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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2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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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1 总 则
1.0.1 为保障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合理选择城乡用地,提高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中的城乡用地评定水平,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的总体规划编制工作。
1.0.3 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的用地,根据其自然环境条件,提出城乡用地评定的适用性分析及分类定级的技术成果。
1.0.4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结合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重点分析与评定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从三维空间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并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
1 现场踏勘与调查资料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计算相结合的原则。
2 优化城乡生态环境, 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避自然灾害,保障城乡用地的安全性,评定城乡用地的适宜性, 提高城乡人居环境质量。
3 适当考虑人为影响因素的原则。接受人类社会活动在城乡用地上已形成的特殊情况、现象及国家政策规定等人为因素的影响。
1.0.5 城乡用地评定,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城乡用地评定 urban and country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乡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性,进行综合质量评定,以确定用地的建设适宜程度,为合理选择城乡发展用地提供依据。
2.0.2 不可建设用地 unbuildable landuse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很差,完全或基本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很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3 不宜建设用地 unsuitable landuse
场地工程建设适宜性差,必须采取特定的工程措施后才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或具有较强的生态和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4 可建设用地 buildable landuse
自然条件较好,场地较适宜工程建设,需采取工程措施,条件改善后方能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5 适宜建设用地 suitable build landuse
自然条件好,场地适宜工程建设,不需要或采取简单的(一般的)工程措施即可适应城乡建设要求,没有生态及人为因素影响限制的用地。
2.0.6 城乡用地工程措施 urban landuse engineering methods
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各项建设的基本要求,对准备建设的城乡用地,需要采取的工程处理方式。
2.0.7 特殊指标 special index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在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两个方面个别存在的,尤其是对城乡用地的安全性影响突出的限制条件和特殊因素,即在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生态、人为影响等五个层面上个别存在的限制条件和特殊因素。
特殊指标是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
2.0.8 基本指标 basic index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在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方面的基本条件和普遍存在的共性因素,即在工程地质、地形地貌、水文气象、生态、人为影响等五个层面上的基本条件和共性因素。
2.0.9 评定区 evaluation area
包括城乡现状建成区用地和可能(拟)作为城市发展的用地。
2.0.10 评定单元 evaluation unit
城乡用地评定的基本空间单位。同一单元内影响用地评定的环境要素其自然属性基本一致。
3 一般规定
3.0.1 城乡用地评定区的范围必须在规划区范围内划定,并适应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3.0.2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划分确定适当的评定单元,评定单元的划分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依据地貌单元、工程地质单元分区及水系界线、洪水淹没线、特殊价值生态区界线等划分评定单元;
2 具有强震区断裂、不良地质现象等特殊属性的城乡用地,按其影响范围单独划分评定单元;
3 结合各类保护区、控制区、风景名胜区的控制范围界线划分评定单元。
3.0.3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划分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其建设适宜性等级类别应分为下列四类:
Ⅰ类 不可建设用地;
Ⅱ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Ⅲ类 可建设用地;
Ⅳ类 适宜建设用地;
3.0.4 基础资料
1 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城乡自然环境条件资料及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
1)地形图。其比例尺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小城市、建制镇为1/5000~1/10000;乡、村为1/1000~1/5000。
2)城乡用地评定区范围内地质灾害严重的及多发区要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3)大、中城市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2 城乡用地评定前,应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
1)城乡总体规划图纸和文本;
2)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生态环境规划、相关的国土规划及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的图纸和文本资料;
3)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军事禁区与管理区、机场净空控制区等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的用地范围资料。
3 城乡用地评定的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符合附录B中表B.1 的要求。
4 城乡用地评定前,宜取得下列文件和图件资料:
1)城乡规划部门下达的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任务书或城乡用地评定专项任务书;
2)拟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图、城乡类别、性质、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区等文件。
3)小城市、建制镇、乡和村宜取得城乡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3.0.5 评定成果的基本要求
1 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的编制成果, 应包括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和城乡用地评定图纸两部分。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宜按附录C.1规定的要求编制;城乡用地评定图纸,宜按附录C.2规定的要求编制,并可适当增减。
2 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应符合存入城市建设档案,并输入城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的要求。
4 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1 评定指标
4.1.1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评定指标体系的指标类型应分为:基本指标和特殊指标两部分。
2 评定指标体系的各指标类型应由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两级构成。一级指标为控制指标,二级指标为表述明细指标。
3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应符合表4.1.1要求;表4.1.1中未列入而确需列入的评定指标,应在保证评定指标体系系统性的前提下根据需要列入。
表4.1.1 城乡用地评定指标体系表
序号 指 标类 型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城乡特征类别
建制市和县城 建制镇、乡和村
滨海 平原 高原 丘陵山地 滨海 平原 高原 丘陵山地
1-01 特
殊
指
标 工程地质 断裂
1-02 地震液化
1-03 岩溶暗河
1-04 滑坡崩塌
1-05 泥石流
1-06 冲沟
1-07 地面沉陷
1-08 矿藏
1-09 特殊性岩土
1-10 岸边冲刷
1-11 地貌地形 地面坡度
1-12 地面高程
1-13 水文气象 洪水淹没程度
1-14 水系水域
1-15 灾害性天气
1-16 自然生态 生态敏感度
1-17 人为影响 各类保护区
1-18 各类控制区
2-01 基
本
指
标 工程地质 地震设防烈度 ○ ○ ○ ○ ○ ○ ○ ○
2-02 岩土类型 ○ ○ ○ ○ ▲ ▲ ▲ ▲
2-03 地基承载力 √ √ √ √ √ √ √ √
2-04 地下水埋深 √ √ ○ ○ √ √ ○ ○
2-05 地下水腐蚀性 ○ ○ ○ ○ ▲ ▲ ▲ ▲
2-06 地下水水质 ▲ ▲ ▲ ▲ √ √ ○ ○
2-07 地貌地形 地貌地形形态 ○ ○ √ √ ○ ○ √ √
2-08 地面坡向 ○ ▲ ○ √ ○ ▲ ○ √
2-09 地面坡度 √ √ √ √ √ √ √ √
2-10 水文气象 地表水水质 ▲ ▲ ▲ ▲ ○ ○ √ √
2-11 洪水淹没程度 √ √ √ √ √ √ √ √
2-12 最大冻土深度 ○ ○ ○ ○ ○ ○ ○ ○
2-13 污染风向区位 ○ ○ ○ ○ ○ ○ ○ ○
2-14 自然生态 生物景观多样性 ○ ○ √ √ ○ ○ √ √
2-15 土壤质量 ○ ○ ○ ○ ○ ○ ○ ○
2-16 植被覆盖度 √ √ √ √ √ √ √ √
2-17 人为影响 土地使用强度 ○ ○ ○ ○ ▲ ▲ ▲ ▲
2-18 工程设施强度 ○ ○ ○ ○ ▲ ▲ ▲ ▲
注:1、表中指标1-01~18为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
2、表中各类保护区包括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等;各类控制区包括湿地、绿洲、草地类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军事禁区与管理区,净空、区域管廊限制区等;
3、表中“√”——为必须采用指标;“○”——为应采用指标; “▲”——为宜采用指标。
4.1.2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的具体采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涉及者必须采用,不涉及者不得采用;
2 基本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应结合城乡类别和评定单元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2.1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指标的定性分级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严重影响级”、“较重影响级”、“一般影响”级三级,其相应的定量分值依次分别为“10分”、“5分”、“2分”;特殊指标的定量分值以小者为优。
2 基本指标的定性分级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适宜级”、“较适宜级”、“适宜性差级”、“不适宜级”四级,其相应的定量分值依次分别为 “10分”、“6分”、“3分”、“1分”;基本指标定量分值以大者为优。
3 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的具体采用,应分别符合附录A.1特殊指标定量标准表和附录A.2基本指标定量标准表的规定。
4.2.2 评定指标的下列二级指标的定量标准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岩土腐蚀性和地下水腐蚀性的综合评定等级、崩塌与泥石流分类,应符合GB50021—94《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水水质分类,应符合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的规定;
3 地表水的水质分级,应符合SL63—19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的规定;
4 洪水淹没线的防洪标准,应按GB50201—1994《防洪标准》的规定确定;
5 放射性岩土的分级,应符合GB8703—1988《辐射防护规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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