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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高规上下层窗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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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30 16: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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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中解释防火分区包括水平方向和竖向,并且要求竖向防火分区时,上下层窗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米(见条文5.1.1~5.1.4 第三条解释,)这样的话岂不是高层住宅的飘窗落地窗都没发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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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 22:12:08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的图示那本书上是可以采用防火玻璃的,但是现在我们那里不让采取这种方式了,必须是实体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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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11:06: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全落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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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21:07: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建筑规范 9.4.1上下层窗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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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23: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采用防火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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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6 10:41:47 | 显示全部楼层
05版高规见条文5.1.1~5.1.4 第三条解释好像没有1.2m的说法。只是在设一个出入口的情况下要求窗榄墙和窗间墙距离。个人觉得一般情况下应该还是0.8m,这个和幕墙上下间距以及住宅规范要求能够对的上。倒是同层窗间墙间距有困惑,防火分割应该是以住户还是单元划分?若是按住宅建筑规范9.1.2条以户分割的话,户与户之间的窗户是不是应该满足2.0m防火距离。若窗户距离得不到满足,防火墙应突出墙面多少窗户距离可不受限制?请各位兄弟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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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6:29:3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0.8米的,前几天做的一个项目,这么做没有问题,通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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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8 16:55:4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规条文解释的内容能否作为执行的依据?毕竟多数设计人员不经常看条文解释.从规范条文的字面上来讲,就没有这条硬性规定.只有在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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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3 10:2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问题!不止5.1.1~5.1.4条文解释提到窗槛墙1.2米,6.1.1.2也提到1.2米,而且是住宅。盼各位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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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4 15:12:15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建筑规范 9.4.1上下层窗间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8 ,住宅建筑规范 全文强条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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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08:32: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同意6楼说的,应该是1.2米是对一个安全出口,0.8米就要两个安全出口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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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0:33: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很明确的条文
6.1.1 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6.1.1.1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
6.1.1.2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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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13: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一直以为是800mm,竟然还出来一个1200mm。请问编制规范的,有什么依据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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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1 23:11:49 | 显示全部楼层
1.2m只是当单元式按放宽条件时设计采用(即12-18层单元间可不设连通通道;18层以上设连通通道可只设一部楼梯)
如果单元式按原来规范设计(即12-18层设连通通道,18层以上设两部楼梯)则可采用0.8m
塔式住宅都可采用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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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2 15:2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一般800就够了,只有在设一个安全出口时,才要求满足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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