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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6版关于安全出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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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7: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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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的建筑防火规范 2006版的
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该房间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个:

1 房间位于2 个安全出口之间,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m;
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由房间内任一点到疏散门的直线距离小于等于15.0m、其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m;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 的房间。


老规范

第5.3.1条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居住建筑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一个房间的面积不超过60m2,且人数不超过50人时,可设一个门;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托儿所、幼儿园除外)内由最远一点到房门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14m,且人数不超过80人时,也可设一个向外开启的门,但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其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时,可设置1个疏散出口。

按新规范房间面积是否由原来的60 放开到120了 
高手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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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8:18:32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范应该是放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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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22:20:59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面积的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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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22:39: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现在的面积更合理 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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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4 22: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应该这样理解,新规范也有房间面积与人数相对应的疏散问题,只是新规范更具体完善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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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16: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的14米变成了1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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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9 12:35:13 | 显示全部楼层
"相邻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这条适用与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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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3 09:08: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放宽了,挺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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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17 12:3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在设备方面新规范有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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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5 06:4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放宽了.旧规范中: 房间的面积超过60m2,或人数超过50人时,设不少于2个门,在实际使用中这么小的面积即使是两个门,其中一个也是长期封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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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1 13: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谁有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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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5 18: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8楼楼主说:   9pt 10pt 11pt 12pt 13pt 15pt  

放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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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7 15:4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范详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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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16 21:01:04 | 显示全部楼层
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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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1 09:32:28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了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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