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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沈阳的黑社会案件惊动了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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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3-16 16: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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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刘涌案:最高法院提审表明重视民意
2003-12-18 11:32:25 红网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红网12月18日锦州讯(特派记者陈杰人)提审是怎么一回事?提审刘涌案件有没有法律依据?应该如何做出决定?必须经过哪些程序?提审结果有什么法律效力?如果提审改判死刑,将有什么后果?如何看待最高法院这次提审?

  在最高人民法院即将开庭审理沈阳“刘涌案”之际,针对上述问题,清华大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易延友博士接受记者连线采访。易延友先生是英国华威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学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师。

  “最高人民法院对刘涌一案提起诉讼有现行法律依据,”易延友首先肯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这里所说的“提审”,和我们平常口语中所说“提审”有重要区别,前者是一种审判监督程序,是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提审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以作出法律判决为必要条件,而后者则是指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讯,这种审讯可能有结果,也可能没有结果。

  易延友认为,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首次对一起普通刑事案件进行提审,显然表示对民意的重视。“法院的判决不能漠视民众的意见,因为判决同时具有教育的功能,因此我认为,民间对刘涌案件的二审判决结果质疑重重,是这次提审的一个根本原因。”

  易延友博士告诉记者,从理论上讲,最高人民法院如果这次提审后对刘涌改判死刑立即执行,这个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而不需要再经过核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法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复核权就包含判决权”。易博士举例说,在现在各高级人民法院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如果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的授权可以核准,并且二审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就会在裁定中以括号的形式注明“本裁定即为复核裁定”并立即生效。不过,易延友博士提醒,按照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的惯例,所有的死刑判决都必须经过作出这一判决的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以刘涌案为例,即便这次提审合议庭决定判处刘涌死刑,也必须先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批准和决定,才能作出判决。“不过,如果最高法院有意要对刘涌改判死刑,也不排除一种情况,那就是在锦州开庭审理的同时,审判委员会通过电视监控对该案进行审查,在庭审结束的同时,审判委员会也同时作出决定,并立即通知前方合议庭,合议庭就可以依据这个通知随即作出死刑判决并立即生效。”易博士说,“因此从理论上讲,庭审一结束就可对刘涌当庭判决死刑并立即执行,这种可能性并不是没有。”

  尽管最高法院这次提审有法律依据,但易博士认为,这次提审存在种种疑问和令人不安的东西。

  从实体法上讲,现在世界范围内对废除死刑的呼声越来越高,如果最高法院仅仅是为了改判刘涌死刑而进行提审,就不太合适,至少给人留下话柄。

  这次提审,还可能伤及司法独立原则,给目前正在努力的司法独立进程造成不良影响。

  从再审这个审判监督程序来看,这样的提审可能会给某些人以心理诱导,使得各种已经生效的司法判决陷入无穷无尽的再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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