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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关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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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1: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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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了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之后,对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过程觉得很绕,大家看看我的理解对不对。
对需要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
1 先申请立项(立项之前应到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获取规划设计条件)
2 审批项目.
2 到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必须附规划设计条件)
3 到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4 再到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携带用地规划许可证)
这样才算办理完毕?规划设计条件是在办理选址意见书的阶段就提供的吗?请大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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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1:51:1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是不是应该,先立项在申请规划选址;看看选址意见书的核发程序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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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0-8 12: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刚看完规范,调整为如下过程:
1 先申请立项,立项阶段计划部门征求规划部门的意见。
2  到规划部门办理选址意见书,获取规划设计条件
3 到土地管理部门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合同必须附规划设计条件)
4 到规划部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
5 再到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证明(携带用地规划许可证)
还有一个问题再探讨一下,对于房地产开发类型的项目,不用通过计划部门立项,那么它的选址应该在那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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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2: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还要看土地是划拨还是招标出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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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8 17: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都是由土地收储中心提出申请,选址发给收储中心,或拍卖或划拨规划部门不管他。只提条件。
申请选址——出让土地,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用地——申请工程。
书本上也没有完全规范的程序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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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6 19:4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书本上都写的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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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0-17 10: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少了环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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