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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某网校的案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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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3-18 11:35: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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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2000年10月11日,*市万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该市美尔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废水处理工程合同》,由美尔公司负责治理益风集团(甲方)的味精污水达标工程。合同具体约定了工程质量要求,对于施工时间,万威公司要求思美尔公司在合同签订起60天达标申请验收,70天内必须达标验收。工程总造价为110万元,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原告支付50万元,剩余60万元在检测达标一周内付给被告。双方还约定了具体的违约赔偿责任。
??签约后,万威公司按时付给对方50万元预付款项,但美尔公司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在约定的工程期限内达标申请验收。万威公司要求对方撤离施工现场,并退还所付工程预付款项及垫支款项,遭到思尔公司拒绝。于是万威公司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状告美尔公司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被告美尔公司则认为是原告单方面终止合同,是其单方面勒令被告离场,原告应付违约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在接到原告按时给付的50万元预付款后,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和标准完成对污水的排污达标,致使工程无法验收,被告应付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称工程未达标并无环保部门权威检测结论,原告起诉被告无基本证据;工程延期的责任不在被告,而且工程可以达标,是原告单方面勒令被告离场,违约责任在原告。(情况说明:技术方案是益风集团公司按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制订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被告具有环保工程的施工资质且只负责施工)
  问题:
(1)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违约责任的归属。
答案:
原、被告所签订的污水处理合同为技术工程转包合同。对于污水处理技术工程,国家建设部要求必须具有资质才能从事这类工程项目的设计,对施工则未作此规定。本案的技术方案是益风集团公司按国家环保部门要求制订并经环保部门认可的,被告具有环保工程的施工资质且只负责施工,原、被告双方经营范围和所签订合同项目与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冲突,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经过珠海益风集团公司同意,内容合法,应为有效。
??既然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都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已的义务,那么是谁造成了工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原、被告双方对此各有说法。经过详细调查,被告在污水处理过程中逾期未申请验收,是酿成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污水达标排放的标准作了明确规定,被告调试改造的排污工程逾期未能由环保部门进行验收作出鉴定,显然不是原告不进行验收,而是被告直至退场都未能合同约定的应在60天内达标申请验收的情形,原告的验收行为因被告未作出申请而无法实施,违约责任在被告。
??法院合议庭在认定以上事实的基础上,判决被告偿还原告50万元工程预付款,并偿还原告10000元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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