的特殊功用,以及该街道上行驶车辆的种类而决定。所以这些行车速率亦为道路分类的因素,以决定为快行车辆行驶之用或为慢行车辆之用,同时并将这种交通大道与支路加以区别。
  各种建筑物,尤其是住宅建设应以绿色地带与行车干路隔离。
  将这种种困难解决之后,新的街道网将产生别的简化作用。因为藉有效的交通组织将城市中各种功能不同的地区作适当的配合以后,交通即可大大减少,并集中在几条主要的干路上。
  
 三、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
  
  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
  (一)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
  (二)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
  (三)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
  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即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四、总 结
  
  以上各章的总结与说明:
  我们可以将前面各章关于城市四大活动之各种分析总结起来说:现在大多数城市中的生活情况,未能适合其中广大居民在生理上及心理上最基本的需要。
  自机器时代开始以来,这种生活情况是各种私人利益不断滋长的一个表现。
  城市的滋长扩大,是使用机器逐渐增多所促成——一个从工匠的手工业改成大规模的机器工业的变化。
  虽然城市是经常的在变化,但我们可以说普遍的事实是:这些变化是没有事先加以预料的,因为缺乏管制和未能应用现代城市计划所认可的原则,所以城市的发展遭受到极大的损害。
  一方面是必须担任的大规模重建城市的迫切工作,一方面却是市地的过度的分割。这两者代表了两种矛盾的现实。
  这个尖锐的矛盾,在我们这个时代造成了一个最为严重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使我们急切需要建立一个土地改革制度,它的基本目的不但要满足个人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
  如两者有冲突的时候,广大人民的利益应先于私人的利益。
  城市应该根据它所在区域的整个经济条件来研究,所以必须以一个经济单位的区域计划,来代替现在单独的孤立的城市计划。
  作为研究这些区域计划的基础,我们必须依照由城市之经济势力范围所划成的区域范围来决定城市计划的范围。
  
  城市计划工作者的主要工作是:
  一、将各种预计作为居住、工作、游息的不同地区,在位置和面积方面,作一个平衡的布置,同时建立一个联系三者的交通网。
  二、订立各种计划,使各区依照它的的需要和有机律而发展。
  三、建立居住、工作和游息各地区间的关系,务使在这些地区间的日常活动可以最经济的时间完成,这是地球绕其轴心运行的不变因素。
  在建立城市中不同活动空间的关系时,城市计划工作者切不可忘记居住是城市的一个为首的要素。
  城市单位中所有的各部分都应该能够作有机性的发展。而且在发展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应该保证各种活动间平衡的状态。
  所以城市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应该保证个人的自由和集体的利益。
  
  对于从事于城市计划的工作者,人的需要和以人为出发点的价值衡量是一切建设工作成功的关键。
  一切城市计划应该以一幢住宅所代表的细胞作出发点,将这些同类的细胞集合起来以形成一个大小适宜的邻里单位。以这个细胞作出发点,各种住宅、工作地点和游息地方应该在一个最合适的关系下分布在整个城市里。
  要解决这个重大艰巨的问题,我们必须利用一切可以供我们使用的现代技术,并获得各种专家的合作。
  一切城市计划所采取的方法与途径,基本上都必须要受那时代的    社会和经济的影响,而不是受了那些最后所要采用的现代建筑原理的影响。
  有机的城市之各构成部分的大小范围,应该依照人的尺度和需要来估量。
  城市计划是一种基于长宽高三度空间而不是长宽两度的科学,必须承认了高的要素,我们方能作有效的及足量的设备以应交通的需要和作为游息及其他用途的空地的需要。
  最急切的需要,是每个城市都应该有一个城市计划方案与区域计划、国家计划整个的配合起来,这种全国性、区域性和城市性的计划之实施,必须制定必要的法律以保证其实现。
  每个城市计划,必须以专家所作的准确的研究为根据,它必须预见到城市发展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同的阶段。在每一个城市计划中必须将各种情况下所存在的每种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因素配合起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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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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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13:30:1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年考了这些题:
1\民居:一颗印
2、民居:覆土窑、起了个记不得的两个字的名字?

3、夏热冬冷的热工规范:计算方法:
4、夏热冬冷的热工规范:体型系数—点式、条式
5、节能:  50%、65%
6、外建筑史:  狮子院
7、雅典卫城的两个题:升起的曲线显得雄伟的
8、雅典卫城的两个题:不同里面统一的方法:对比?
9、古城规划的两个参照:巴黎大火后、三条大道
10、古城规划的两个参照:布局参照
11、希波丹姆城市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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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16:23:5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希望楼主一切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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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7 14:0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搂主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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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14:33:30 | 显示全部楼层
xie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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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8 21:5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不知道能记住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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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9 01: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胜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与辛勤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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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2:0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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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15:0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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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6 08:3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文件学习,建筑师真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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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14: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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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0 17:12:3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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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31 17:15:02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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