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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供讨论参考)
为方便各位探讨,现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全文发布于此。
1 总则
1.0.1 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1.0.3 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城市和城市化
2.0.1 居民点 settlement
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条文说明: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 city
以非农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条文说明: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 municipality;city
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条文说明: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 town
经国家批准设镇建的行政地域。
条文说明: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
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条文说明: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城市化 urbanization
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条文说明: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2.0.7 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
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比例来表示。
2.0.8 城市群 agglomeration
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2.0.9 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
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2.0.10 卫星城(卫星城镇) satellite town
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3 城市规划概述
3.0.1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
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条文说明: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3.0.2 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条文说明:从学科上讲,城市规划是一门综合性学科,它涉及社会学、建筑学、地理学、经济学、工程学、环境科学、美学等多种学科。从行政上讲,城市规划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和重要工作。
在50年代,称城市规划是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继续和具体化。到了80年代初,称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随着改改革的深入发展,大家普遍认为,城市规划不应该只是编制物质环境规划,而应该包括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设想、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及工程建设的综合性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从制定到贯彻,城市规划应经过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步骤。当发现城市规划与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较大的不适应时,可经法定手续,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甚至作某些重大变更。
3.0.3 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
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条文说明:城市设计所涉及的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是城市设计要考虑的基本要素,即由建筑物、道路、绿地、自然地形等构成的基本物质要素,以及由基本物质要素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的、有序的需市空间和城市整体形象,如从小尺度的亲切的庭院空间、宏伟的城市广场,直到整个城市存在于自然空间的形象。
3.0.4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master planning outline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的重大纲领性文件,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
条文说明: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12条,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论证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条件,原则确定规划期内城市发展目标。
(二)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与布局。
(三)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初步意见。
(四)研究确定城市能源、交通、供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的重大原则问题,以及实施城市规划的重要措施。
3.0.5 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0.6 城市建成区 urban built-up area
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务的地区。
条文说明:城市建成区在单核心城市和一城多镇有不同的反映。在单核心城市,建成区是一个实际开发建设起来的集中连片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开发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建成区就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所组成。如连云港市和淄博市。
3.0.7 开发区 development area
由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设立的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的统称。
条文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3号,《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度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建设地区。
3.0.8 旧城改建 urban redevelopment
对城市旧区进行的调整城市结构、优化城市用地布局、改善和更新基础设施、保护城市历史风貌等的建设活动。
3.0.9 城市基础设施 urban infrastructure
城市生存和发展所必须具备的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的总称。
条文说明:城市基础设施分为工程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两类。工程性基础设施一般指能源供应、给水排水、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环境保护、防灾安全等工程设施。社会性基础设施则指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设施。我国一般讲城市基础设施多指工程性基础设施。
3.0.10 城市总体规划 master plan,comprehensive planning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和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条文说明: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名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和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规划期限一般为20年。
3.0.11 分区规划 district planing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0.12 近期建设规划 immediate plan
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对短期内建设目标、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的实施所作的安排。
3.0.13 城市详细规划 detailed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环境和各项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
3.0.14 控制性详细规划 regulatory plan
以城市总全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条文说明:根据建设部颁发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3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详细规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限,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
(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
(四)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五)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3.0.15 修建性详细规划 site plan
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3.0.16 城市规划管理 urban planning administration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等管理工作的统称。
条文说明: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规划编制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编制管理主要是组织城市规划的编制,征求并综合协调各方面的意见,规划成果的质量把关、申报和管理。城市规划审批管理主要是对城市规划文件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城市规划实施管理主要包括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和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等。
4 城市规划编制
4.1 发展战略
4.1.1 城市发展战略 strategy for urban developent
对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和纲领性的谋划。
4.1.2 城市职能 urban function
城市在一定地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和承担的分工。
4.1.3 城市性质 designated function of city
城市在一定地区、国家以至更大范围内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地位和所担负的主要职能。
4.1.4 城市规模 city size
以城市人口和城市用地总量所表示的城市的大小。
4.1.5 城市发展方向 direction for urban development
城市各项建设规模扩大所引起的城市空间地域扩展的主要方向
4.1.6 城市发展目标 goal for urban development
在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中所拟定的一定时期内城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所应达到的目的和指标。
4.2 城市人口
4.2.1 城市人口结构 urban population structure
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按照性别、年龄、家庭、职业、文化、民族等因素的构成状况。
4.2.2 城市人口年龄构成 age composition
一定时间城市人口按年龄的自然顺序排列的数列所反映的年龄状况,以年龄的基本特征划分的各年龄组人数占总人口的比例表示。
4.2.3 城市人口增长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在一定时期内由出生、死亡和迁入、迁出等因素的消长,导致城市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的变动现象。
条文说明:根据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城市人口增长可以分为人口净增长,人口零增长和人口负增长三种状况。
4.2.4 城市人口增长率 urban population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增长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条文说明:城市人口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增减速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增长率=(本年城市人口增长绝对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5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 natural growth rate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出生和死亡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人口数之比。
条文说明: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反映城市人口自然增减变化的基本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本年城市出生人口数-本年城市死亡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6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 mechanical growth rate of population
一年内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因素的消长,导致人口增减的绝对数量与同期该城市年平均总人口数之比。
条文说明: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是反映城市人口因迁入和迁出等社会因素引起人口增减变化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率=(本年城市迁入人口数-本年城市迁出人口数)÷ 年平均城市总人口数×1000(‰)
4.2.7 城市人口预测 urban population forecast
对未来一定时期内城市人口数量和人口构成的发展趋势所进行的测算。
4.3 城市用地
4.3.1 城市用地 urban land
按城市中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划分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的统称。
4.3.2 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在城市中包括住宅及相当于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绿地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条文说明:依据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本条文释义适用于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居住区规划时,仍可按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三级配套,即住宅用地及配套设施的用地。
4.3.3 公共设施用地 public facilities
城市中为社会服务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及设计等机构或设施的建设用地。
条文说明: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公共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4.3.4 工业用地 industrial land
城市中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堆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其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的建设用地。
条文说明: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工业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代号E)”。
4.3.5 仓储用地 warehouse land
城市中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6 对外交通用地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land
城市对外联系的铁路、公路、管道运输设施、港口、机场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
4.3.7 道路广场用地 roads and squares
城市中道路、广场和公共停车场等设施的建设用地。
条文说明:按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道路广场用地包括道路用地、广场用地及公共停车场用地。
道路用地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用地,包括其交叉路口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内部的道路用地。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如步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列为“其它道路用地”。
广场用地指公共活动广场用地,不包括单位内的广场用地。
公共停车场库用地是指供社会(包括公共车辆和私人车辆)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用地,不包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4.3.8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城市中为生活及生产服务的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用地,包括:供应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殡葬设施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用地。
条文说明:依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的规定,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用地(供水、供电、供燃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但供电用地中不包括应归入工业用地的电厂用地,关于高压线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则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交通设施用地(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用地(雨水、污水处理和粪便垃圾处理用地),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4.3.9 绿地 green space
城市中专门用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景观的绿化用地。
条文说明: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和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4.3.10 特殊用地 specially-designated land
一般指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特殊性质的用地。
条文说明:特殊用地中的军事用地,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之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特殊用地中的外事用地,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保安用地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根据国标GBJ137-90第2 .0.5条)。
4.3.11 水域和其它用地 waters and miscellaneous
城市范围内包括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村镇建设用地、露天矿用地和弃置地,以及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常年有水或季节性有水的全部水域。
4.3.12 保留地 reserved land
城市中留待未来开发建设的或禁止开发的规划控制用地。
4.3.13 城市用地评价 urban landuse evaluation
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价。
条文说明:城市用地评价中的工程评估,系对可能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的工程评估,通常根据地下水位的深度、洪水淹没范围、地基承载力、地形坡度等自然条件,评估用地适于建设的优劣程度,一般分为三级:一级指适宜于进行城市建设的用地;二级指需采取一定工程措施后方宜建设的用地;三级是不适于建设的用地。
4.3.14 城市用地平衡 urban landuse balance
根据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和实际需要,对各类城市用地的数量和比例所作的调整和综合平衡。
4.4 城市总体布局
4.4.1 城市结构 urban structure
构成城市经济、社会、环境发展的主要要素,在一定时间形成的相互关联、相互影响与相互制约的关系。
条文说明:城市结构包括城市的人口结构、社区结构、产业结构、用地结构、路网结构等等,它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4.4.2 城市布局 urban layout
城市土地利用结构的空间组织及其形式和状态。
条文说明:城市布局指城市物质环境的空间安排,如城市功能分区、各区与自然环境(山、河湖、绿化系统)的关系,以及主要交通枢纽、道路网络与城市用地的关系等。
4.4.3 城市形态 urban morphology
城市整体和内部各组成部份在空间地域的分布状态。
4.4.4 城市功能分区 functional districts
将城市中各种物质要素,如住宅、工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布置组成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
条文说明:城市功能分区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城市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使各功能区既保持相互联系,又避免相互干扰。60年代以来,城市功能分区的理论和实践有了新发展,如英国1970年开始建造的米尔顿·凯恩斯新城,不设置过分集中的工业区,而形成包括工厂、行政、经济和文化管理机构等布置在居住地段附近的综合居住区,力求做到就业与居住就地平衡。1977年在秘鲁签署的《马丘比丘宪章》,强调要努力创造综合的、多功能的环境,主张不要过分追求严格的功能分区。
4.4.5 工业区 industrial districts
城市中工业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
4.4.6 居住区 residential district
城市中由城市主要道路或片段分界线所围合,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相对独立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4.7 商业区 commrcial
城市中市级或区级商业设施比较集中的地区。
4.4.8 文教区 institutes and colleges district
城市中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区。
4.4.9 中心商务区 central business district(CBD)
大城市中金融、贸易、信息和商务办公活动高度集中,并附有购物、文娱、服务等配套设施的城市中综合经济活动的核心地区。
条文说明:中心商务区(CBD)的概念是本世纪20年代由美国人伯吉斯提出的,其含义是:CBD包括有百货公司和其它商店、办公机构、娱乐场所、公共建筑等设施的城市的核心部份。近年来随着世界产业结构的发展而越来越成为城市综合性经济活动的中枢,如美国纽约的华尔街地区、我国上海的外滩与规划建设中的浦东新区陆家嘴地区,其功能主要转化为:城市中的商务谈判场所、金融、贸易、住处展览、会议、经营管理、旅游、公寓、商业、文化、康乐等,并配以现代化的通信网络与交通设施。
4.4.10 仓储区 warehouse district
城市中为储藏城市生活或生产资料而比较集中布置仓库、储料棚或储存场地的独立地区或地段。
4.4.11 综合区 mixed-use district
城市中根据规划可以兼容多种不同使用功能的地区。
4.4.12 风景区 scenic zone
城市范围内自然景物、人文景物比较集中,以自然景物为主体,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的地区。
4.4.13 市中心 civic center
城市中重要市级公共设施比较集中、人群流动频繁的公共活动地段。
4.4.14 副中心 sub-civic center
城市中为分散市中心活动强度的、辅助性的次于市中心的市级公共活动中心。
4.5 居住区规划
4.5.1 居住区规划 residential district planning
对城市居住区的住宅、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室外环境、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所进行的综合性具体安排。
4.5.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quarter
城市中由居住区级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以居民基本生活活动不穿越城市主要交通线为原则,并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区。
4.5.3 居住组团 housing cluster
城市中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设有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应的、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4.6 城市道路交通
4.6.1 城市交通 urban transportation
城市范围内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人和货物的运输活动,以及行人的流动。
4.6.2 城市对外交通 intercity transportation
城市与城市范围以外地区之间采用各种运输方式运送旅客和货物的运输活动。
4.6.3 城市交通预测 urban transportation forecast
根据规划期末城市的人口和用地规模、土地使用状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对客、货运输的发展趋势、交通方式的构成、道路的交通量等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估算。
4.6.4 城市道路系统 urban road system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以及不同形式的交叉口和停车场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有机整体。
条文说明:城市道路系统中不同功能、等级、区位的道路是指:按功能不同划分为交通性道路和生活性道路等;按等级不同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按区位不同,有大、中城市重要货源点与集散点之间的便捷的货运道路,有市区边缘设置的过境货运专用车道,以及商业步行区内的步行道路等。
4.6.5 城市道路网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范围内由不同功能、等级、区们的道路,以一定的密度和适当的形式组成的网络结构。
4.6.6 快速路 express way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条文说明: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设计规范的规定,快速路的机动车道的设计行车速度为60~80km/h,快速路双向车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隔带。
4.6.7 城市道路网密度 density of urban road network
城市建成区或城市某一地区内平均每平方公里城市用地上拥有的道路长度。
条文说明:城市道路网密度以km/km2表示。依道路网内的道路中心线计算其长度,依道路网所服务的用地范围计算其面积。城市道路网内的道路指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
4.6.8 大运量快速交通 mass rapid transit
城市地区采用地面、地下或高架交通设施,以机坳车辆大量、快速、便捷运送旅客的公共交通运输系统。
条文说明:大运量指客运量大,理论研究表明,设计合理的且运行控制有效的公共汽车专用道上公共汽车的运行速度在16~22km/h范围内,客流量能达到单向2.5万人次/h。这种大运量快速交通除了采用公共汽车外,还可以采用轻轨或地铁。
4.6.9 步行街 pedestrian street
专供步行者使用,禁止通行车辆或者只准通行特种车辆的道路。
条文说明:各城市对步行街和管理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全天供步行者通行或在限定时间内(例如每天上午9时至下午7时)通行;对于车辆的通行,一般在供步行者通行的时间内,禁止车辆通行,但准许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等特种车辆通行,有的城市还准许固定线路的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在城市商业区的步行街,亦称为商业步行街。
4.7 城市给水工程
4.7.1 城市给水 water supply
由城市给水系统对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所需用水进行供给的给水方式。
4.7.2 城市用水 water consumption
城市生产、生活、消防和市政管理等活动所需用水的统称。
4.7.3 城市给水工程 water supply engineering
为城市提供生产、生活等用水而兴建的,包括原水的取集、处理以及成品水输配等各项工程设施。
4.7.4 给水水源 water sources
给水工程取用的原水水体。
4.7.5 水源选择 water sources selection
根据城市用水需求和给水工程设计规范,对给水水源的位置、水量、水质及给水工程设施建设的技术经济条件等进行综合评价,并对不同水源方案进行比较,作出方案选择。
4.7.6 水源保护 protection of water sources
保护城市给水水源不受污染的各种措施。
条文说明:对城市公共给水水源采取的保护措施包括:在水源周围建立水源保护区域(包括禁戒区和限制区);对水源的水质动态进行监测,定期分析水质的变化情况等。
4.7.7 城市给水系统 water supply system
城市给水的取水、水质处理、输水和配水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条文说明:城市给水系统通常对于一定规模的城镇来说,只设一个公共给水系统。由于用户对水压和水质的要求不尽相同,为了经济合理,也有采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完全独立或管网独立的公共给水系统,分别称为“分区给水”或“分质给水”。
4.8 城市排水工程
4.8.1 城市排水 sewerage
由城市排水系统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2 城市污水 sewage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中的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污水和径流水的统称。
条文说明:城市污水中的径流污水,是指雨雪淋洗城市大气污染物与冲洗建筑物、地面、废渣、垃圾而形成的污水,它具有季节变化和成分复杂的特点。
4.8.3 生活污水 domestic sewage
居民在工作和生活中排出的受一定污染的水。
4.8.4 生产废水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未受污染或受轻微污染以及水温稍有升高的水。
4.8.5 生产污水 polluted industrial wastewater
生产过程中排出的被污染的水,以及排放后造成热污染的水。
4.8.6 城市排水系统 sewerage system
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等工程设施以一定方式组成的总体。
4.8.7 分流制 separate system
用不同管渠分别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8 合流制 combined system
用同一管渠收集和输送城市污水和雨水的排水方式。
4.8.9 城市排水工程 sewerage engineering
为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城市污水和雨水而兴建的各种工程设施。
4.8.10 污水处理 sewage treatment,wastewater treatment
为使污水达到排入某一水体或再次使用的水质要求而进行净化的过程。
4.9 城市电力工程
4.9.1 城市供电电源 power source
为城市各种用户提供电能的城市发电厂,或从区域性电力系统接受电能的电源变电站。(所)
4.9.2 城市用电负荷 electrical load
城市市域或局部地区内,所在用户在某一时刻实际耗用的有功功率。
4.9.3 高压线走廊 high tension corridor
高压架空输电线路行经的专用通道。
4.9.4 城市供电系统 power supply system
由城市供电电源,输配电网和电能用户组成的总体。
4.10 城市通信工程
4.10.1 城市通信 communication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各种信息的传输和交换。
4.10.2 城市通信系统 communication system
城市范围内、城市与城市之间、城乡之间信息的各个传输交换系统的工程设施组成的总体。
4.11 城市供热工程
4.11.1 城市集中供热 district heating
利用集中热源,通过供热管网等设施向热能用户供应生产或生活用热能的供热方式。又称区域供热。
条文说明:城市集中供热中的集中热源是指热电厂和区域锅炉房制备的热源,或某些工业生产的余热,或有可利用的地热。
4.11.2 城市供热系统 district heating system
由集中热源、供热管网等设施和热能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2 城市燃气工程
4.12.1 城市燃气 gas
供城市生产和生活作燃料使用的天然气、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能源的统称。
4.12.2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 gas supply system
由城市燃气供应源、燃气输配设施和用户使用设施组成的总体。
4.13 城市绿地系统
4.13.1 城市绿化 urban afforestation
城市中栽种植物和利用自然条件以改善城市生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景观的活动。
4.13.2 城市绿地系统 urban green space system
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条文说明:城市绿地系统分布方式,一般要求均匀布置,结合各个城市的自然地形特点,采取点(指均匀分布的小块绿地)、线(指道路绿地、城市组团之间、城市之间和城乡之间的绿带等)、面(指公园、风景区绿地)相结合的方式把绿地连接起来,形成整体。
4.13.3 公共绿地 public green space
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4.13.4 公园 park
城市中具有一定的用地范围和良好的绿化及一定服务设施,供群众游憩的公共绿地。
条文说明:公园是城市公共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对保护环境、调剂人们生活、美化城市都有积极作用。公园可分为城市公园和自然公园两大类,这里所说的公园是指城市公园,根据其规模和功能不同可分为: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如动物园、植物园、儿童公园等)。自然公园通常是指国家公园等。
4.13.5 绿带 green belt
在城市组团之间、城市周围或相邻城市之间设置的用以控制城市扩展的绿色开敞空间。
条文说明:19世纪末、20世纪初,英国人埃比尼泽·霍华德在他的《明日的田园城市》一书中,倡导用逐步实现土地社会性区所有制,建设田园城市的方法,来建立城乡一体化的新社会。田园城市中运用了绿带的手法,但霍华德是引用了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城的先例,他指出,“阿德莱德城被“公园用地”所包围。城市已建成。它将怎样增长?它的增长是越过“公园用地”建设北阿德莱德。这就是要效法的原则,但在田园城市中有所改进。”
英国在1938年制定《绿带法》,用法律形式保护伦敦和附近各郡城市周围的大片地区,以限制城市用地的蔓延。
设有一定宽度的绿带,具有防止城市蔓延,保留城市未来发展用地,提供城市居民游憩环境,以及保护城市生态平衡等多种功能。
4.13.6 专用绿地 specified green space
城市中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设计等机构或设施,以及工厂和部队驻地范围内的绿化用地。
条文说明: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条文说明,专用绿地不列入城市用地分类中的绿地类,而从属于各类用地之中。如工厂内的绿地从属于工业用地,大学校园内的绿地从属于高等院校用地等等。
4.13.7 防护绿地 green buffer
城市中用于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林带及绿化用地。
4.14 城市环境保护
4.14.1 城市生态系统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共同组成的动态系统。
4.14.2 城市生态平衡 balance of city ecosystem
在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发展到一定阶段,其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保持的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
条文说明:城市生态系统由4个部分构成:1.非生物的物质和能量,包括阳光、温度、空气、水分和矿物等;2.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能通过光合作用将无机物变为有机养料,将光能转变成储存于有机养料中的化学能;3.消费者,包括人和各种动物;4.分解者,主要指细菌等微生物。城市生态平衡系指城市范围内生态系统中的生产者、消费者和分解者之间的关系所保持的相对稳定状态。
4.14.3 城市环境污染 city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在城市范围内,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的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声污染、热污染和放射污染等的总称。
4.14.4 城市环境质量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在城市范围内,环境的总体或环境的某些要素(如大气、水体等),对人群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适宜程度。
4.14.5 城市环境质量评价 city environmental quality assessment
根据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按一定的方法对城市的不环境质量所进行的评定、说明和预测。
4.14.6 城市环境保护 cit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在城市范围内,采取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科学技术的措施,以求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以保持城市生态平衡,保障城市居民的生存和繁衍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适宜的环境。
4.15 城市历史文化地区保护
4.15.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条文说明:至1994年,我国经国务院批准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共99个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其中第一批最早列入保护名单的,有北京、苏州、杭州、广州、遵义、延安等24个城市;列入第二批保护名单的,有上海、武汉、天津、哈尔滨等38个城市;列入第三批保护名单的,有乐山、衢州等37个城市。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分为国家级与省级二级,评为国家级的历史文化名城,必须首先是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历史文化名城。
4.15.2 历史地段 historic site
城市中文物古迹比较集中连片,或能完整地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或地段。
4.15.3 历史文化保护区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应予以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
4.15.4 历史地段保护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sites
对城市中历史地段及其环境的鉴定、保存、维护、整治以及必要的修复和复原的活动。
条文说明:条文中所说的“保存”,一般指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该根据有关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允许作任何改变(含改建和拆毁)。“保护”,一般指对传统街区和民居等的历史真迹和整体风貌的保护。“维护”,一般指重要的安全防护工作,如防火、防洪、防雪、防震等,不含建筑的具体维护和维修工作。
4.15.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cities
以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
4.16 城市防灾
4.16.1 城市防灾 urban disaster prevention
为抵御和减轻各种自然灾害和人为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对城市居民生命财产和各项工程设施造成危害的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2 城市防洪 urban flood control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而采取的各种工程和非工程预防措施。
4.16.3 城市防洪标准 flood control standard
根据城市的重要程度、所在地域的洪灾类型,以及历史性洪水灾害等因素,而制定的城市防洪的设防标准。
条文说明:条文中所说的城市的重要程度是制定防洪标准的重要依据之一,城市的重要程度是指该城市在国家政治、经济中的地位。洪灾类型是按洪灾成因分为河洪、海潮、山洪和泥石流四种类型。城市防洪标准通常分为设计标准和校核标准。设计标准表示当发生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可正常运行,防护对象(如城镇、厂矿、农田等)可以安全排洪。校核标准是在洪水流量大于一定的设计洪水流量时,防洪工程不会发生决堤、垮堤、倒闸和河道漫溢等问题。
4.16.4 城市防洪工程 flood control works
为抵御和减轻洪水对城市造成灾害性损失而兴建的各种工程措施。
4.16.5 城市防震 earthquake hazard protection
为抵御和减轻地震灾害及由此而引起的次生灾害,而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
4.16.6 城市消防 urban fire control
为预防和减轻因火灾对城市造成损失而采取的各种预防和减灾措施。
4.16.7 城市防空 urban air defense
为防御和减轻城市因遭受常规武器、核武器、化学武器和细菌武器等空袭而造成危害和损失所采取的各种防御和减灾措施。
4.17 竖向规划和工程管线综合
4.17.1 竖向规划 vertical planning
城市开发建设地区(或地段)为满足道路交通、地面排水、建筑布置和城市景观等方面的综合要求,对自然地形进行利用、改造、确定坡度、控制高程和平衡土方等而进行的规划设计。
4.17.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 integrated design for utilities pipelines
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年进行的规划。
条文说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所说的各类工程管线系指市政工程中的常规管线,即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等工程管线。条文中所谓统筹安排,只指要采用城市统一坐标系统和标高系统,从总体上安排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以免发生互不衔接和混乱的现象。所谓综和协调,就是要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条件、城市道路走向,相邻工程管线平行时的水平距离和相互交叉时的垂直距离,工程管线与其他工程设施之间所要求的距离,城市设施的安全以及环境的美观要求,协调解决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使其各得其所。
5 城市规划管理
5.0.1 城市规划法规 legislation on urban planning
按照国家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的总称。
5.0.2 规划审批程序 procedure for approval of urban plan
对已编制完成的城市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规所实行的分级审批过程和要求。
条文说明:城市规划必须坚持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关于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秕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5.0.3 城市规划用地管理 urban planning land use administration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的选址、定点和范围的划定,总平面审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各项管理工作的总称。
5.0.4 选址意见书 permission notes for location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5.0.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land use permit
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其建设项目位置和用地范围的法律凭证。
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第31条),又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39条)。因此,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基本手段之一。
5.0.6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urban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control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和批准的城市规划,对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活动所实行的审查监督以及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等各项管理工作的统称。
5.0.7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有关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
条文说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实施城市规划法制管理的又一基本手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作用:一是确认城市中有关建设活动的合法地位,确保有关建设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二是作为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三是作为城市建设档案的重要内容。
5.0.8 建筑面积密度 total floor space per hectare plot
每公顷建筑用地上容纳的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
条文说明:建筑面积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主要指标。计算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时,通常不包括±0以下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密度的表示公式为:
建筑面积密度=(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m2/hm²)
5.0.9 容积率 plot ratio,floor area ratio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条文说明: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5.0.10 建筑密度 building density,building coverage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建筑密度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5.0.11 道路红线 boundary lines of roads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条文说明: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5.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5.0.13 人口毛密度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5.0.14 人口净密度 net residential density
单位住宅用地上居住的人口数量。
条文说明: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公式为:
人口净密度= 居住总人口÷居住宅用地总面积(人/hm2)
5.0.15 建筑间距 building interval
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条文说明:建筑间距主要根据所在地区的日照、通风、采光、防止噪声和视线干扰、防火、防震、绿化、管线埋设、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综合考虑确定。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住宅布置,通常以满足日照要求作为确定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确定公共服务设施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病房等建筑的正面间距,也适用这一原则。
5.0.16 日照标准 insolation standard
根据各地区的气候条件和居住卫生要求确定的,居住建筑正面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获得的日照量,是编制居住区规划确定居住建筑间距的主要依据。
条文说明:日照标准中的日照量包括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两个标准。日照时间是以住宅向阳房间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到的日照时数为计算标准。日照质量是指每小时室内地面和墙面阳光照射积累计的大小以及阳光中紫外线的效用高低。1993年7月,我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93)对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已作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日照标准日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5.0.17 城市道路面积率 urban road area ratio
城市一定地区内,城市道路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城市道路面积率是反映城市建成区内城市道路拥有量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这里所说的城市道路系指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不包括居住区内的道路。建成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计算公式如下:
城市道路面积率=(建成区道路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成区用地总面积)(%)
也可以计算建成区内局部地区的城市道路面积率,公式为:
道路面积率=(道路用地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5.0.18 绿地率 greening rate
城市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
条文说明:城市的总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例,这里所说的各类绿地必须符合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 90)的规定。也可计算建成区内一定地区的绿地率。如居住区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化用地总面积占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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