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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5 09: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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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为加强住宅建筑技术经济的评价工作,提高住宅建筑的设计水平和综合效益,特制定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和工矿区的多层、低层住宅建筑方案设计评价和工程评价。中高层、高层住宅评价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功能的可比性。评价方案和工程应基本满足相同的功能条件,例如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建筑层数等。
二、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的费用。
三、价格的可比性。应采用同一的价格水平进行计算,尽量消除人为的变动因素。
四、如不具备以上规定,各住宅方案和住宅工程应采取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然后进行评价。对于特殊情况的优质设计,允许另作申诉,进行论证。
第1.0.4条 本标准是根据现行《住宅建筑设计规范》编制的。
第二章 评价指标
第2.0.1条 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
住宅建筑功能,是指住宅满足居住者对于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基本要求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指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社会劳动消耗量。
第2.0.2条 评价指标由二级构成。一级指标为控制指标,二级指标为表述指标。
住宅建筑设计方案评价指标体系与住宅工程评价指标体系应符合表2.0.2a和表2.0.2b的规定。
住宅建筑设计方案评价指标体系表 表2.0.2a
序
号 指
标
类
型 一
级
指
标 二级指标
1 建
筑
功
能
效
果 平
面
空
间
布
局 平面空间综合效果
2 平均每套卧室、起居室数
3 平均每套良好朝向卧室、起居室面积
4 家俱布置
5 储藏设施
6 平
面
指
标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
7 使用面积系数
8 平均每套面宽
9 厨
卫 厨房布置
10 卫生间布置
11 物
理
性
能 采光
12 通风
13 保温(隔热)
14 隔声
15 安
全
性 安全措施
16 结构安全
17 建
筑
艺
术 立面效果
18 室内效果
19 社会劳动消耗 造价
住宅建筑工程评价指标体系表 表2.0.2b
序 号 指标类型 一级指标 二 级 指 标
1 建
筑
功
能
效
果 平
面
空
间
布
局 平面空间综合效果
2 平均每套卧室、起居室数
3 平均每套良好朝向卧室、起居室面积
4 家俱布置
5 储藏设施
6 楼梯走道
7 阳台设置
8 公用设施
9 平
面
指
标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
10 使用面积系数
11 平均每套面宽
12 厨
卫 厨房布置
13 卫生间布置
14 物
理
性
能 采光
15 通风
16 保温(隔热)
17 隔声
18 安
全
性 安全措施
19 结构安全
20
建筑艺术 立面效果
21 室内效果
22 社
会
劳
动
消
耗 主
要
指
标 造价
23 工期
24 房屋经常使用费
25 使用能耗
26 辅
助
指
标 钢材
27 木材
28 水泥
29 劳动量耗用
第2.0.3条 一级指标规定的评价项目各地均应采用;二级指标规定的评价项目,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减,但必须做统一规定.
第三章 评价指标计算
第一节 定量指标计算
第3.1.1条 定量指标是指能够通过数值的大小具体反映优劣状况的指标。
第3.1.2条 平均每套卧室、起居室数以多者为优。
第3.1.3条 平均每套良好朝向的卧室、起居室面积以多者为优。良好朝向是指南向和东南向;东向为次好朝向,计算时乘0.6降低系数。
第3.1.4条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应符合或接近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面积标准者为优。
第3.1.5条 使用面积系数以大者为优。
第3.1.6条 平均每户面宽以小者为优.该指标系指住宅底层两山墙外皮间的长度被首层或标准层套数除.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条式住宅。
第3.1.7条 对严寒和寒冷地区计算保温,温暖地区计算保温与隔热,炎热地区计算隔热,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程》及《民用建筑设计节能标准》的规定计算,并评价优劣。
若用评分法评价,按当地一般做法解决保温、隔热问题者,给予2分;采取措施改进功能效果者,相应增加分值;未达到一般做法者,相应减少分值。
第3.1.8条 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隔声量以大者为优。应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3.1.9条 造价指标系指住宅建筑的土建及设备的全部造价,不包括基础工程的造价。方案设计评价以设计概算为准;住宅工程评价以设计预算为准。设计概算及预算均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深度要求。
平均每套造价系指一栋或一个标准单元的造价平均值。
第3.1.10条 工期系指单位工程从开工到竣工的全部日历天数,不包括基础工程的工期。住宅工程评价,可用计划工期,也可用扣除不正常停歇天数的实际工期。
第3.1.11条 房屋经常使用费包括管理、维修、税金、资金利息、保险、能耗等,以小者为优。目前可根据各地具体情况确定(计算公式参见条文说明)。
第3.1.12条 使用能耗系指使用过程中的采暖、电气、给排水、空调等能耗的总和。
注:①煤耗按发热量为4.1868kj/kg的标准煤计算;
②每度电折合0.42kg标准煤。
第3.1.13条 劳动量耗用系指住宅建造过程中直接耗用的全部劳动量。包括现场用工和预制厂用工,按预算定额计算。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一节 评价步骤和定量标准
第4.1.1条 采用评分指数法评价住宅的技术经济效果,应按下列步骤进行:
1?提出评价项目
2?确定对比标准
3?描述评价项目和对比标准的工程概况和建筑特征
4?审查建立可比条件
5?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数据(包括计算值和分值)
6?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的转换值
7?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的指数值
8?计算技术经济指标的加权指数
9?计算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的综合指数
10?综合评价与结论意见
第4.1.2条 定量标准是定性指标进行定量计算的依据。定性指标根据住宅建筑的技术特征,按附录二“住宅建筑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表”的规定评分。
第4.1.3条 定量标准的分值定为“0”,“1”,“2”,“3”,“4”共5档,差值均为1分。
“0”分为淘汰标准,有一项指标出现“0”分,方案即被淘汰,不再参加评比.“1”分为基本标准线,表示指标达到最低合格标准。“2”、
“3”分表示使用功能递增的分值。“4”分为创新标准,表示指标所反映的内容有独到之处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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