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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实务第四题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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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6: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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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某开发商通过公开出让取得某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上的规划条件中未对建筑高度进行要求,现在开发商要依据控详,编制修详,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修改部分内容:1、将位于西北的消防站移至东北角,2、将地块东南角部分高层建筑的高度由18米提高到36米,问1、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什么?
2、规划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批准此申请,为什么?如果批准此申请,程序是什么?
1、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什么?
答、可以申请变更。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需要向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
2、是否可以依法批准变更?为什么?变更的程序?
答、不可以批准变更。变更建筑高度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依据《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不予变更。
变更程序:依法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通报国土部门,建设单位要将变更的规划条件报国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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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 17:15:2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可以变更!但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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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09:42:0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对,不可以变更,变更要几个必要条件,建筑高度不需要变更,因为设计条件中没有这个限制,你变什么?消防站的位置明显不能放在,路口北可以变更!!规划条件变更牵扯到控规和总规需要修改的,要先行修改后放可变更规划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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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3 18:03:2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都奇怪了,土地出让合同中:愣是规定建设高度,大家想一想,可能吗?????出题的人脑袋被门挤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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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2:4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此题可以提出变更,原因是:
1.不违反镇总体规划;2.规划部提出的规划条件没有建筑高度控制内容;3.变更后更加有利于城市环境及城市规划(原文说经过省专家论证了)
变更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审查,变更土地出让协议中规划条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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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4 14:43: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60分万岁 发布
[B]我都奇怪了,土地出让合同中:愣是规定建设高度,大家想一想,可能吗?????出题的人脑袋被门挤坏了?? [/B]
愣是规定建设高度[/CO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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