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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热烈庆祝注规制度颁布并部分实施10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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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6 12:2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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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7日人事部 建设部人发(1999)39号文)《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至今注规制度已在考试,办/证,继续教育方面实施了,有部分注规人员已或多或少地拿到挂靠费。
考察别的专业的注册制度,在大陆,注册制度很少是针对注册人员的权力责任机制,这就给注册证挂靠提供了前提。
针对注册人员(假设其为经济人)来说,只有荣誉和挂靠费才是注册制度的作用,也是是否实施的标志之一。
如果以此为标准:那么注规制度是部分地实施了。
注册人员要稳定的获得挂靠费的前提:1、在单位的资质管理规定中有针对注册人员的数目的明确规定。2、证书可以挂靠(可以不在本单位挂靠)。
现在看来:针对注规制度,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已明确规定规划编制单位要有一定数目的注规人员。这就满足了前提1,但是现行的2001年颁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却没有提及注规,所以,前提1还未落实;国家针对证书挂靠行为,是越来越严地制止了。(这又是一个政府与市场博弈的过程。)前提2也越来越难落实了。

如果有的注规人员不想从注规制度中承担权力责任,只想拿挂靠费的话,以后真的很难。因为前提2越难越难满足了。(如果证书在本单位用的,本单位还给费用的话,另当别论。)
据我所知:规划设计专业的单位是所有的设计专业单位资质管理中唯一个无关注册人员数目的了。
不过,注规制度针对注规人员来说还有荣誉的作用!
如果,注规人员与具体项目有关,如有些项目必须由注规人员去做。那么这就引起了规划设计人员之间的矛盾。所以,以后真正实施的注规制度只能是学术水平意义上的荣誉制度,另外加点本单位的小奖励!
如果注规人员(假设其为经济人)想尽早完全实施注规制度,可以不停地宣传城乡规划是真科学,设计人员的水平很重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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