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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对“高规”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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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6 09: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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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高规”中两个问题的思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于1995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得到了广大消防工作者及设计部门的好评,对比之前的老“高规”,在内容及操作性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改进,符合了建筑科学日益发展进步的要求。但是我们在具体执行规范的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在这里提出来与大家进行探讨。
1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面)的设置问题

    在“高规”中,涉及到消防车道的条文主要有第四章的4.1.7条和4.3节,对消防车道的设置作了一般规定,笔者认为,在消防车登高作业面范围内的消防车道承重、回转场地的大小、车道的宽度等方面的要求远较一般车辆更为苛刻。根据建筑物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消防登高面的位置,需要在设计阶段仔细考虑。因此,建议在“高规”中应提出“建筑物消防登高作业面”这一概念,定义出它的性质及作用,并应根据建筑物周围的消防车道布置情况以及建筑自身的设计来确定消防车登高作业面的位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选择部分车道进行重点设计,以便使消防云梯车在这些位置可以对建筑物的高层部分进行登高作业,高层建筑在云梯车登高作业面一侧应具备可以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阳台等等。同时在这一侧不应布置阻碍消防云梯车登高作业的架空管线、高大树木等等。

2  单元式与塔式住宅在防火设计方面的探讨

    作为普通十层至十二层板式单元住宅,各单元有一个可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各楼梯均可上通屋顶(人员可通过屋顶从另一个单元楼梯疏散至室外),而同样层数的塔式住宅则需要消防电梯及防烟楼梯间,前室或楼梯间还有可能设置正压送风系统。对于发展商来讲,成本差别就显得尤为突出,尽管“高规”6.1.1.2条规定单元式住宅“从第十层起每层相邻单元设有连通阳台或凹廊”,但在实际情况当中,出于防盗等其它因素的考虑,连通阳台或凹廊疏散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在“高规”6.1.1的条文说明中,规范对塔式住宅的主要特点做了描述,“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置住户”。我们在建筑消防审核中,针对一栋十一层的住宅,从它的疏散楼梯间的设置来看,建筑设计师认为它属于单元式住宅,符合“高规”6.2.3.1条的规定“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可不设封闭楼梯间,但开向楼梯间的户门应为乙级防火门,且楼梯间应靠外墙,并应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因此设计了敞开楼梯间,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但我们认为这栋建筑应该属于塔式住宅,因为各住户不能从疏散楼梯通至屋顶或通过阳台、凹廊,再经由相邻单元楼梯进行疏散,不能符合“高规”6.1.1.2条的规定。所以,笔者认为,判定一栋住宅是否是单元式住宅,应看是否符合“高规”6.1.1.2条规定,否则也应视为塔式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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