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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注册建筑师人才流动规定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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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3 17:31: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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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人才流动规定有突破
近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2005]5号),按照《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建设部第374号)要求,对于注册建筑师有关执业资格注册事项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与以往的一些相关规定相比,在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的条件规定上,取消了以往相关文件中的“在不影响原单位设计资质前提下”的条款,改为只要“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有建筑师认为这是我国注册建筑师管理方式上的重大突破。
我国自1995年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以来,有关管理制度一直规定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设计资质前提下”。2005年11月4日,建设部下布发了第374号公告《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12月29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述通知。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该通知发布后,注册建筑师管理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理顺。
2006年1月12日《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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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8: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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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5:06: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注册建筑师管理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理顺"是逐步理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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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17: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筑师为自由职业者。看来是在逐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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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对于有些人来说,这项修改更加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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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20:31: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现象,结构师是不是也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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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1:3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这样才能让人才快速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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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6:24:57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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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8: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并不是好事,对一些人来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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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08:43:5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今后不用担心变更了,不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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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10:3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本就应该这样,证书本应归个人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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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22: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总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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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7 23:32:21 | 显示全部楼层
太好了!值得庆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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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8 18: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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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4 13:49: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此以来转注时需不需要原聘用单位提供材料?若原单位不放人,宁可让一注资格做费也不提供解聘材料能有什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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