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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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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2-16 15: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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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铜陵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0-10 19:01:17 铜陵市建设委员会文件



建政〔2006〕184号





关于印发《铜陵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

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铜陵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铜陵市建设委员会









铜陵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

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建立良好的勘察设计市场竞争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对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应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资质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建工局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分的事由、记分标准如下:

(一)违反规定超越资质和业务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10分。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10分。

(三)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的,每次记10分。

(四)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合同,每次记5分。

(五)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每次记2分。

(六)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次记5分。

(七)勘察报告不准确,提供的场地技术资料经核实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每次记3分。

(八)勘察单位的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每次记2分。

(九)勘察单位不参加工程施工验槽的,每次记2分。

(十)设计单位未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进行设计的,每次记5分。

(十一)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指定工程相关材料、产品、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每次记5分。

(十二)设计单位对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修改,未书面提示建设单位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的,每次记3分。

(十三)设计单位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的,每次记2分;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每次记3分。

(十四)勘察、设计中采用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或省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未按规定审定的,每次记5分。

(十五)勘察设计文件没有相关责任人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不全,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记2分。

(十六)勘察设计单位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每次记2分。

(十七)因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记5分;造成严重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每次记10分。

(十八)外省勘察设计单位进铜承揽业务,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每次记5分。

第六条 对勘察、设计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记分的条款,凡涉及到从业人员的,同时对个人记与单位相等的不良行为分。

第七条 不良行为记录记分以单位工程为单位,有多项不良行为的应合并记分,同一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分。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设计单位存在不良行为记分事由的,应及时书面将不良行为事由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记分进行汇总,记入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档案。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建工局书面将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不良记录记分情况通过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市建工局同意。

第十二条 不良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记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分值重归为零。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勘察、设计单位及施工图审查机构从业人员记分分值不因岗位或单位的变动而取消。

第十三条 记分结果的处理

(一)一个记分周期内,单位或从业人员累计分值达到20分(含20分)以上30分以下时,对单位或从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记铜陵市工程建设不良记录1次,并在铜陵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曝光6个月;

2、从业人员停止从业资格3个月;

3、取消单位或从业人员当年度的评先评优资格,一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或增项。

(二)一个记分周期内,单位或从业人员累计分值达到30分(含30分)以上时,对单位或从业人员作如下处理:

1、记铜陵市工程建设不良记录1次,由市建工局下达整改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停止承揽新的业务3个月,并在安徽省建设厅网和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布;

2、从业人员停止从业资格6个月;

3、二年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或增项。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记分记录,并经被记分人签认,如被记分人拒签的,由认定单位注明情况后有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铜陵市建工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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