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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关于建设项目新发表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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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4-11-12 13: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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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动土关口前移 我国将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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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土资源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从今年12月1日起实行建设项目用地分级预审。
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是用地审批的前置关口。根据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核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据参与起草工作的专家介绍,原办法有关规定已难以适应今后建设用地预审管理的需要。此次修改一是针对国家建设项目管理方式的改变要求对建设用地预审进行相应调整;二是针对以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原办法进行进一步完善。新办法规定,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新办法进一步明确预审是批准、核准建设项目前的必备环节。预审内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资金是否有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为保证预审的质量,增强可操作性,新办法作出了实行分级预审的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涉及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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