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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wjc55806

[讨论]:新版高规与住宅建筑规范相冲突,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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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30 22:05:32 | 显示全部楼层
19层及以上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是不是要做两个入户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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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 21:3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住建规,规范组解释为宜从住建规,
当然,非强条按强条执行,宜与应冲突,按应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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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21:3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书还得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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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的单元式住宅
楼梯连通啊
不矛盾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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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0:24:5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本不矛盾,安全出口与楼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座楼梯也可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口。你的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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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1:4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规范的人没脑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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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7 15:5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搞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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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8 09:4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安全怎么来,何必去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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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8 12:14:44 | 显示全部楼层
按高规的话,实际工程及使用中很多连通阳台和连廊被隔断或封闭,起不到紧急疏散的作用,对立面和室内采光通风也有一定影响。个人觉得,按住宅建规会更加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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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9 15:30:26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看规范制定的目的是什么,对于住规来说,其定义两个安全出口的目的也是为了防火疏散,所以个人认为应按高规执行。如果说住规在功能使用上与高规冲突并且要求比高规高,那则应按住规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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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9 21:25:48 | 显示全部楼层
5楼说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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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5:32: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个人认为应按高规走:1、建筑本身属高层范畴;2、住建与高规都规定了要设两个出入口,但高规又允许有一个出口的情况,应该比信建更详细些;3、住建总则中“为。。。,规范住宅的基本功能和性能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它的出发点较高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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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 16:0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属一类耐火等级,以前都做剪刀梯,保证两个安全出口,现在按规范可以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但往往会对个单元有视线干扰。我认为如果超过18层2~3层可采用连通阳台或凹廊连通。以节省交通和分摊面积。如果超过18层以上的层数太多,还是做剪刀楼梯为好,比较好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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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7 16: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执行最新标准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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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10 20:3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做剪刀梯做为两个安全出口,本身就很难自愿其说,虽然楼梯本身两个门距离可以做到大于5米,但一般都共用一个消防前室,消防前室是绝对安全的吗?(所以高规条文解释不主张这么做)如果答是,那么从楼梯间设连廊与另一个楼梯连通当然可以做为另一安全出口,问题是这两出口也要大于5米么?从一个通道出来,有必要吗?至于住宅建筑规范十九层以上每单元两出口,意味着从一层起每单元都地两出口,有点过分吧!没办法啊,霸王条款,其实那规范有很多条文岐义太多,另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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