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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监理的未来朱宏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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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5 13:0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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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一直在关注着《建筑法》的修改。朱宏亮在近日举行的报告会上,详细介绍了《建筑法》的修改情况。
朱宏亮教授在报告会之前,首先作了申明:他的讲话只是作为一种探讨和交流,纯属个人观点。至于《建筑法》具体如何修改以及修改的内容以将来颁布的《建筑法》为准。
据朱宏亮介绍,《建筑法》的修改始于2003年7月,当时成立了修改工作组;同年10月确定了《建筑法》修改的六大课题;今年六月完成了修改稿,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并将提交全国x-x,争取在年底之前完成对该法的修改工作。
据介绍,《建筑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既要有利于当前建筑市场的发展,还要有一定的前瞻性;既要保留、完善现行建筑法中有利于市场发展的成熟的、有效的制度,也要去除一些不适合市场发展的规定,比如“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主体工程的施工”等条款。而最重要的一点是,要建立一些新的管理制度,包括工程担保与保险、合同管理、造价管理等等。
与现行的《建筑法》相比,《建筑法》修改稿具有几个明显特点,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调整范围扩大到整个建设工程;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
与现行《建筑法》相比,修改后的《建筑法》三个方面有较大的调整。
首先是淡化单位资质,强化个人资格。现行《建筑法》非常注重施工企业资质,而忽视了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在当前工程建设活动过程中,不少违规违法行为纯属个人行为,而这些“个人”往往又有很大的流动性。因此,在将来要淡化甚至取消单位资质,而成立不设资质的项目管理公司,同时大大强化个人资格,个人违规就狠狠惩罚个人,甚至剥夺其终身从业资格。
二是实行联合共同承包制度。现行《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这样笼统的规定很难发挥企业优势,也不尽合理。修改后的《建筑法》将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制度,标准是,只要不同的企业能满足各自承担的施工任务的能力就可以参加投标。所谓“大猫走大洞,小猫走小洞”。
同时规定建筑施工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政府主管部门对备案合同有抽查的权力;建立合同当事人的信用制度;确立强制担保制度;对于施工合同的履行确立有操作性的相关规则。如,规定垫资施工的法律效力以及发包人自有资金的最低比例,垫资施工的保证责任等;规定工程交付与工程价款支付的法定时间关系;加强个人从业资格及责任,弱化企业资质管理,为从根本上取消″挂靠施工″奠定法定基础;明确转包的概念及法律责任。
三是实行监理制度改革。我国监理制度是从国外学来的,但我们学偏了。事实上,国际通用监理是全方位的,从工程立项、设计、施工,再到验收都包括了,同时还包括成本、资金、进度的控制等,而我们的监理只管施工一个阶段,甚至只管施工质量一项。并且国外监理只是一个岗位,是没有资质的,只要你具备相应的能力就可做监理。今后,将考虑改变现行的监理考试制度,取消监理资格制,实行分段监理,如设置设计监理、施工监理。感觉国家好像把执业资格考试当成儿戏,除了建筑师、结构师考试外,估计类似的所咨询师、造价师、建造师都不会有太大的用处。

http://edu.zhul0ng.com/edu/jianl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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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18 09: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不是真的哟,我感觉监理就那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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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 23: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这样的话,到时建筑市场是什么样?会比现在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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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3 11: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东西到中国就有特色,规范性需要一个过程的。人治与法制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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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30 08:2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悲哀啊!所有的政策应有连贯性和前瞻性,否则永远原地打转甚至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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