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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注册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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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4 16: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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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管字[2003]65号)
2003-6-4 16:43:54


粤建管字[2003]65号

广州市建委,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配合建设部做好全国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的工作,现将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3]8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调整项目目录的通知》(粤府[2003]30号)精神,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我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业协会不再审批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过渡期为五年。即从国发[2003]5号文印发之日起至2008年2月27日止。

    二、今后大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逐步过渡到由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的人员担任,由企业聘任。小型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由企业在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的人员中聘用。

    三、一级和二级注册建造师的考核、考试按建设部统一部署(考核、考试办法另行通知)。考试培训由省建设厅委托具备培训资格的机构实施。过渡期内,原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仍可根据企业需要开展小型工程项目施工项目经理(即三级项目经理)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培训合格证书下放由各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四、过渡期间,建造师和项目经理一并使用,“两证”同样有效,其资质年检办法暂按原项目经理管理规定执行。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做好过渡期的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保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平稳过渡。在具体贯彻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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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5 13: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知道有没有用,是不是就不用考项目经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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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5 13: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门坎不宜过高,搞设计的能不能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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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5 14: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用啊
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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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22 00: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时候出现一个这样的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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