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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19 10:3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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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建筑设计标准、规范

本章内容是按照考试大纲“建筑设计(知识)”的第一、第四两部分的要求编写的。第一部分包括公共建筑设计原理与构图原理,住宅设
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民用建筑等级划分及各阶段设计深度要求以及建筑设计新感念等小节。第二部分包括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各类型民
用建筑设计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设计防火等小节。本章涉及的教科书均采用最新版本,规范、标准均按照现行的版本。
*第一节* 公共建筑设计原理与建筑构图原理
各种类型公共建筑的设计都是立足于处理好功能要求、艺术形象和技术条件这三者的关系。其中,物质功能和审美要求的满足是设计的目
的,而技术条件则是达到目的的手段。
一、公共建筑的功能问题
功能问题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空间构成、功能分区、人流组织与疏散以及空间的量度、形状和物理环境(量、形、质)。其中突出的重点则是建筑空间的使用性质和
人流活动问题。
(一)公共建筑的空间构成
各种公共建筑的使用性质和类型尽管不同,都可以分成主要使用部分、次要使用部分(或称辅助部分)和交通联系部分三大部分。设计
中应首先抓住这三大部分的关系进行排列和组合,逐一解决各种矛盾问题以求得功能关系的合理与完善。在这三部分的构成关系中,交通联系
空间的配置往往起关键作用。
交通联系部分一般可分为:水平交通、垂直交通和枢纽交通三种基本空间形式。
1.走道(水平交通空间)布置要点:
应直截了当,防曲折多变,与各部分空间有密切联系,宜有较好的采光和照明。
2.楼梯(垂直交通空间)布置要点:
位置与数量依功能需要和消防要求而定,应靠近交通枢纽,布置均匀并有主次,与使用人流数量相适应。
3.门厅(交通枢纽空间)布置要点:
使用方便,空间得体,结构合理,装修适当,经济有效。应兼顾使用功能和空间意境的创造。
(二)公共建筑的功能分区
功能分区的概念是,将空间按不同功能要求进行分类,并根据它们之间联系的密切程度加以组合、划分。
功能分区的原则是:分区明确、联系方便,并按主、次、内、外、闹、静关系合理安排,使其各得其所;同时还要根据实际使用要求,
按人流活动的顺序关系安排位置。空间组合、划分时要以主要空间为核心,次要空间的安排要有利于主要空间功能的发挥;对外联系的空间要
靠近交通枢纽,内部使用的空间要相对隐蔽;空间的联系与隔离要在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恰当处理。
(三)公共建筑的人流疏散
人流疏散分正常和紧急两种情况:正常疏散又可分为连续的(如商店)、集中的(如剧场)和兼有的(如展览馆)。而紧急疏散都是集
中的。
公共建筑的人流疏散要求通畅,要考虑枢纽处的缓冲地带的设置,必要时可适当分散,以防过度的拥挤。连续性的活动宜将出口与入口
分开设置。要按防火规范充分考虑疏散时间,计算通行能力。
(四)功能对于单一空间量、形、质的规定性
单一建筑空间的大小、容量、形状以及采光、通风、日照条件是适用性的基本因素,同样是建筑功能问题的重要方面,应在设计中综合
考虑,统筹解决。
二、公共建筑的技术与经济问题
建筑空间和体形的构成要以一定的工程技术条件作为手段。建筑的空间要求和建筑技术的发展是相互促进的。选择技术形式时要满足功
能要求,符合经济原则。
(一)公共建筑与结构技术
公共建筑常用的三种结构形式:墙承重结构、框架结构、空间结构。
1.墙承重结构
常为砖砌墙体、钢筋混凝土梁板体系,梁板跨度不大,承重墙平面呈矩形网格布置,适用于房间不大,层数不多的建筑(如学校、办公
楼、医院)。其承重墙要尽量均匀、交圈,上下层对齐,洞口大小有限,墙体高厚比要合理,大房间在上,小房间在下。
2.框架结构
承重与非承重构件分工明确,空间处理灵活,适用于高层或空间组合复杂的建筑。
3.空间结构(大跨度结构)
充分发挥材料性能,提供中间无柱的巨大空间,满足特殊的使用要求。
悬索、空间薄壁、充气薄膜、空间网架等,结合结构、构造课程,了解受力特点和造型的关系,记住国内外著名实例。
(二)公共建筑与设备
考虑要点:
恰当安排设备用房,解决好建筑、结构与设备上的各种矛盾,注意减噪、防火、隔垫。结合设备课程,了解采暖、空调、照明各种系统
的选型原则和适用范围。
1.采暖系统
热水系统舒适、稳定,适用于居住建筑和托幼。蒸汽系统加热快,适用于间歇采暖建筑如会堂、剧场。
2.空调系统
集中空调服务面大,机房集中,管理方便,风速及噪音低但机房大,风道粗,层高要求大,风量不易调节,运行费用高,不适用于小风
量的复杂空间。风机盘管系统,室温可调,适用于空间复杂、灵活并需调温的建筑(如宾馆、实验室)。
(三)公共建筑与经济
应当把一定的建筑标准作为考虑建筑经济问题的基础,设计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防止铺张浪费,也不可片面追求低标准而降低
建筑质量。
要注意节约建筑面积和体积,计算和控制建筑的有效面积系数、使用面积系数、结构面积系数和体积系数等指标,节约用地,降低造价
,以期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建议结合建筑经济课程深入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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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8-26 21:29:00



  
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平方米。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6平方米。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储藏空间
(1)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0.9M;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阳台门0.7M。高度均不小于2M。
三、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6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十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二)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几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四、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三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但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平方米。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枪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五、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2)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7)套型阳台面积(平方米/套)
(二)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版投影净面积之和。
(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的,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间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四)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版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六、住宅设计中的节地问题
(一)住宅单体设计中的节地措施
(1)8层以下住宅增加层数可节约较多用地,超过8层后再增加层数,节地效果不明显;
(2)降低层高可降低住宅总高度,住宅的日照间距用地也相应减少;
(3)北退台或斜屋面也可获得减少日照间距用地的效果。
(4)加大进深、缩小面宽对节约用地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二)住宅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
(1)合理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在满足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较小的间距系数,对于节地是很有意义的;
(2)适当布置东西向住宅,让房屋间距用地有一部分重叠,可以进一步节约用地;
(3)适当布置高层塔式住宅,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
(4)总图布置适当偏角,日照间距系数可以折减,可以节约用地;
(5)在城市干道南侧布置高层,把日照间距用地纳入道路用地。
七、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
(一)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三)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劝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 0.35
(2)平面指标 0.20
(3)厨卫 0.15
(4)物理性能 0.10
(5)安全性 0.10
(6)建筑艺术 0.10
(四)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平方米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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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住宅设计原理、规范及评价标准
一、我国现行住宅层数划分的规定
低层:1~3层
多层:4~6层
中高层:7~9层(应设电梯)
高层:10~30层(应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二、套内各功能空间设计
(一)每套必须独门独户,并应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空间。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小于34、45、56、68平方米。
(二)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平面形状应尽可能选择有利于床位布置的尺寸,门窗位置要考虑对家具布置的影响。双人卧室不小于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不小于6平方米。
(三)起居室应有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起居室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的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M。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
(四)厨房
(1)厨房面积不小于4~5平方米;
(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
(3)应妥善安排洗、切、烧功能,设备布置要符合操作流程,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M;
(4)厨房净宽,单面布置设备时不小于1.5M,双面布置设备时两排设备净距不小于0.9M。
(五)卫生间
(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配置三件卫生洁具,其使用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
(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或厨房。
(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
(4)套内应设洗衣机位置。
(六)层高和室内净高
(1)普通住宅层高不宜高于2.8M。
(2)卧室、起居室净高不应低于2.4M,其局部(不超过1/3使用面积)净高不应低于2.1M,利用坡顶空间做卧室、起居室时,其一半面积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M。
(3)厨房、卫生间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M;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地面净距不得低于1.9M,且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七)阳台
(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2)阳台栏杆设计应防止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3)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M。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4)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顶层阳台应设置雨罩。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5)阳台,雨罩应做有组织排水;雨罩应做防水,阳台宜做防水。
(八)套内走道、楼梯及储藏空间
(1)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M;通往厨房、卫生间、储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M。过道拐弯处的尺寸应便于搬运家具。
(2)吊柜净高不应小于0.4M;壁柜净深不宜小于0.5M。
(3)套内楼梯的梯段净宽:一边临空时不应小于0.75M;两侧有墙时不应小于0.9M,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2M,高不大于0.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边0.2M处宽度不应小于0.22M。
(九)门窗
(1)外窗窗台距楼、地面净高小于0.9M时,应有防人身坠落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不受此限。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M且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应采取防卫措施。
(2)面临走廊或凹口的窗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开启的窗扇不应妨碍交通。住户门应采用安全防卫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交通。
(3)各部位门洞最小宽度:户门0.9M;卧室、起居室门0.9M;厨房门0.8M;卫生间、阳台门0.7M。高度均不小于2M。
三、住宅套外共用部分设计
(一)楼梯和电梯
(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M。6层及6层以下时,一侧设栏杆可不小于1M(梯段净宽指墙面到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
(2)楼梯踏步宽不小于0.26M,高不大于0.175M。扶手高度不小于0.9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大于6M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件间净宽不应大于0.11M。楼梯井净宽大于0.11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3)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梯段净宽,且不得小于1.2M。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2M。住宅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坪不少于0.1M。
(4)7层及7层以上住宅或最高住户入口楼面距底层室内地面高度16M以上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当中间层有直通室外的出口时,层数由该层算起。顶层为跃层时作1层计。
(5)12层及12层以上住宅应设不少于2台电梯,其中一台宜为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高层住宅电梯宜每层设站。非每层设站时,不设站层数不应超过两层。塔式和通廊式高层住宅电梯宜成组集中布置。单元式高层住宅每单元住宅每单元只设一部电梯十应采用联系廊联通。
(7)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得小于1.5M。
(二)走廊和出入口
(1)外廊、内天井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栏杆的安全设计同阳台栏杆。
(2)作主要通道的外廊宜做封闭外廊,并设可开启的窗扇。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M。
(3)住宅的公共出入口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的下部时,应采取设置雨罩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
(4)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识别标志;可按户设置信报箱。高层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应设门厅、管理室及信报间。
(5)设置电梯的住宅公共出入口,当室内外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及扶手。
(三)垃圾收集设施
(1)住宅不宜设置垃圾管道。当不设垃圾管道时,多层住宅应根据垃圾收集方式设置相应设施;中高层及高层住宅每层应设置封闭的垃圾收集间。
(2)住宅设垃圾管道时,垃圾管道不得紧邻卧室、起居室布置。垃圾管道最小断面为:多层住宅0.4M见方;中高层住宅0.5M见方;高层住宅0.6M见方。垃圾斗及垃圾斗门应耐腐蚀,关闭严密。垃圾管道顶部应通出屋面,底部应设封闭的垃圾间。
(四)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1)住宅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内。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几安全防护采取措施。
(2)地下室、半地下室作储藏间、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使用时净高不得小于2M;作汽车库使用时,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3)地下室、半地下室应采取防水、防潮及通风措施;采光井应采取排水措施。
(五)附建公共用房
(1)严禁布置存放和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车间、仓库,并不应布置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商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2)住宅建筑内不宜布置餐饮店。确需布置时,其厨房烟囱应高出住宅屋面,其空调、冷藏设备及加工机械应作减振、消声处理,并应达到环保规定的有关要求。
(3)住宅建筑中不宜布置锅炉房、变压器室及其它有噪声振动源等设备用房。如确需布置,应符合防火、隔声及有关专业规范规定。
(4)住宅与公共用房的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四、室内环境
(一)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的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两个能获得日照。日照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定》的规定。
(2)卧室、起居室、厨房侧面采光的窗地面积比值不应小于1/7。窗地面积比值计算中,窗面积按洞口面积,离地面0.5M以内的洞口面积不计算。当住宅位于三类光气候区以外,或窗类型不是单层普通玻璃钢窗时,窗地比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调整。
(3)卧室、起居室应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通风。但朝向住宅应采取通风措施。自然通风房间的通风开口面积与房间地面面积的比值,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6平方米。严寒地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设通风换气设施,厨房、卫生间应设自然通风道。
(二)保温、隔热
(1)住宅应保证室内基本的热环境质量,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以及节约采暖和空调能耗的措施。
(2)严寒、寒冷地区住宅的节能设计应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筑体形系数宜控制在0.30以下。
(3)寒冷、夏热冬冷和夏热冬暖地区,住宅建筑的西向居住空间的朝西外窗均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和西向外枪应采取隔热措施。
(4)设有空调的住宅,其围护结构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三)隔声
(1)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等于40dB。分户墙与楼板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宜小于等于75dB。
(2)卧室、起居室宜布置在背向噪声源的一侧。
(3)电梯不应与卧室、起居室紧邻布置。不得已时必须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五、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一)住宅设计应计算下列技术经济指标: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平方米)
(2)套内使用面积(平方米/套)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平方米)
(4)住宅标准层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5)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6)套型建筑面积(平方米/套)
(7)套型阳台面积(平方米/套)
(二)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等于各功能使用空间墙体内表面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2)套内使用面积等于套内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之和;
(3)住宅标准层总使用面积等于本层各套内使用面积之和;
(4)住宅标准层建筑面积,按外墙结构外表面及柱外沿或相邻界墙轴线所围合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当外墙设外保温层时,按保温层外表面计算;
(5)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等于标准层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建筑面积;
(6)套型建筑面积等于套内使用面积除以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
(7)套型阳台面积等于套内各阳台结构底版投影净面积之和。
(三)套内使用面积计算规定:
(1)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餐厅、过道、前室、储藏室、壁柜等使用面积的总和;
(2)使用面积按结构墙体表面尺寸计算,有复合保温层的,按复合保温层表面尺寸计算;
(3)烟囱、通风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
(4)跃层住宅中的套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使用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5)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顶板下表面与楼面间净高低于1.2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2.1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M的空间全部计入使用面积;
(6)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应单独计算,不得列入标准层使用面积和标准层建筑面积中,需计算建筑总面积时,利用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
(四)阳台面积应按结构底版投影净面积单独计算,不计入每套使用面积或建筑面积内。
六、住宅设计中的节地问题
(一)住宅单体设计中的节地措施
(1)8层以下住宅增加层数可节约较多用地,超过8层后再增加层数,节地效果不明显;
(2)降低层高可降低住宅总高度,住宅的日照间距用地也相应减少;
(3)北退台或斜屋面也可获得减少日照间距用地的效果。
(4)加大进深、缩小面宽对节约用地有相当显著的作用。
(二)住宅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
(1)合理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在满足卫生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采用较小的间距系数,对于节地是很有意义的;
(2)适当布置东西向住宅,让房屋间距用地有一部分重叠,可以进一步节约用地;
(3)适当布置高层塔式住宅,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
(4)总图布置适当偏角,日照间距系数可以折减,可以节约用地;
(5)在城市干道南侧布置高层,把日照间距用地纳入道路用地。
七、住宅建筑技术经济评价
(一)评价项目的对比条件
(1)建筑功能具有可比性,即建筑面积标准、住宅类型及建筑层数应基本相同。
(2)消耗费用的可比性,即应包括建造阶段和使用阶段两部分费用。
(3)价格的可比性,即采用同一价格水平计算,消除人为变动因素。
可以采用转化措施,使其具有可比性。
(二)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建筑功能效果和社会劳动消耗两部分。建筑功能效果是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方面的总和。社会劳动消耗是为取得建筑功能所付出的全部劳动量。按照经济效果的基本概念,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是以建筑功能效果与社会劳动消耗(即造价)之比来衡量的。
(三)为体现评价指标项目在总体评价中重要程度的差别,运算时按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进行加权。建筑功能效果指标中各项一级指标及劝重值:
(1)平面空间布局 0.35
(2)平面指标 0.20
(3)厨卫 0.15
(4)物理性能 0.10
(5)安全性 0.10
(6)建筑艺术 0.10
(四)评价方法中,定量标准0~4分,0分淘汰,1分为最低合格标准,4分为创新标准。定性指标中,平面空间综合效果系指:平面布置紧凑,空间分配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联系方便,私密性好。安全措施系指:疏散、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实际操作时需采用评分法解决定性指标定量计算问题。
(五)定量标准中0分一项即予淘汰。其具体标准是:
(1)家具布置:门窗位置不当,墙面破碎,不利于家具布置;
(2)储藏:无储藏设施(注:住宅设计规范已取消此项要求,可考虑用家具解决);
(3)楼梯走道:不符合安全疏散和有关规定;
(4)阳台:无阳台或不合规范;
(5)公用设施:不合规范要求;
(6)平面空间综合效果:不紧凑,功能分区不合理,居住与辅助面积不协调;
(7)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标准1平方米以上;
(8)厨房:间接采光,设备布置不合流程;
(9)卫生间:只设一个蹲坑,无预留洗浴设施位置;
(10)采光:窗地比小于1/7,或卧室、起居室部分间接采光(注:住宅设计规范要求,厨房也不可以间接采光);
(11)通风:不好
(12)保温隔热:不合规范;
(13)隔声:分户墙及楼板空气声隔绝<40dB;
(14)安全:防火、防盗、防坠落、防触电解决得不好;
(15)结构安全:不合规范;
(16)室内效果:空间比例不协调、分割紊乱、闭塞、色彩不协调、视觉效果差;
(17)立面效果:平立面处理呆板,体型比例失调;
(18)造价:超过当地造价10%以上。
(六)住宅建筑技术经济效果综合评价,最终表现为建筑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与社会劳动消耗指标体系的综合指数的比值。比值相对大的方案,也就是通常所说性能价格比比较高的方案,为较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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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8-26 21:31:00



  
*第四节*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一、总则
(一)建筑耐久年限:(以主体结构确定)
一级:100年以上 适用于重要建筑和高层
二级:50~100年 适用于一般建筑
三级:25~50年 适用于次要建筑
四级:15年以下 适用于临时性建筑
(二)高度与层数的划分:
住宅见住宅部分。
公共及综合性建筑超过24M(不含单层)为高层建筑。
超过100M均为超高层建筑。
(三)全国气候分区:
严寒地区(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小于等于-10度区
寒冷地区(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10度,小于等于0度区
温暖地区(III区)累年最冷月平均大于0度
累年最热月平均小于28度区
炎热地区(IV区) 累年最热月平均大于28度区
(四)设计基本原则:
(1)执行当地城市规划实施条例;
(2)根据建筑的用途和目的,综合讲求建筑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3)合理利用土地和空间,提倡社会化综合开发和综合建筑;
(4)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在满足当前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提高和改造的可能;
(5)节约建筑能耗,保证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
(6)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应与多样化结合;
(7)体现对残疾人、老年人的关怀,为他们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提供无障碍的室内外环境;
(8)建筑和环境应综合考虑防火、抗震、防空和防洪等安全措施;
(9)在国家和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建设,应按国家或地区的有关条例和保护
规划进行。
(五)无标定人数的建筑
(1)应按专项建筑的设计规范核算并标明人数。
(2)公共建筑中的辅助面积接近主题使用部分并有可能与主题部分同时开放它用时,其疏散口宽度和数量应按两部分人数叠加计算。
(3)使用人数无控制的公共建筑,应按可能最多人数计算安全出口宽度和数量。
二、城市规划对建筑设计的要求
(一)建筑基地
(1)道路红线,是城市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建筑控制线,是建筑物基底位置的控制线。基地通常应与道路红线相连接,一般以道路红线
为建筑控制线。如因城市规划需要,主管部门可在道路红线以外另定建筑控制线。建筑物一般不得超出红线或建筑控制线建造。
(2)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1)建筑物与相邻基地边界线之间应按防火要求留出空地或通路。当建筑前后各自留有空地或通路,并符合防火规定时,相邻基地地界线两边
的建筑可毗邻建造。
2)建筑高度不影响邻地建筑最低日照要求。
3)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3)基地通路出口位置
1)车流量较多的基地(包括出租车站、车场)其通路连接城市道路的位置应距大中城市主干道交叉口自红线交点量起不小于70M;
2)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出入口不小于20M。
(4)人员密集建筑的基地(如影剧院、文娱、商业中心、博览)
1)至少一面直接临接城市道路,该路应有足够宽度以保证疏散时不影响正常交通;
2)基地沿城市道路的长度应按建筑规模或疏散人数确定,至少不小于基地周长的1/6;
3)基地应有两个以上不同方向通向城市道路的出口(包括以通路连接的出口);
4)基地或建筑物主要入口应避免直接对城市主要干道交叉口;
5)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前应有供人员集散用的空地,其面积与长度尺寸应按使用性质和人数确定;
6)绿化面积和停车场面积应符合当地规划规定。绿化布置不应影响集散空地的使用,并不应设置围墙、大门等障碍物。
(5)停车空间应按建筑面积或使用人数并经规划部门确定,在建筑物内或同一基地内,或统筹建设的停车场(库)内设置停车空间。
(二)建筑突出物
(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有:
1)台阶、平台、窗井;
2)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3)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它地下管线。
(2)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突出物:
1)在人行道上空:
a、2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b、2.5M以上的活动遮阳篷(突出〈人行道宽减1M并不大于3M)
c、3.5M以上的阳台、凸形封窗、雨蓬、挑檐(突出〈1M)
d、5M以上的雨蓬、挑檐(突出〈人行道宽减1M并不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
a、2.5M以上的窗扇、窗罩(突出〈0.4M)
b、5M以上的雨篷、挑檐(突出〈1M)
3)所有突出物均应牢固,不得向道路排泄雨水。
4)属于公益需要的和临时的建筑,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突入红线建造应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或按统一规定确定。
(三)建筑高度
下列地区建筑应按规划和有关专业部门规定限制高度:
(1)城市总体规划有要求的城市各用地分区按区控制建筑高度;
(2)市、区中心临街建筑按面临路宽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时,应按有关净
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机房、水箱间、烟囱等,在城市一般地区可不计入控制高度,但突出部分的高度和面积比例应符合当地规划实施条
例规定(如北京市规定突出高度以4M为限,面积比例以20%为限);当处在历史、文化、文物、风景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及上述有净空要求
的技术作业控制区时,上述突出部分仍应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四)建筑覆盖率、容积率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规定。
三、建筑总平面
(一)建筑布局
(1)总平面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对建筑布局、竖向、道路、绿化、管线和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考虑。
(2)建筑布局和间距应综合考虑防火、日照、防噪声、卫生等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间距应符合防火要求;
2)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符合当地规划部门制定的日照间距;
3)建筑布局应考虑夏季通风、冬季防寒及防风害侵袭,高层建筑布局应避免形成高压风带和风口;
4)采取综合措施防止或减少环境噪声;
5)建筑与各种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卫生保护标准。
(3)日照标准
住宅应每户至少有一个居室,宿舍应每层至少有半数以上的居室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一小时;
托儿所、幼儿园和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室,医院、疗养院至少有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
时。
(二)道路
(1)基地内应设道路与城市道路相连接。道路应能通达建筑物的各个安全出口及建筑周围应留的空地。
(2)长度超过35M的尽端式车路应设回车场,供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不应小于12MX12M。
(3)基地内车行量较大时应另设人行道。
(4)考虑机动车与自行车共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不应小于7M。消防车用的通路宽度不应小于3.5M,人行通路宽度不应小于1.
5M。
(5)基地内车行路边缘至相邻有出入口的建筑物的外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竖向
(1)基地地面坡度不应小于0.3%,地面坡度大于8%时应分成台地,台地连接处应设挡土墙或护坡。
(2)基地车行道纵坡不应小于0.3%,亦不应大于8%,个别路段可不大于11%,但其长度不应超过80M,且路面应有防滑措施;路面横坡宜
为1.5%~2.5%。
(3)基地人行道纵坡不大于8%,否则应设踏步或有防滑措施的、坡度不大于15%的局部坡道。人行道路面横坡宜为1.5%~2.5%。
(4)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排水方式据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5)建筑物底层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至少0.15M。
(四)绿化、管线
(1)绿化面积指标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的规定,绿化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2)各种管线的敷设不应影响建筑物的安全,并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振动、荷载等影响而损坏。管线应根据其不同特性和要求综合布置
。对安全、卫生、防干扰等有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或靠近敷设。管线应从建筑物向道路方向由浅至深敷设。管线布置应短捷,尽量少转弯。管
线与管线、管线与道路应尽量减少交叉。各种管线间水平、垂直净距及埋深应符合有关规定。
四、建筑物设计
(一)室内净高应按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的垂直高度计算;当楼板或屋盖下悬构件影响有效使用空间时,按结构下缘计算。
各种用房室内净高应按单项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执行。地下室、储藏室、局部夹层、走道及房间最低处净高不小于2M。
(二)楼梯、台阶、坡道、栏杆
要考虑防火安全疏散、日常交通人流通过、搬运物件、轮椅或病床车通行需要以及防滑跌、放坠落措施。
(1)楼梯
1)净宽按每股人流0.55+(0~0.15M)计算,并不应少于2股人流。
2)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有搬运大型物件需要时适量加宽。
3)每个梯段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不应少于3级。
4)楼梯平台上下过道处净高不应小于2M,梯段处净高不应小于2.2M。
5)楼梯至少一侧设扶手,三股人流时两侧设扶手,四股人流时加中间扶手。
6)扶手高不宜小于0.9M,梯井一侧水平扶手长度超过0.5M时,高度不应小于1M。
7)有儿童使用的楼梯,梯井净宽大于0.2M时要采取安全措施(防坠落同栏杆)。
8)弧形楼梯离内侧扶手0.25M除踏步宽不应小于0.22M。
(2)台阶
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
(3)供轮椅使用的坡道坡度不应大于1:12,且两侧应设0.65M高扶手,地面应防滑。
(4)防护栏杆高度不小于1.05M,离楼面或屋顶0.1M高度内不应留空。有儿童活动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构造,垂直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
11M。
(三)电梯、自动扶梯均不得计作安全出口。
(1)电梯
1)电梯井不宜被楼梯环绕。
2)以电梯为主要交通的每栋建筑物或建筑物的每个服务区内乘客电梯不宜少于2台。
3)电梯不应在转角处紧邻布置,单侧排列不应超过4台,双侧布置不应超过8太。
4)候梯厅深度:
单台或单侧排列时,住宅电梯大于等于轿厢深度
其它电梯大于等于1.5轿厢深度
多台双侧排列时,大于等于相对电梯轿厢深度之和并小于等于4.5M(客梯)
供轮椅用侯梯厅不小于1.5MX1.5M,不包括穿越侯梯厅的走道宽度。
5)井道机房不宜与主要房间贴邻,否则应隔振、隔声。
6)机房应专用,其围护结构应保温隔热,室内应通风、防潮、防尘;不应在机房顶板上直接设置水箱及在机房内直接穿越水管或蒸汽管。
(2)自动扶梯其止平台深度应满足安装尺寸,留足人流等候及缓冲面积。扶手与平行墙面间、扶手与楼板开口边缘、相邻两平行梯扶手间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0.4M。
(四)屋面、楼地面
(1)屋面最小坡度:平屋面 1:50
瓦屋面无望板基层 1:2
瓦屋面望板油毡 1:2.5
石棉瓦 1:3
波形金属瓦 1:4
压型钢板 1:7
(2)10M以上建筑无上人屋面楼梯时应设上屋面人孔或外墙爬梯。
(3)闷顶应设通风口,并有通向闷顶的人孔,闷顶内应有防火分隔。
(4)筑于基土上的地面应根据需要采取防潮、防基土冻胀、防不均匀沉陷等措施。
(5)存放食品、食料或药物等房间,其存放物有可能与地面直接接触者,严禁采用有毒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等做面层材料。
(五)门窗
(1)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外窗窗台低于0.8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2)双面弹簧门应在可视高度部分装透明玻璃。
(3)旋转门、电动门和大型门的邻近应另设普通门。
(4)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十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5)天窗应采用防破碎的透光材料或安全网,并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
(六)墙身、地下室
(1)砖墙0.06M出设连续水平防潮层。室内相邻地面有高差时应在墙身侧面加设防潮层。
(2)设计最高底下水位低于地下室底板0.3~0.5M时,且基地内土壤及回填土无形成滞水可能时,可采用防潮做法。
(3)地下室应在一个或若干个地面较低点设集水坑并预留排水泵电源及排水管路。地下管道、地漏、窗井等处应有防止涌水、倒灌的措施。
(七)厕所、浴室
(1)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储存、变配电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2)楼地面略低于走道,并有不小于0.5%的坡度坡向地漏或水沟。
(3)厕所应设前室或有遮挡措施。
(4)厕浴隔间平面最小尺寸:
厕所隔间:外开门0.9MX1.2M,内开门0.9MX1.4M;
淋浴隔间:外开门1.0MX1.2M,带更衣1.0MX(1.0+0.6)M。
(5)卫生间设备间距:
洗脸盆或盥洗槽水槽嘴中距不小于0.7M,距墙不小于0.55M;
小便器中距不小于0.65M;
单侧隔间至对面墙或小便器外沿及双侧隔间之间的净距,内开门时不小于1.1M,外开门时不小于1.3M;
单侧洗脸盆或盥洗槽至对面墙净距不小于1.25M,双侧洗脸盆或盥洗槽之间净距不小于1.8M。
(八)烟道、风道应伸出屋面,伸出高度应根据屋面形式、排出口周围遮挡物高度、距离及积雪深度等因素来确定,但至少不应小于0.6M,顶
部应有放倒措施。
五、室内环境要求
(一)采光、通风
(1)各类用房采光标准按计算及单项设计规范确定外,浴厨等辅助用房的窗地比不小于1/10,楼梯间、走道不小于1/14。
(2)内走廊长度〈20M时至少应有一端采光,〉20M时应两端采光,>40M时应增加中间采光口,否则应采用人工照明。
(3)有效采光面积
离地面高度在0.50M以下的采光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
采光口上部有宽度超过1.0M的外廊、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
水平天窗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口面积的3倍计算。
(4)自然通风的开口面积与地板面积之比:居住用房、浴厕等不小于1/20,厨房不小于1/10,并不得小于0.8平方米。
(5)严寒地区的居住用房,严寒及寒冷地区的厨房,无直接自然通风的浴厕均应设自然通风道或通风换气设施。自然通风道净截面面积及排
风口有效面积不应小于0.015平方米,并应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
(二)保温、防热
(1)保温要点:避风、向阳、日照;外表面积与建筑体积比值较小;外墙、屋顶与不采暖楼梯间隔热应做热工验算;接缝、混凝土嵌入体构
成的热桥做保温处理,严寒、寒冷地区不应设开敞的楼梯间和外廊,出入口宜设门斗或其它防寒措施;窗不宜过大并减少缝隙,加强密闭。
(2)防热要点:绿化环境,加强通风、遮阳及围护结构隔热等综合措施,平剖面设计要有利于组织穿堂风;东西向不宜布置主要房间,否则
应采取遮阳措施;屋顶、东西向外墙要验算内表面温度并保证不大于当地夏季室外计算最高温度。
(3)空调要点:设置空调的建筑物,外表面与体积比宜取小值,外表面宜用浅色;窗不宜过大并密闭、隔热、遮阳;空调房间宜集中布置,
且不与高温房间相邻;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间歇使用,内侧采用轻质围护结构;连续使用,内侧采用重质围护结
构。
(三)隔声
(1)各类房间的允许噪声级(dBA):
卧室 昼:50,夜:40,一般:55
有语言清晰要求:50
有音质要求:40
(2)大板、大模建筑应对附着于墙体和楼板的声源进行隔振。
(3)有噪声和振动设备的房间不应在主要用房的直接上层或贴邻,并对设备、管道减振、消声。
(4)安静房间有吊顶时,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采用轻质墙时应提高其隔声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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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0-23 18:1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了,值得一看,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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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4 18: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没什么个性,我也想留下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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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1 21: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楼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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