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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孙志刚在广州收容致死案今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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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13:5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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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我觉得我们应该关注事件的发展,同时也应该关注我们的法律建设.为什么公开审理却不能让人随便旁听,而相关人为什么被要求不能向外界透露细节呢?我们的法律究竟还有多少不完善的地方呢?贴子均转自新华网,所以应该不涉及敏感话题,此段为我个人评述.[/B]

相关报道如下:

孙志刚父亲当庭昏倒 18名被告今日定罪 评论
(2003.06.06 09:20:19)

--------------------------------------------------------------------------------

  据广州市纪检、监察部门介绍,备受社会关注的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的武汉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案情已经查清。5日上午,涉嫌在此案中犯罪的18名被告人分别在广州市中级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开庭审理。而此前,广州市纪委、市监察局和有关单位已对此案涉及的20余名有关责任人分别做出了党纪、政纪处分。据悉,此案将连续审理两天,随后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庭审现场伤心过度急救孙父

  昨日上午9时,在广州中级法院开庭20分钟后,孙志刚的父亲孙六松、弟弟孙志国等人才赶到该院门口。在经过验证等程序后,孙六松等人被准许进入法庭。

  上午庭审主要进入讯问程序。在讯问了3名被告后,孙六松因伤心过度,昏倒在旁听席上,法院立即安排人员救护。11时30分,孙六松被搀出法院,回到宾馆,再也没有出庭。

  由于审理的人员较多,一上午,公诉人只讯问了5名被告人。下午1时30分继续开审,审理一直进行到晚上。

  新闻纵深 孙母至今不知真相

  4日下午2时许,记者来到孙志刚家属所在的某宾馆。据孙父孙六松介绍,经媒体披露和有关领导批示后,5月中旬,他们才被请到这里,广州有关部门还送来1万多元钱。

  此前,他们一家挤在一个出租屋里,月租金600元。孙志刚出事后,他的同学和朋友都来打抱不平,大家在地铺上滚了50多天。

  说话间,天河区黄村街一位负责人黄某进入房间。黄要记者的名片和电话,记者称是打工者一个,没有这些东西。黄走后,孙六松说,隔壁房间住着当地派来“照顾”他们的人,记者来了,有关部门会很敏感,记者应该先“躲”一会。

  3时许,孙母到里边的房间去休息。孙六松、孙的弟弟孙志国抚摸着孙在殡仪馆告别时的照片,相拥而泣。孙六松说,孩子出事后,先是瞒着他的母亲,只说孩子病很重。火化前两天,才告诉她儿子“病死了”,让她与儿子见上最后一面。“至今,她对事情的真相都蒙在鼓里。要是她知道孩子是被活活打死的,她肯定承受不了。”孙六松说。

  新闻回放 未带证件被人打死

  27岁的孙志刚2001年在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结业,今年2月24日受聘于广州达奇服装有限公司。3月17日晚10时许,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上街,被执行统一清查任务的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作为“三无”人员送至天河区公安分局收容待遣所,后转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3月18日晚,孙志刚被送往广州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20日,孙志刚被打致死。

  4月3日,孙志刚的尸体被送到中山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解剖,负责尸检的医生被孙的尸体吓了一跳。虽然孙的身体表面上看不出致命伤痕,但是在切开腰背部以后,一条黑线显现出来,切下第二刀时,显现出一坨坨的黑血块。从肩到臀部,全是暗红色,还有很多长条状伤痕,整个背部差不多全是出血区。法医认定孙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5月13日,广东省有关部门在提供的新闻资料中介绍了孙案的调查结果,认为孙志刚是因为被派出所民警“错误”地送交收容站,后来在收容人员救治站被同室的8名被收容人员轮流殴打致死。

  广州市公安部门先后依法拘留了13个犯罪嫌疑人,除了涉嫌动手打人者外,还包括涉嫌指使打人的护工、收容救治站的负责人、当晚值班医生、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的民警等。

[B]收容的法律困境 [/B]

27岁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站,起因只是他没有暂住证。昨日,与此案有关的18名犯罪嫌疑人在广州接受审判。孙志刚之死又一次唤醒人们关注“收容”所造成的悲剧。

  收容屡屡造成悲剧

  孙志刚惨案发生时,27岁的他从武汉科技学院毕业刚两年,来到广州才20多天,也刚刚找到工作。今年3月17日晚10时,像往常一样出门去上网的孙志刚因没有暂住证,被带到了广州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此后,孙志刚被送至广州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和广州收容人员救治站,然后便是突然死亡。虽然警方称孙志刚是因脑血管意外和心脏病突发而猝死,但法医的尸检结果揭穿了谎言:孙志刚的背部有大面积内伤,遍布背部的黑血块令法医也觉“惨不忍睹”。这个从贫穷的湖北老家走出的大学生,就这样客死异乡。

  孙志刚在他生命的最后时刻受到了怎样非人的虐待?他为什么会被打死?事后有迹象表明,这个倔强的青年可能是在收容站对自己的遭遇提出了质疑,才招致杀身之祸。所幸,孙志刚事件经全国媒体持续关注后,终于引起了各方面高度重视。6月5日,与孙志刚有关的刑事案件在广州3个法院同时开庭审理,18名被告人接受审判。此前,广州市已对涉及的此案的20余人分别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

  除了让犯罪者受到审判外,可以告慰死者的还有一个结果:因为他的死,唤起人们深入反思我们国家的收容制度,追思收容曾屡屡造成的悲剧,并寻求收容存在的合法性,以期待收容真正回到救济穷苦的应有之意。

  其实,收容方面所造成的悲剧,在孙志刚一案中并不是第一次。1998年12月11日,广西初三学生黄钟声与同学一起到南宁观看广西壮族自治区40周年大庆盛况时不幸走失。黄钟声向一交警求助,交警便打电话给“110”。“110”将黄钟声送到派出所,派出所却又把他送到收容遣送站。在收容站,黄钟声遭到多人殴打,并被抢走手表、银链。这次收容导致黄患上创伤性精神病、胸外伤、多根肋骨骨折。

  2000年12月,北京警方在石景山区的“金宝酒家”解救了十余名被强迫卖淫的三陪女,其中最小的仅13岁,这些三陪女居然都是酒店老板苗长顺(已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耿秀珍夫妇从江苏徐州收容遣送站“采购”来的。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发现,徐州市收容站管理相当混乱。

  上面这些仅仅是收容造成的悲剧被媒体曝光的极小部分。

  收容的法律困境

  事实上,尴尬的收容早就偏离了它最初的轨道,在一条错误的路上越走越远。

  收容遣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951年。当时这一制度的对象和后来不同,是针对国民党散兵游勇、妓女、社会无业游民等人群的,政府通过组织其劳动改造,转化为从业人员予以安置。60年代初,大量灾民进入城市,收容成为救济灾民的一项主要任务。从80年代开始,流动人口剧增,开始出现逃避计划生育、乞讨为生、逃婚、逃学、逃债的人。1982年,国务院发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将乞讨者和“其他露宿街头生活无着落的人”列为收容遣送对象。虽然在城乡二元体制下,这种收容制度起到了管理的功能,并收留流浪者、精神病者,起了一定的福利作用,但也是从这个《办法》开始,收容的救济性就不再成为惟一的目的,因为该《办法》的第一条规定得非常明确,“为了救济、教育和安置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以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办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强制目的和权力的被滥用,让收容遣送逐渐沦为罪恶滋生的温床,收容失去了救济的本意,变得没了“人情”和“温情”。

  从法律上来说,收容也陷入了困境。综观各种收容的规定,最高效力便是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国务院1991年又发布了《关于收容遣送工作改革问题的意见》。这些规定里都有限制被收容人员的人身自由的内容。但2000年7月1日施行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宪法》也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显然,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没有国家大法依据的收容,显得不“合法”了。

  收容与歧视有关

  夺走孙志刚生命的除了收容的罪恶以及冷漠、麻木外,还有一个凶手是“歧视”。这种歧视,与地域、与户口有关。户口割裂了农村与城市,农村成了落后贫穷的代名词。“歧视是一种社会心理。在我国,城乡歧视的形成实际上是政策造成的。”陕西省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所长石英如是说。

  石英认为,虽然歧视在每个社会、每个国家都存在,城乡歧视在中国却有普遍性。城乡户籍制度,造成了不平等。“孙志刚惨剧的发生,和户口歧视有着密切的关系。试想,如果孙是当地人,是一个有着本地口音的‘强者’,他会遭受这样的伤害吗?”

  另外,还有暂住证的问题。石英认为,在一些地方,一个暂住证的收费竟在几十元甚至几百元,一个暂住证的费用甚至是一个民工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收费却没有任何理由,惟一可以解释的是公安机关的部门“创收”。

  同时,暂住证的意义也遭到了质疑。既然身份证是公民的合法身份证明,为什么还要暂住证?一张暂住纸片承载了多少的无奈!在人们可以自主选择工作、婚姻、生活方式的时代,暂住证竟能成为歧视的合法借口,这太不正常了!

  上书全国人大质疑收容

  孙志刚的死亡经媒体报道后,不仅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而且在法学界也引起了轩然大波。富有责任感的学者们没有沉默。今年5月14日,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俞江以及其他两位法学博士将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书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以自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身份,“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但很快又有法学家指出,因为《立法法》没有对违宪审查的时间限定,这一要求审查的建议可能被搁置起来。

  5月23日,我国著名法学专家贺卫方、盛洪、沈岿、萧瀚、何海波也参加了进来。这次,他们联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状况启动特别调查程序。

  根据《宪法》第41条确认的公民建议权,他们特请全国人大考虑依照宪法授权,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孙志刚遇害一案的经过、当前和未来的调查处理情况以及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进行独立、公正和权威的调查。

  因为我国宪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贺卫方等人深知,宪法的此项规定极为特殊,若非“必要”之时,无需启动这一重要程序。但他们也在建议书中指出,因为此事的重大性,特定调查委员会的组织是极为必要的,因为“孙志刚案和类似事例的连续发生,恐怕已不能简单地归罪于恃强凌弱的个人。反省现行制度中可能存在的纵容行凶的漏洞,也并非不是当务之急。孙志刚案曝光以来,连带着对类似事例的关切,民众对当前的收容遣送制度,产生了不少的质疑……公众希望有一个令人信服的调查报告。”

  那么,如果一旦接受建议,这个特别调查程序究竟如何调查呢?贺卫方等专家指出,调查委员会主要对下列两个重大事项进行调查和研究: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详细过程和结论;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制度改革。其中,听证方式不妨发挥作用。

  专家们建议对收容遣送制度的实施状况和可能的改革方案,适时地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民以及专家的意见。对有关国家机关调查处理孙志刚案的情况,可以在发现疑点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质询。调查结束以后,调查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并向人民群众公开。

  让我们怀着对法治、对宪法全面贯彻的期待,共同关注“收容”这个绝不能再忽视的重大问题。

[B]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B]

公开审理背后的遗憾

  公众和舆论强烈关注了两个多月的湖北青年孙志刚在广州被收容期间致死一案,今天在广州开庭审理。今天上午,在负责分别审理相关刑事案件的广州市3家法院门前,绝大多数关注此案的普通公民和新闻记者遭遇了一次无法参加旁听的遗憾。

  为了能够争取到入庭旁听的机会,数家媒体记者于上午7时10分就赶到负责审理被广州市检察院指控殴打孙志刚致死的李海樱(又名李海英)等12名犯罪嫌疑人的广州市中级法院门前。虽然距离8时40分的开庭时间尚有一个多小时,但为数不少的警察、记者,还有一些声称曾有过被收容经历的旁听者,构成了法院门口非同寻常的景观。

  进到接待室,里面已经站了不少人。一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正向3位从外地来的记者作解释:“对不起,省里定的名单里没有你们的名字,”这名工作人员边说边指着桌上的一张纸,上面列着数十人的名字,“法庭就那么大,没办法。”

  与所有没出现在名单里而又希望旁听的人一样,我们一行5人以及其他媒体的一些记者都没有得到旁听的许可。抱着碰运气的侥幸心理,我们几人又先后驱车前往另两家负责审理孙志刚案的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希望能找到旁听案子的机会,但结果依然如故。

  在白云区法院,一名中央级通讯社和一名来自成都的记者对我们说,他们在申请旁听被拒绝后,就在法院门前采访两名无法进去旁听的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被看门的法警发现,当即将他们驱散,两名家属则被法警劝到了法院里面。在天河区法院,一些自称是孙志刚同乡、或是有过被收容的经历的人说,这种公开开庭审理实际上是徒有虚名。

  据了解,此次庭审共有5家新闻单位被邀请参加旁听,其中3家可以派3名记者分别参加3家法院的庭审,另外两家只能派一名记者参加旁听中级法院审理12名涉嫌殴打孙志刚致死的犯罪嫌疑人的庭审,而无缘旁听另两家区级法院审理的共6名国家工作人员和医院护工涉嫌玩忽职守案件的审理。

  在这些得以旁听的记者的邀请通知上,规定所有记者旁听时不得携带包裹以及照相、记录、录音器材,不得采访此案,宣判后统一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稿件。

  此外,今天庭审休庭和结束后,为本案18名被告提供辩护的一些律师,均婉拒了记者采访的要求,理由是,此前他们曾被某部门告知,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有关本案资料,不得接受记者的采访。

[B]附
孙志刚案有新进展:此案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得到党纪、政纪处分:

  对在孙志刚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的市公安局副局长林培坤、市卫生局副局长卢彦德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市民政局副局长唐启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天河区公安分局、黄村街派出所12名民警,包括副局长、治安大队队长、副队长由于对孙志刚被错误收容负有失职责任,分别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行政撤职、行政记大过等处分。市脑科医院江村住院部科主任、护士长、副院长由于对市收容救治站管理混乱失察,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市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科副科长、中转站站长、工作人员等几人,分别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据6月5日《南方日报》[/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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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15: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有行政处分,没有刑事审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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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15:39: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叫共产党实行的民主专政。对人民专政,对干部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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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16: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简直等同于草菅人命。没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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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17:26:44 | 显示全部楼层
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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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20:53: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请记住: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大家的威胁!
 大家请关注:我们的国家的人权
 大家请行动:都发表一下您的看法,以尉亡灵
★我相信只有布什派人才能调查清楚。

★刚才又回头看了看了各位网友们的所言,我还有点恐惧。记者朋友们,你们也要讲究一下方法。可不要也不珍惜自己的生命,你们要是再出现意外,还有谁能够替冤魂伸冤,保重啊!当事人的亲人和朋友们。还有不畏艰险的老记朋友们 。

★难道我们只能骂几句了事吗?
也许有一天,你,我,他(她)或者是我们的亲友们会成为第二个孙志刚!

★从古至今,再至未来,都不会出现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作为一个有阶层的物种,有与生具来、不可抗拒的弱点,就象其他生物一样,法律永远是维护较高阶层利益的工具,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从没有那一个国家,那种文明能够制定出完全平等的法律,平等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人类社会发展的实质就是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为另一部分人提供向前的动力,虽然我们每一个人可能成为利益的享有者,也可能成为受伤害者,但是把人类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却是向前发展了,历史上无数的例子证明了这一点。仅此而已!!!
★告:好汉不吃眼前亏。见了公务员大家一定要谦虚。无论自己对还是错,都要说好听的。不然你就等倒霉吧。也许最后正义会得到伸张,但你要付出生命的代价。值得吗?我敢说如果孙志刚不是被打死,而是打个半死,这事根本不是事。
★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为何秘密审判????
★连审两天又有什么用呢?又一点也不公正!哈哈!想用形式来掩盖实质,欲盖弥彰,还是想拖延时间!!广东的法院都是有理没钱别进来的,你要想一想如果是一富商的子女在公安局被人打死,你看看会不会这样?当然,如果是有钱人的子女她们这班鸟警察也能分辨出来,也不会有这样的结果!
★国家执法人员不懂法,岂不荒谬。应该加强各行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教育,不能让这样荒唐、惨无人寰的事件重演。
★对人民生存权利和人身自由的一贯漠视,是法规的缺陷与缺失,是执法的不良与恶意,是行政的纵容与包庇。这个案件已惊动全国上下,还是不能公开公正审判,特别是不能公开公正审判那些蓄意害人而间接杀人的警察,真是天理难容、天怒人怨。
★收容人员殴打孙志刚是迫不得已的,如果他们不打,他们将遭到别的收容人员打,后果可能和孙志刚一样。收容人员不是犯人,他们的权利完全被剥夺了,在收容所里他们只是一条狗,一只可以被随意捻死的蚂蚁。
★杀人偿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成为一句空话!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残忍地将一个鲜活无辜的生命活活毒打致死,其所作所为已不是暴徒二字可以形容,简直是天良丧尽,灭绝人性。他本应还活着的,像我们一样活着,为自己的事业奔波,为自己的理想努力;他本应还会说会动,会哭会笑,会孝敬父母,会帮助朋友,现在却成了一具冷冰冰的尸体,永永远远都不会再叫一声妈,永永远远都不会再见一回爸了,是谁一手造成了这种结局,是谁!!!!是他们,明白着的事实,他们凭什么还可以见到阳光,凭什么还可以呼吸到空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因为是执法人员就因此袒护,不能因为是执法人员就可以玷污法律的神圣!强烈要求让某些人为他们的行为付出代价!强烈合情合理判刑!强烈要求维护法律尊严!强烈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孙志刚案第一天的开审结果对有关责任人的处分不痛不痒,不服众。我认为应该撤职查办。对唆使殴打人应该严惩。
对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非法抓人的行为(其中肯定有殴打孙志刚)也应负上法律责任,不能让其恶劣行为逍遥法外。
★对孙志刚的赔偿也应提到议事日程。
★党纪岂能代替国法!!!!!!!!
★关系论,中国部门的事情都是内部处理,不管外部反映。除非是重大问题,经过首长或是处长也可以称为上级部门,或是领导批示才可能会进行处理,没有了批示,他们就不敢处理的,就互相推诿,可是有哪天有些事情关系到上级的利益,比如,上级的亲属犯罪下级处理时,他不给你批你能奈他何,就好像我们自己的亲戚犯罪,我们自己哪有不帮之理,你又怎么能处理呢》只要领导一句话就可决定旗下部门的任何举动
★结论性观点;孙志刚一案已经查明。
但究意查明了什么???受害者是如何被害致死???事件的前因后果是什么???是谁引发了这一灾难???是谁非法拘禁一个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是谁在当事人身份得到证实后仍限止当事人的自由,不予保释???是谁又在此情况下胆大包天公然将合法公民送往收容所???是谁导致当事人被打???先后有哪些人参入了殴打受害人???哪些人不予制止听任暴行肆虐???是什么人放走参入了暴行的其中一部分暴徒???这些问题都真象大白了吗???
请问政府;这些致关重要的问题均没有向受害人家属及广大民众作出明确交待,法院还没有公开审理核实,却说此案已经查明,如此说法用心何在??????????
★善待外来人员,就是善待自己。
★尊重别人就是尊重自己。
★要知道,世界上最强大的美国,就是靠移民---外来人员,发家的!
取消户籍制,取消暂住证制度,取消收容遣送制,孙志刚才会瞑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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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6-6 21:55:44 | 显示全部楼层
进到接待室,里面已经站了不少人。一名穿着制服的工作人员正向3位从外地来的记者作解释:“对不起,省里定的名单里没有你们的名字,”这名工作人员边说边指着桌上的一张纸,上面列着数十人的名字,“法庭就那么大,没办法。”

建议各地法院增加一个特别审讯厅,旁听席设3座位,以备不时之需.

★要知道,世界上最强大的美国,就是靠移民---外来人员,发家的!
取消户籍制,取消暂住证制度,取消收容遣送制,孙志刚才会瞑目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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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出这样结论,不是弱智就是别有用心.老百姓被欺负,是因为某几个小
制度?大制度不调整,要弄死几个人,还是有很多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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