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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某些行人交通事故应该追究设计、施工、管理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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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3 09:32: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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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行人交通事故应该追究设计、施工、管理者的责任   
[重构] 于 2004-09-12 08:45:29上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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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行人交通事故应该追究设计、施工、管理者的责任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包括修订)、实施新的道路交通法规,其中一个争论热点问题是,当行人违规时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司机与行人彼此各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还有必要考虑如下情况:如果道路设计(包括交通标志设置)、施工和管理存在问题,而这种问题导致或促成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除了应该追究行人和司机的责任之外,还应当追究道路设计者、施工者和管理者的责任。
例一 、北京市西客站南广场,在大圆盘的周边道路上,根本就没有划出行人通行的斑马线,行人不“违规”就进入不了西客站。在这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仅仅追究行人或司机的责任,显然是既不合理也不公正的。事实上,这里真正违规的是道路的设计者,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为行人提供“守法”的交通条件。
例二 、许多道路,不是没有人行道,就是人行道太窄(有的还不到一尺宽),或者被其它物品占用。以致行人不得不走下人行道,走上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在这种情况下,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显然也不能简单地追究行人的违规,而应当还要追究设计者的责任,占用人行道者的责任,以及相关的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
例三 、许多道路在设计的时候,为行人通行提供的斑马线、过街桥、地下通道就太少(考虑到生物多样性的生态环境,公路还应当为小动物提供穿越通道),或者间距过远,造成行人通行的诸多不便,并成为行人违规穿行道路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道路设计应该征求当地民众通行的意见,而且应当有国家或地方标准(若干距离内必须设置行人通行设施,什么样的行人聚集地必须设置行人通行设施)。如果道路设计没有征求当地民众意见,或者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相关标准(这些标准的制定也应该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那么凡是在这一道路区段发生的交通事故,就应当还要同时追究设计者的责任。
例四 、行人违反交通法规,有一部分人是明知故犯,还有一些人则是对越来越复杂的交通法规缺少了解,特别是外地人以及初次进城谋生的农民工。在这里同样存在着交通管理上的漏洞或不作为现象。例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理应对每一名初次进城的农民工提供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可以采取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散发交通知识(包括进城须知事项)小册子,播放交通安全电视片、录像带(用不了太多的经费)等办法。因此,如果有人因为不知道交通法规而发生交通事故,那么就应该同时追究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应责任
事实上,上述现象和问题,以及其它造成交通事故的现象和问题(例如弯路、坡度、路面摩擦力、通行者视野角度的设计不合理,红绿灯故障,交通标志不清楚,交通标志混乱甚至相互矛盾,道路野蛮施工,马路井盖缺损,等等),在我国道路交通上屡见不鲜。因此,如果我国的道路交通法规,仅仅着眼于规范行人和机动车的行为,仅仅去追究行人和机动车司机的违规责任,而忽视了对道路设计者、施工者、管理者的法律规范和责任追究,显然是远远不够的。

北京山海文化企划苑·重构文集040912HN31-1300 重构(王红旗)
电话51843850 信箱whqtpw@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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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3 16:05:22 | 显示全部楼层
呃呃呃,不敢苟同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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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5 21: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引起设计人员的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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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16: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我就遇到过类似情况。一个交叉口的机非隔离带,距路口20米处有一断口,(交叉口是新建的,断口是原有的,没有封闭),机动车直行车道(两排)遇红灯,左转车道绿灯,一骑自行车人从断口处冲出,在第4辆等待的直行车前穿过,撞在正常行驶的左转车右侧的中部,人倒地,车负主要责任,花费1万多元。
如断口在交叉口施工时封闭,这起事故就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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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4-9-16 16:49: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zuicai 发布
[B]呃呃呃,不敢苟同哦。 [/B]


菜兄之所以反对,估计是认为决策权在当官的手里,设计者并不能做主。

民工认为,当官的不懂不稀奇,又有几个当官的懂业务的。但是设计者如果能够提供完善、合理的设计给当官的来决定,是不是情况会好些。如果拿出来的就是不好的设计,也怪不得那些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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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6 20: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哈哈,民工又把自己的来自地改为堵城了,确实不错,道路测算平均时速只有14KM@_@
就是不知道也把自己称为堵城的北京答不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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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8 20:01:1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在这方面也存在很大的争议,具体实施各地还没统一。有部分作品设计的有一定的缺陷,但主要还是管理问题。具体出了事故谁负责,现在一句两句也讨论不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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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8 22: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姑且不说行政长官家长式的管理方式。
要追究设计施工的原因恐怕在技术上还存在很多困难!规范法规对这方面的涉及都很不具体,这可能需要一些日子吧!现在强调设计以人为本,仅仅作为一个理念强调,设计者只能尽可能的在现有地形地物及资金等已固定的情况下来满足“服务对象”。没有完美和完善的设计,只有“合理、可行”。实事求是,大家的社会责任心和公共意识才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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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21 00:2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往往做为一个形象工程,领导很喜欢的政绩。虽有大力支持,但也特别喜欢指手画脚。更糟糕的是往往一个城市有市长一个,副市长一大串,书记一个,副书记一大堆。谁都不服谁,每个人都发表一下意见,每个人都“指导”一番,结果就是误工费钱,设计不合理。最惨的是设计人员要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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