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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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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23:00: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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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8月1日起实施
    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与土地所有制相对应,我国目前土地使用权也可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类。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由此决定房地产开发所需要的土地仅限于国有土地,而非集体土地;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管理法也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因此,新出台的司法解释调整的范围只限于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纠纷案件,不包括集体所有土地。

  按照土地管理法确立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我国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在国有土地上,对于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农用地要严格管理,因房地产开发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可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因此,本司法解释调整的国有土地范围为国有建设用地,不包括国有农用地。

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其他部门无权出让。对开发区管委会遗留下的为数不少的出让土地问题,仍采取一定的补救手段,即在起诉前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追认的,可以认定有效,同时为防止追认手段的滥用,有效规范今后的土地出让行为,对追认的范围限定在本司法解释实施之前的情况。司法解释实施以后,开发区管委会再行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注:国有农场和集体土地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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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23: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概念清晰.明了。通过学学习,提高法律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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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9 23:25:23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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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0 09: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    概念清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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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0 21:52: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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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1 11:04:2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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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1 22:36:24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
加深下印象!
希望今年不要再考这种为难人的东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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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1 22: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总结的很好,真的很感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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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22 13: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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