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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多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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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4 10:5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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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住宅与中高层住宅之间的最小间距是多少?例如五层和7层之间,侧面有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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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5 08:4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6米,满足防火间距。中间有管线适当加宽。没有窗户时可缩小为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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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11: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窗户时可缩小为4米是,要设防火墙,侧面有窗防火间距是6米,但考虑视觉干扰应适当宽一些,我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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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14: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个地方的都不一样,我把上海市这方面的规范给你看看,多层与中高层之间有多种关系,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距离。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二十二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二十三条 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设用地的实际使用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2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1.0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二)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在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2、东西向的间距,在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7倍,其他地区不小于0.8倍;同时不小于另一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3、建筑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6米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四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底层有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底层高度。
  第二十五条 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4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第一类居住用地的低层独立式住宅地区及其紧邻地区进行新建、改建的,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
  第二十七条 高层居住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在规定范围内保证受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一小时(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有关建筑日照的计算规则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为24米,其他地区为30米。
  2、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4米。
  (三)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2、东西向的间距,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0米。
  3、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五)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居住建筑的间距符合本条规定的,可不受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 在符合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8米,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为13米。
  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如大于第二十七条规定计算出的多、低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的,在同等条件下可按较小的间距控制,但须符合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日照条件。
  第二十九条 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建筑间距按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控制。
  (三)非居住建筑的山墙与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控制。
  第三十条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浦西内环线以内地区,其间距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三十一条 非居住建筑(第三十条所列的非居住建筑除外)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
  1、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4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
  2、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18米。
  (二)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三)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四)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
  以其他形式布置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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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8 16: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成都也有类似的条例
比规范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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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0 00:59:4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这个最小间距指的是消防间距了,日照间距一般比消防间距要大一些,二者不一样。最小间距具体如下:
高层与高层间距   13M
高层与多层间距   9M
多层与多层间距   6M
这是注册建筑师考过的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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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0 08: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分南北方的,和管线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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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1 16: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分情况考虑,要看看侧面的窗是不是主要用来获得日照的,如果是,则应按照日照间距算,如果不是,最小间距应是防火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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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3 16:56:4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教“河北省市、县日照间距系数参考表“,在此多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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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6: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北方住宅大部分为南北向,侧窗一般没有采光要求
间距(最小值)高层与高层间距 13M,高层与多层间距 9M,多层与多层间距 6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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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5 17: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层与多层俺这是9米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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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7 17:2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河北这一般是:
多层与多层 6M
高层与多层 9M
高层与高层 1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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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2 19: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b
我想每一地区都有自己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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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3 08: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清楚了许多,可是好多地区没有像上海这样的详细的条例啊,按照规范来的话,有些地方没有明确说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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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30 10:5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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