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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级建造师注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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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17:0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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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初始注册
  
  第五条 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取得资格证书后三年内,到省级注册机构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条 建造师按照其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类别,实行分专业注册。

  第七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表;

  (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申请人身份证和学历证复印件;

  (四)注册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业绩证明;

  (五)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超过规定时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五年的;

  (三)在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有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受过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两年的;

  (四)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年龄在65岁以上的;

  (六)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申请建造师初始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对申请注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准予注册,并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信息卡和建造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条  建造师初始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续期注册

  第十一条  注册有效期满要求继续执业的,注册建造师应当在注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省级注册机构申请续期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续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续期注册申请表;

  (二)原注册证书;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四)从事工程施工管理活动的业绩证明;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证明。

  第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续期注册:

  (一)无业绩证明;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建造师继续教育或者继续教育未达到标准的;

  (三)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注册单位被依法终止的;

  (五)有第八条规定的有关情形之一的。

  第十四条 申请续期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省级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无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准予续期注册。

  第十五条 续期注册的有效期限为三年,自准予续期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六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后30日内到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变更注册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执业信息卡和执业专用章;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证明文件或退休人员退休证明;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变更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新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二)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连同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材料,一并报省级注册机构;

  (三)省级注册机构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情况属实的,准予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的,变更后其有效期按原注册有效期计算。

  第二十条 建造师办理变更注册后一年内再次申请变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造师注册后,除工作单位变更外,其他注册内容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省级注册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增项注册

  第二十二条 注册建造师需要增加执业专业的,应按规定申请专业增项注册。

  第二十三条 注册建造师申请专业增项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建造师专业增项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证书和执业信息卡;

  (三)资格证书合格证明;

  (四)逾期专业增项注册,应当提供该增项专业建造师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二十四条 注册建造师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不予专业增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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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2 22: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还很麻烦,要选好单位挂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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