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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注册建筑师人才流动规定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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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20:5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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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建筑师人才流动规定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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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01.13  今日/总浏览: 67/441
  戴晓华 中国建设报

  近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注建[2005]5号),按照《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建设部第374号)要求,对于注册建筑师有关执业资格注册事项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与以往的一些相关规定相比,在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变更执业单位”的条件规定上,取消了以往相关文件中的“在不影响原单位设计资质前提下”的条款,改为只要“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即可。有建筑师认为这是我国注册建筑师管理方式上的重大突破。

  我国自1995年实行注册建筑师制度以来,有关管理制度一直规定注册建筑师变更注册要“在不影响原单位设计资质前提下”。2005年11月4日,建设部下布发了第374号公告《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278号)中‘十、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关于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有关规定不再有效。”“有关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事项的具体规定由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另行通知。”12月29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上述通知。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该通知发布后,注册建筑师管理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逐步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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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21:59:56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现象啊,越来越像法制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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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5 23:03:04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新规定,设计单位是靠设计师生存的,原管理办法是保护那些不能正确认识设计师价值的设计院,新办法体现了以人为本,设计师都跑光了,你还甲级,乙级的有何意义,尊重人才光靠嘴说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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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2:04:16 | 显示全部楼层
早该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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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7:45:03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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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8:39:3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现象,强烈支持!争取今年考过一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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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8:46:37 | 显示全部楼层
二级建筑师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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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9: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如果建筑师执意要脱离原单位,也可通过劳动仲裁机构来进行调解,劳动仲裁机构出据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同样有效,而不是必须有原单位同意调出的证明!!
坚决支持这样的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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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9:28:4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规定非常好,真正体现了以人为本
也是GCD人性化管理的一个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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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6 09:29: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一新年好消息!
这样单位就不能以各种名义同时压低建筑师工资和留住人才了,哈哈,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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