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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住宅设计与建造要“全寿命 高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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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9-17 12:4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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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设计与建造要“全寿命 高品质” 2004-8-3 7:59:13


发布时间:2004-7-29 11:53:00 文章来源:中国楼市 作者:中国建筑学会理事长 宋春华
我国及东亚地区,住宅生命周期呈短寿命型,大量处于设计使用年限内的住房被拆除,不符合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的原则。相当多的建筑被拆除是由于结构安全及其他质量问题所致,全面迅速地提高住宅品质是当务之急。住宅的全寿命高品质依靠完整的住宅产业体系来实现,其中的住宅性能认定,既是住宅产品体系,又是质量管理的重要制度。要总结和完善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提高认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以促进住宅技术进步,提供全寿命高品质的住宅及准确的市场信息,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报载:1995年初日本神户发生7.2级大地震,在对44万座倒塌房屋清理过程中发现,许多由日本知名开发商兴建的新住宅成了废墟,而一些旧房子(包括用国外建筑材料建成的房子)却完好无损。1996年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受理了3400多件关于房屋质量的投诉,是地震前的2倍。一位日本消费监督机构建筑研究所长说:在日本,能工巧匠修建的精良建筑在1300年后依然昂然耸立,可开发商们只想降低成本增加利润,所以质量越来越糟糕。这位建筑所长对“开发商们”说的话是否言过其词,我们不必细究,他提出的实际上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即住宅的寿命和质量问题。
中国亦存在类似情况,唐山地震所造成的历史性破坏和损失我们仍然记忆犹新。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实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城镇恩格尔系数的降低,社会对住房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巨大的市场需求促使我国住宅产业快速发展,近年来,城镇住宅年竣工量处于5亿平方米的阶段性水平,至2003年底城镇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达23.67平方米,其中东部地区已达25.06平方米。与此同时,住宅综合质量也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是和快速增长的住房面积相比,住房质量的提高要相对滞后。
为解决长期以来住宅品质不高、人居环境质量差的问题,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年适时转发了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1999〕72号)。这个《意见》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逐步实现住宅生产由传统的粗放型向现代的集约型转变,建立起住宅产业体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及产品质量,实现住宅品质的升级换代。
住宅全寿命概念
我国住宅在总体质量逐步提高的过程中,传递出一个重要的信息是:中国人可以住更好的房子。人们的质量意识普遍提高,消费者无论是购新房还是买旧房,都要经过多方比较选择,审慎权衡定夺。但是,在比较、选择、权衡、定夺的过程中,广大消费者遇到的巨大困惑是选择的标准是什么,定夺的依据在哪里?换言之,消费者迫切需要了解什么是好的、高品质的住房,什么是物有所值。在消费群体中,除了少数的时尚一族在追逐“概念消费”之外,对于大量的普通消费者而言,大部分人也仅限于对住房外观的、“可见质量”的选择,而对其潜在的、视觉难以判断的内在品质,如长寿命的生命周期和高品质的性价比等,却不甚了解。
其实,任何一种物质产品,都有一定的有限的生命周期,我们讲的产品寿命,是指能保持其基本性能、具备基本功能、保证基本品质而具有使用价值的时限。以空调设备为例,我国生产的房间空调器,寿命为8~15年,单元式空调机寿命约为10~15年,冷水机组寿命约为20~25年。
住宅作为一种建筑产品,也有一个使用年限和寿命问题。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设计文件要“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国家标准《建筑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2001)规定了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即将由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亦相应做出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规定。
设计使用年限是指在正常施工、使用过程中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只需正常维修而不需大修,可按预期目的正常使用,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持续地完成设计功能。发生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仍能保持必需的整体稳定性。如果达不到这个年限,说明在设计、施工、使用、维修的某一(些)环节上出现了非正常情况,应查找原因。建筑结构的使用年限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结构失效率可能较设计预期值增大,更应关注其安全性。住宅的全寿命应包括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在拆除之前这段时间。
实际情况如何呢?除了处于设计使用年限之中的建筑之外,有两种情况要特别关注:一是“超期服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甚至是临建、危房)未经检验认定仍在被利用;二是“中途夭折”,尚未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住宅(结构完好),被强行拆除。当前,在我国大拆大建的热潮中,有相当部分住宅“年富力强”而被拆除,使其全寿命大大折减而短命。这种现象不仅在我国大陆,包括台湾及国外某些地区亦有发生,类似的情况已引起各方面的广泛关注。
亚欧住宅生命周期比较
台湾学者在研究建筑生命周期与CO2总量关系中,曾对1981~2001年间台湾四大城市区的上万栋案例样本进行调查和研究,结论是台湾住宅平均拆除年限为23.21年,推算其生命周期为35~40年;日本学者1986年对数万栋已拆除建筑进行统计分析,推论日本住宅的平均寿命为38.2年。
台湾与日本的情况有一定的代表性,中国大陆尚未见有关的调查研究报告,估计情况也大致如此。其实,整个东亚地区,由于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规模迅速膨胀、人口大量迁移、社会急剧变迁的现实,加之某些特有的居家置业消费观念使然,东亚地区的住宅均呈现生命周期为30~40年的短寿命型现象。
究其短命原因,日本的调查表明:建筑的老化原因占47%,改善设备占7%,其他的经济社会原因(包括改变使用性质、提高土地效益、城市改造、扩大空间等)约占一半。这说明,被拆除的建筑有一半是结构、设备本身不堪续用,拆除是无奈之举,而另一半则是非物质原因,是消费观念出现误区和变态的社会需求所导致。
与之相反,欧洲国家的住宅寿命甚长,估算其平均寿命在80年以上。美国住宅平均使用年限虽然比不上欧洲,但仍比东亚地区长,有关资料称为44年。
住宅的短命现象,特别是大量处于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被拆除,不符合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价值灭失,不能做到物尽其用,是建筑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巨大损失;拆除过程要消耗可观的人力、物力、运力,同时产生大量的粉尘和废弃物,造成环境污染;拆除意味着新建,要补充和输入更多的资源,而能源大量消耗的后果是CO2排放总量的增加。可见,保证住宅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并获得较长的全寿命周期,对缓解大量新建住宅所造成的资源约束,提高资源利用率,减轻环境压力负荷,实现人居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有益的,也是重要的。
这里,我们不得不正视的是,在被拆除的短寿命建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结构安全和其他质量问题,造成了安全威胁和不宜居用的局面,从以人为本的观点看,拆除是必定无异的。因此,全寿命必须以高品质为前提,特别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准的提高,对住宅综合性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既要有较高的居住舒适度,又要有可靠的安全度,既要有良好的经济性,又要有高品质的宜居性。
影响住宅品质的要素
当前,在住宅质量总体不断提升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国质量协会和全国用户委员会公布的2003年全国住宅用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分值仍然不高(64分)。住户对住宅质量要素的关注中,首位的仍然是工程质量,诸如地基下沉、墙体裂缝、门窗不严、跑冒滴漏等,其次的顺序为户型与布局设计、功能质量、物业管理、自然与人文环境、小区配套设施等。然而,用户现在对住房质量的满意程度中,排在前面的却是功能质量,其次是户型与布局,再次才是工程质量及其他方面。在分项评价中,对隔声及门窗质量、对楼内公共设施及住宅净高、对保温隔热等方面评价较低。
随着资源节约活动的开展,节地、节能、节水、节材的经济政策将相继出台,水价、热价、电价的调整及物业税的征收,将对居住成本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些性能低、品质差的住宅将处于高成本运行的劣势,这些住宅要在牺牲舒适度和加大消费支出之间做出选择,可能是新焦点。因此,全面迅速地提高住宅品质,将更加突出地摆在住宅产业的面前。
提高住宅品质,一方面要从市场反馈的薄弱环节,即用户最不满意的地方抓起,另一方面要理性地从全寿命高品质的基本要求出发,解决好关键的质量要素。这就是:布局的合理性(选择经济合理的户型,适应现代居住行为的布局)、建筑的可靠度(科学确定基准期、使用年限及安全等级)、功能的均好性(各类功能空间没有明显欠缺,综合性能高)、空间的舒适度(良好的热环境、气环境、声环境、光环境等)。在建筑的可靠度方面,除了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耐久性之外,各类设备、管线、门窗及其它部品也有个使用年限的问题,例如水管,我们已经禁止使用冷镀锌钢管用于室内给水,推广铝塑复合管、交联聚乙烯管(PE-X)、三型无规共聚聚丙烯管(PP-R)等,但最好的还是铜管,铜的性能稳定不易腐蚀,而且耐高温高压,其使用年限可以和结构使用年限相匹配。
性能认定推动全寿命高品质住宅发展
住宅全寿命的高品质,是依靠住宅产业链中的各个环节以及完整的产业体系来实现的,住宅的技术保障体系、建筑体系、部品体系及质量控制体系,几乎都涉及到上述的品质要素。这里特别要提到的是住宅性能认定,它既是住宅产业的产品体系,是产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产品质量管理中的重要制度,对提供全寿命高品质住宅是不可缺少的。
其一,通过性能认定,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住房的商品化形成了多元的产品需求,针对不同消费群体提供不同规格的产品,是市场经济机制下住宅生产与供应的基本特征。即住宅性能和品质不是绝对的、单一的、无需比较的,而是相对的、多元的、可选择的。性能认定为消费者和开发商选择产品性能提供依据,消费者可按需要求购(求租),开发商可根据市场对不同性能和品质产品的需求,有的放矢地策划和经营,规划设计也就有了明确的预期目标体系。
其二,通过性能认定,还消费者以知情权。住宅是高价值的耐用消费品,作为高标的额的商品进入市场参与流通和交易,应提高其产品性能和品质的透明度,为消费者提供可靠的商品信息。获得产权的住宅已成为家庭财产最重要的部分,掌握自己拥有物业的性能、品质、成色以及价值几何,当是物权的题中之意。
其三,通过性能认定,维护当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住宅的商品性使它成为市场的标的物,在评估、销售、再转让、赠与、继承、纠纷仲裁、法律诉讼等诸多环节,都会由于物业性能、品质、价值等原因而涉及当事主体的权益,客观、公正、科学的性能认定,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始于1999年,目前仍处于探索试行阶段,已初步建立起分为3个等级的A级住宅性能认定制度,制定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认定指标体系,从五个方面(适用、安全、耐久、环境、经济)23个项目(AAA级)进行综合认定。从试行效果看,基本上达到了预期目的。新形势下的住宅性能认定工作,要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总结试行阶段的成绩和问题,同时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管理经验,不断完善认定制度和指标体系,为扩大认定范围和适时全面推行创造条件。日本在有关住宅性能认定的相关工作方面开展的比较早,他们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修订原则
日本比较早地开始了住宅质量评定和性能认定工作,1960年实行KJ制度(模数协调及规格、尺寸、技术保障等),1973年试行BL制度(优良住宅部品认定制度),1987年实行优良住宅认定制度。从2000年4月起实施《住宅品质确保法》,该法有三大支柱,其中之一为“住宅性能表示制度”,其余两项为新建住宅基本结构质量实行“十年义务保证”责任期及完善“指定住宅纠纷处理机构”。2000年7月公布国土交通大臣制定的日本住宅性能“表示基准”及“评定方法基准”,10月开始执行新的住宅性能表示制度。2001年8月又进行了修订,由9个领域28个项目改为29个项目。2002年8月二手房(存量住房)性能表示制度公布实施,10月正式启用。至2003年6月全国有资质的住宅性能评价机构达93家,至2001年7月,有51个律师协会作为指定的住宅纠纷仲裁机构。
借鉴日本的做法和经验,应及时对我国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加以完善和提高,重点是对现在试行的《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加以必要的充实和调整,并应上升为国家标准。
《办法》修订应坚持以下原则:
1、除示范工程等指定项目外,目前仍应坚持自愿申请认定的原则;
2、认定的内容要突出重点,坚持外观不易判断的事项(内在品质)优先的原则,对易替换和不易客观评价的项目可不列为认定的内容;
3、认定的方法要坚持简便易行、便于操作的原则;
4、指标体系要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重点部位可现场检测取得数据,保证认定的科学性;
5、认定机构应坚持第三方认定的原则,应是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认定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6、认定范围应该坚持全覆盖的原则,要逐步扩大至存量住宅,并制定相应的认定细则。
总之,住宅问题关系国计民生,住宅的寿命和品质问题,涉及人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居住质量和生活水平。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从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利用出发,要特别关注住宅的全寿命及其性能和质量,为社会提供高品质的产品,实行住宅性能认定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有效方法和途径。应总结和完善我国住宅性能认定制度,提高认定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在试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认定范围,为促进住宅技术进步、完善住宅性能、提高住宅质量,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商品信息,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资料:
1.林宪德:《快速成长型东亚都市住宅二氧化碳排放量生命周期评估》
2.日本国土交通省住宅局:《日本的住宅性能表示制度》
3.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住宅性能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作者: 宋春华
来 源: 中国楼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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