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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高层防烟分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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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0 22: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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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防烟分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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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6 10:40:39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没人下载啊?看来不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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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6 21:3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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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24 10: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太穷了
想看看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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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9 16:5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少了.就这么一点,规范上面都有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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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0 18:15: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还不如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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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1 23:05:07 | 显示全部楼层
没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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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2 14:28:52 | 显示全部楼层
贴出来
五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1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每个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表 5.1.1的规定。

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               表5.1.1     

建筑类别
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m2)

一类建筑
1000

二类建筑
1500

地下室
500


注:①设有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1.0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0倍计算。
   ②一类建筑的电信楼,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按本表增加50%。
    5.1.2 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 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4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 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5.1.5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5.1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5.1.5.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1.5.3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1.5.4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1.6 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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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5 01:12:06 | 显示全部楼层

a

总结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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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7 13:47:1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还以为有什么自己的见解,原来就是复制,粘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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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2 16:30: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太穷了
想看看不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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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09: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点内容阿,还要我的爱心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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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16:50:46 | 显示全部楼层
没办法,死记硬背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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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4 20:14: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跟规范完全一样啊!好歹也该总结的更严谨一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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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0 19:22:38 | 显示全部楼层
贴出来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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