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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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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27 13:3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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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以促进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和人口的合理分布,逐步形成大、中、小城市协调发展的比较完善的城镇体系。
    50年代毛泽东同志就曾作过多搞小城镇的指示,1978年中央召开的第三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重申了这一重要指示。1980年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提出“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积极发展小城市”这一完整的方针。实践证明,这一方针对促进我国城市化进程,开发我国城市比较合理的发展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情况表明,大城市规模仍未得到完全有效的控制,小城市发展很快,需要有计划地加以引导,使其纳入合理发展的轨道。因此本法对上述方针作了必要的调整。
    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主要是控制市区的人口与用地规模,以缓解由于人口过度膨胀造成的基础设施短缺、交通紧张、居住拥挤、环境恶化、城市长期超负荷运转等矛盾。大城市应当主要依靠技术进步,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用地布局,提高综合效益,走内涵发展的道路。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建设大城市周围的小城市,加强其与大城市市区的交通和通讯联系,疏解大城市市区的人口。要注意发挥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优势,加强管理和引导,使其有计划地合理发展,避免由于盲目建设,造成布局混乱、环境污染、土地浪费等弊端。
    本法规定,我国的城市按人口规模分为大、中、小三个档次。据1988年底统计,全国(不包括台湾省)共有大城市58个;中等城市110个;小城市11747个,其中设市城市266个,建制镇11481个。
    2.城市规模必须符合我国国情,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地少人多,经济比较落后且地区差异较大,但是经过四十年的努力,又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基础,有优越的社会主义制度,在改革和开放中显示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制定城市规划必须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要充分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留有一定的余地,避免不顾全局、不顾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同时,在研究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发展速度、各项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时,又应当同国家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民经济持久、稳定、协调发展的要求。城市各项建设都必须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城市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应当根据实际可能,按照合理的开发程序,分期建设、逐步实施。城市各项建设应当量力而行,避免追求高标准、高速度、脱离实际、盲目攀比,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和土地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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