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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建筑师的认可及注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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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0 22:4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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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师的认可及注册,最基本的目标不是要保护建筑师;更不是为了保护市场,而是要保障社会大众消费者的利益,这一点是首先要认识清楚的。香港这方面的制度,从历史上来说可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建筑师注册条例成立以前
    在这阶段,即1990年5月以前,没有注册建筑师这回事,只有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以及政府注册的认可人士。前者是一个学术会社(learned society)成员,没有特别的法律保障或权利;后者是法律认可签则资格人士,但法律上可以是建筑专业,可以是结构专业,也可以是测量专业,甚至理论上可以是未受过专业学历的人士。这个注册制度由官方执掌,是多年前在建筑工业比较简单,而建筑专业人手不足的情况下产生及遗留下来的。

第二阶段:建筑师注册条例生效
    建筑师注册条例(Architects Registration Ordinance)成立于1990年5月。这条例生效以后"建筑师"这一名称受到法律的保障,即任何在香港人士,只有申请注册被接纳之后,才可称自己为建筑师,即使外国已有专业资格的人士,在香港未有注册,也只能用RIBA建筑、 AIA建筑师类似的称呼,他们开设的事务所也不能称建筑师事务所。这样一来,社会对"建筑师"这一名称的代表及做文章,就有比较明确的认识。

    但在名称受到保障的同时,注册建筑师的专业行为及纪律,则受到法律的管制。违纪的建筑师,可以在注册条例下受到不同程度的处分。

     为了执行"注册"及"纪律"的两个主要工作,注册条例授权设立一个机构,名为建筑师注册管理局 (ARCHITECTSREGISTRATIONBOARD,简称ARB),是一个永久延续的法团。管理局有10名成员,规定由香港建筑师学会的理事会委任,另外包括一名由总督委任的官方成员。前者任期为4年,并可连任一次。

这个管理局的具体职能在条例下列有8项:
    1.设置及储存一份注册建筑师注册记录册;
    2.制订及检讨注册为注册建筑师的资格标准及有关联的注册事宜;
    3.就注册事宜向政府及学会提供意见;
    4.审查及核实申请注册为注册建筑师的人的资格;
    5.接收、审查、接纳或拒绝注册为注册建筑师或将注册续期的申请;
    6.依照本条例处理违纪行为;
    7.储存关于管理局程序及帐目的妥善纪录;
    8.执行本条例所订明的其他职能。

     其中第(2)项,即制订及检讨注册建筑师的资格标准,是一项最重要的工作。

     在注册条例下,这个资格标准有一个大纲性的指引:即是任何人士,如要被接纳为注册建筑师,必须
1. 是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
2. 是管理局认为资格标准不低于香港建筑师学会的其他建筑师团体成员,或是管理局认为可经过够标准考试,及取得够标准的训练及经验的人士。

    在一定程度下,以上所述的资格标准,即不低于香港建筑师学会,是难免有主现性的。传统上香港会认为某些国家的建筑师团体成员资格标准不比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低,可是即使今天是这样,长期以后情况是怎么样呢?又或者全世界这么多国家的建筑师团体成员,标准又怎么看呢?我们实在难有足够的资源去长时定期逐一审核,所以注册局为了公平、开放、以及客现性,从1996年开始推行一个公开的注册考试,一视同仁地开放给所有国外曾经取得认可学历的非香港建筑师学会人士参加,从而确定注册标准。这个注册考试在今年9月第一次举行。试题包括建筑控制条例,建筑设计应用,建筑合约及专业实践等。

第三阶段:(1996年修改)条例生效
    在第二阶段,即建筑师注册条例生效以后,注册建筑师在法律上的权利只不过是一个名称,并不代表他可以签署政府屋宇处审核的原则,而政府依然独立地维持"认可人士"的注册。

     在建筑(1996年修改)条例年底生效以后,以上的情况,有了比较基本的改变。在新条例下,只有注册的建筑师,才有资格向政府委任的 认可人士注册委员会 (Authorized Persons Registation Committee)申请作为认可人士。而如果任何时候一位认可人士丧失了他注册建筑师的资格,政府亦会联带取消他认可人士的资格。亦即是说要开业签署原则,成为注册建筑师是一项先决条件。而这个认可人士注册委员会 虽是由政府委任,但在法定的9位成员中,有4位是由建筑师注册管理局提名的。(另外有5位:2位是工程师注册管理局提名,1位是测量师注册管理局提名,1位是屋宇署副署长,1位是屋宇署长邀任的社会人士。)而委员会的主席,亦不一定由屋宇署官员担任,是由委员会自己推选的。在这新条例下,民间的专业团体在审核认可人士资历的工作及责任都比以前加重了很多。名义上仍然是由政府执掌,实际上是主要靠专业团体主导。

    香港建筑师将来的认可及注册制度会有什么趋向呢?是否会维持现有状况,又或者是仿效美国英国等国家,把注册建筑师及认可人士这两者的资格及法律责任结合在一起;亦等于将管制建筑师的执业资格主要由民间专业团体去执掌呢?这些问题,因为香港的历史背景,可能不是在短期内可以匆忙解决,但要做到一个更简化及明朗 的注册及认可制度,是值得继续去探讨,以符合保障群众,保障消费者的基本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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