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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电梯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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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9 11: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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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电梯的动力和照明能否共用一配电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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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9 11:45: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清楚你的问题,电梯自身的动力、轿箱照明及控制均由其设备自带的电控柜负责,电气设计一般只包括:
1。提供电源至其自带电控柜;
2。电梯机房的照明及一般检修插座设计;
3。电梯井道(包括底坑)内检修照明及插座设计;
4。其他专业相关设备的配电及控制设计,如电梯机房内的通风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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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9-19 12:59:39 | 显示全部楼层
指电动梯自控柜的电源和井道照明、插文件袋等能否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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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9 14:17:5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建议共用
电梯电源有条件一般单供,尤其是消防梯,
大楼电源一般在大楼下部,你若打算将电梯及其他负荷用一路电源带,则一般应在电梯机房设配电箱(放在其他地方则在电梯机房又须增设电梯电源的就地检修开关)。井道照明及插座则从该配电箱引下。这样,问题就出来了,该线路从大楼底部引上来,然后再又引下去,走了回头线,不仅线路长,压降大,而且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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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9 17:30:42 | 显示全部楼层
电梯自身的电源(包括动力与轿厢照明)可以设计在一个配电线路内,且大多数的电梯自带配电箱也已包括其中,不必另行设计;但机房及井道照明或其它用电设备须另行设计配电,且必须要有应急照明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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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9-19 19:27:30 | 显示全部楼层
民规10.4
10.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10.4.1本节所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中设置的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配电设计。
10.4.2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电源应由专用回路供电,
并不得和其他导线敷设于同一电线管或电线槽中。
配电系统的构成,应根据其负荷级别,按照本规范第3章有关
原则确定。
各类建筑物电梯的负荷分级见本规范第3章表3.1.2。表中
未详列者可按下列规定确定:一般乘客电梯为二级,重要的为一
级;一般载货电梯、医用电梯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自动扶梯和自
动人行道一般为三级,重要的为二级。
10.4.3每台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装设单独的隔离电
器和短路保护,并设置在机房内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点。
但该隔离电器和断路器不应切断下述供电电路:
(1)轿厢、机房和滑轮间的照明和通风;
(2)轿顶、底坑的电源插座;
(3)机房和滑轮间内的电源插座;
(4)电梯井道照明;
(5)报警装置。
为此,电梯的工作照明和通风装置以及各处用电插座的电源,
宜由机房内电源配电箱(柜)单独供电;厅站指层器照明,宜由电梯
自身动力电源供电。
10.4.4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供电容量,应按它的全部
用电负荷确定,即为拖动电机的电源容量与其他附属用电容量之
和。对于由电动发电机组向直流曳引机供电的直流电梯,其电动机
的功率是指拖动发电机的电动机或其他直流电源装置的功率。
单台电梯拖动电机所需的电源容量按公式10.4.4计算:
S≥3·U·I·10-3(10.4.4)
式中S——电源容量(kV·A);
U——电源电压(V);
I——直流电梯为满载上行时的电流(A);交流电梯为满载
电流。当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时,为额定电流的
1.25倍;当额定电流大于50A时,为额定电流的1.1
倍。
当电梯数量为二台及以上时,应考虑同时使用系数,见表
10.4.4。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用电容量可为电动机铭牌容量。
同时使用系数表10.4.4
台数123456789
使用程
度频繁
1.00
0.91
0.85
0.80
0.76
0.72
0.69
0.67
0.64
使用程
度一般
1.00
0.85
0.78
0.72
0.67
0.65
0.59
0.56
0.54
10.4.5电梯电源设备的馈电开关宜采用低压断路器。低压断路
器的额定电流应根据电梯持续负荷电流和拖动电动机的起动电流
来确定。
低压断路器的过电流保护装置的负载电流——时间特性应同
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设备负载——时间特性相配合。
10.4.6电梯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电梯的不同类别,不同的使用场
所条件及配置的电梯数量等因素综合比较确定,做到操作方便、安
全可靠、节约电能、经济技术指标先进。
对于载货电梯和病床电梯可采用简易自动式;乘客电梯可采
用集选控制方式,但对电梯台数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宜采用群控
运行方式。有条件时宜使电梯具有节能控制、电源应急控制、灾情
(地震、火灾)控制及自动营救控制等功能。
住宅及公寓的电梯禁止使用“无司机”自动工作方式。
10.4.7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应符合防灾系统的设置标准,采
取相应的应急操作措施:
10.4.7.1正常电源与防灾系统电源转换时,消防电梯能及时
投入。
10.4.7.2发现灾情后电梯能迅速依次停落在指定层,轿厢内
乘客能迅速疏散。
10.4.7.3当消防电梯平时兼作普通客梯使用时,应具有火灾
时工作程序的转换装置。
对于超高层建筑和级别高的宾馆、大厦等大型公共建筑,在防
灾控制中心宜设置显示各部电梯运行状态的模拟盘及电梯自身故
障或出现异常状态时的操纵盘。事故运行操纵盘的内容包括:
(1)电梯异常的指示器;
(2)轿厢位置的指示器;
(3)轿厢起动和停止的指示器、远距离操纵装置;
(4)停电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5)地震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6)火灾时运行的指示器和操纵装置。
10.4.8高层建筑内的乘客电梯,轿厢内应有应急照明(自容方
式),连续供电时间不少于20min。轿厢内的工作照明灯数不应少
于两个,轿厢底面的照度不应小于5lX。
10.4.9井道内应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其具体做法可为:
10.4.9.1距井道最高点和最低点0.50m以内各装一盏灯,中
间每隔一定距离(但不宜超过7m)分设若干盏灯。
10.4.9.2对于井道周围有足够照明条件的非封闭式井道,井
道中可不设照明装置。
轿顶及井道照明电源电压宜为36V。
10.4.10在轿顶、机房、滑轮间、底坑应装有2P+PE型的电源插
座。电压不同的电源插座,应有明显区别,并不得存在互换的可能
和弄错的危险。
10.4.11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高层建筑中,乘客电梯的轿厢内宜设
有和保安控制室及机房值班室的通讯电话;根据需要亦可设监视
摄像机。
10.4.12在气温较高地区,当机房的自然通风条件不能满足要求
时,应采取空调或机械通风散热措施。
10.4.13向电梯供电的电源线路,不应敷设在电梯井道内。除电
梯的专用线路外,其他线路不得沿电梯井道敷设。
在井道内敷设的电缆和电线应是阻燃和耐潮湿的,穿线管槽
亦应为阻燃型。
10.4.14附设在建筑物外侧的电梯,其布线材料和方法以及所用
电器器件均应考虑气候条件的影响,并应作好防水处理。
10.4.15机房、轿厢和井道中电气装置的间接接触保护,应符合
下列要求:
(1)与建筑物的用电设备采用同一接地型式保护,可不另设接
地装置。
(2)整个电梯装置的金属件,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
(3)轿厢接地线如利用电缆芯线时不得少于两根,采用铜芯导
体每根芯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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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3-9-20 09:53: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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