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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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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3-2 15: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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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加强村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特制定《陕西省农村村庄建设规划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1.2 适用范围及编制要求
1.2.1本《导则》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划内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1.2.2村庄建设规划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
1.2.3村庄建设规划应由专业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编制。
1.2.4 村庄建设规划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和省上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1.3 基本任务
村庄建设规划确定村庄发展方向、性质和建设规模,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综合安排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明确建筑风格和村庄风貌,注重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合理、设施齐全、特色鲜明、自然和谐的人居环境。
1.4 规划依据
1.4.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1993年第116号令)、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1.4.2《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陕西省村庄规划建设技术要点》及相关的技术规范、标准等;
1.4.3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村庄总体规划等。
1.5 规划范围
行政村行政区划管辖范围。
1.6 规划原则
1.6.1有利生产,繁荣经济。引导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人口在村庄集中居住,突出种植、养殖、加工业,鼓励从事第二、三产业的人口进城、进镇居住,推进城镇化进程。
1.6.2远近结合,整治为主。以对规模大、区位好、基础设施配套的现有村庄进行整治、改建为主,以新建村庄为辅。综合考虑远期发展的适应性和近期建设的完整性,所有集中改建和新建的村庄应统一规划,分步实施。
1.6.3保护环境,控制污染。要有净化环境的绿化用地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用地,工副业建设项目必须与生活区保持合理距离,以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1.6.4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要结合本村地形地貌、传统习俗和原有建筑的风格,尽量创造富有地方特色的村庄景观风貌。
1.6.5布局紧凑,功能合理。在进行村庄规划时,既要满足实用要求,又互不干扰,功能明确;既要考虑建筑密度、房屋间距,道路宽度的要求,又尽量不扩大建设用地。
1.6.6基础配套,方便生活。在规划中重在公共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的建设上做出合理配套,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
1.6.7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充分利用村庄内原有空闲地、丘陵、缓坡地及其它非耕地进行建设。
1.6.8合理选址,避开灾害。村庄建设用地选址应避开山洪、滑坡、泥石流、地震断裂带和河流溢洪区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避开自然保护区和地下开采区。
1.7 村庄建设规划年限及管理
1.7.1 村庄建设规划的年限一般为10年,规划的变更或修编应按照《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1.7.2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1.7.3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指导下,负责组织村庄建设规划的实施,在规划实施中,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第二章 村庄建设规模和规划布局
2.1 村庄建设规模分级和用地标准
2.1.1村庄按规划常住人口的数量,分为大型(大于1000人)、中型(300~1000人)、小型(小于300人)三级。
2.1.2村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所在市、县的耕地状况确定。以非耕地为主建设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100~150平方米;对以占用耕地建设为主的村庄,人均规划建设用地指标80~120平方米。
2.1.3 村庄建设用地由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共绿地及其他用地(包括生产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构成,其比例如下:
居住建筑用地 公共建筑用地 道路广场用地 公共绿地 其他用地
50%~70% 6%~12% 9%~16% 1%~5% 6%~15%
2.2 村庄规划类型
2.2.1村庄建设规划分为改建扩建型和新建型两大类。
改建、扩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综合调整、完善村庄的各类用地,注重原有村庄的空间格局的延续,加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绿化景观环境的完善和配套建设。保护利用传统街区和有文物价值的建(构)筑物。
新建型村庄规划建设应充分利用地形,集中紧凑布局,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注重环境景观效果,体现地域特色和时代特征。
2.2.2对规划撤并的村庄,除危房维修以外,应停止所有集体和个人的建设活动。
2.2.3对历史文化名村和具有一定价值的传统街区及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应明确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严禁与保护内容不协调的各类建设,延续原有空间格局和肌理单元,保护村庄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2.3 村庄结构形态
2.3.1村庄结构形态分为集中式、分散式、带状线型、枝状等。
2.3.2按地貌特征分为平原区、川地、塬地、山地、丘陵区等。
第三章 公共设施
3.1 公共设施分类
3.1.1公益型公共设施:指文化、教育、科技、体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养老(敬老)院等公共设施。村庄建设规划一般应设置幼儿园(托儿所)、小学、文化站(室)、养老(敬老)院、老年活动室、卫生站(计生站)、运动场、村委会办公建筑等。
3.1.2商业服务型公共设施:指百货商店、市场、生产资料、小吃店、综合修理店、理发、娱乐场所等公共设施。
3.2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
3.2.1 公共设施配套指标按人均建筑面积控制。
3.2.2 各类公共建筑建设规模,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确定,按大中小型分级设置,符合下表规定。
规模分级 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平方米/人)
行政管理 教育机构 文化科技 医疗保健 商业服务
大型 0.2-0.4 1.5-4.0 0.3-1.5 0.1-0.3 0.2.-0.6
中型 0.3-0.6 2.0-5.0 0.5-2.0 0.2.-0.6
小型 0.4-0.8 2.5-6.0 0.8-4.0 0.3-0.7
3.3 公共设施的布置方式
3.3.1 公共设施布置方式根据村庄布置结构模式,相对集中布置于村庄中部、主要出入口处或新、旧村庄的结合部。
3.3.2 公共建筑的布置形式,可根据实际采取沿街一字型、T字型、十字型、环广场周边式等方式布置。
第四章 住宅
4.1 住宅规划设计原则
4.1.1住宅布置以独门双拼式、联排式为主,独立式布置为辅。推行公寓式住宅布置,不提倡独门独户的院落布置(山区等特殊地区除外)。
4.1.2 住宅组团布局应结合地形,灵活布局,空间组合丰富。
4.1.3 住宅设计应遵循适用、经济、安全、美观、节能的原则,户型设计多样,尽量利用地方建筑材料,并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4.1.4 住宅建筑风格应体现地方特色,具有地域风貌。
4.2 住宅建设标准
4.2.1宅基地建设标准符合下表规定。
地区类别 用地标准
每户指标 一般人均指标(辅助)
平原区 二分 133平方米 40平方米
川地、塬地区 三分 200平方米 50平方米
山地、丘陵区 四分 267平方米 60平方米
4.2.2 住宅主楼基底面积不应大于宅基地面积的70%。
4.2.3 住宅布置尽可能安排南北朝向,避免东西向布置。住宅日照间距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房屋间距旧村改造不得小于南侧建房高度的1.25倍,新村建房不得小于1.4倍。应按规范合理布置消防通道。建筑物间距的计算一般以建筑物外墙之间最小垂直距离为准。
4.2.4 住宅层高一般控制在3米左右,保持宅基地标高(±0.000)的统一性。
4.2.5 低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30%,容积率不高于0.6;多层住宅建筑密度不超过25%,容积率不高于1.1。
4.3 不同地形住宅平面布置要求
4.3.1 山地丘陵住宅平面布置应采用垂直或平行等高线等方法,竖向处理上采用筑台、错层、叠落、分层入口等手法。
4.3.2 滨湖地区住宅平面布置应结合河流的走向,平行或垂直于河流布置,并充分利用水体进行环境景观布置。同时,应充分考虑防洪问题,留足防洪安全和河堤景观道路建设距离。
4.3.3 平坦地形住宅平面布置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布局灵活多样。
4.4 住宅平面设计
4.4.1 住宅平面设计应符合村民生活习惯,居、食、储、卫等功能空间划分明确、合理。
4.4.2 各功能空间应减少干扰,但要联系方便。必须实现人畜分离。
4.4.3 尽量为住户提供适宜的室外生活平台。同时应考虑停车库和生产工具用房的布设。
4.5 住宅立面设计
4.5.1 住宅立面及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体现地域风貌。
4.5.2 建筑材料应立足于就地取材,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章 基础设施
5.1 道路交通
5.1.1 道路等级与宽度
村庄道路应依据村庄类型、地形等确定道路等级系统。道路的组织形式与断面宽度的选择也要因地制宜。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定:
村庄主要道路:红线宽度12-18米。
村庄次要道路:红线宽度8-10米。
宅间道路:路面宽度3-5米。
村庄主、次道路的间距宜为120~260米。
5.1.2 道路照明
村庄主次道路应设置照明设施。
5.1.3 公共停车场
村庄公共停车场按每户1个停车位的标准配置,公共建筑停车场地应结合其建筑性质确定。
5.2 给水工程
5.2.1 给水工程规划包括用水量预测、水质标准、供水水源、输配水管网布置等。
5.2.2 用水量包括生活、生产、消防、浇洒、管网漏水量和未预见水量。综合用水指标取100~200升/人•日。水质应符合现行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水源为就近的地表水或地下水,并与区域供水、农村改水相衔接。
5.2.3 输配水管网的布置,采用环状与枝状相结合的方式。
5.2.4 在水量保证的情况下可充分利用自然水体作为村庄的消防用水,或设置消防水池安排消防用水。
5.3 排水工程
5.3.1 排水工程规划包括排水量预测、排水系统布置、污水处理方式等。
5.3.2 村庄排水一般采用雨污合流,有条件地区可采用雨污分流。
5.3.3 排水量应包括污水量、雨水量。污水量按综合用水量的85%计算。雨水量参考邻近城市的暴雨强度公式计算。
5.3.4 布置排水管渠时,雨水应充分利用地面径流和沟渠排放;污水应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管、渠应按重力流设计。
5.3.5 生活污水宜采用沼气池及化粪池等设施进行分区预处理,经氧化塘、氧化沟等设施处理达到无害化标准后,可用于农田灌溉和养殖业。
5.4 供电工程
5.4.1 供电工程规划包括确定用电指标,预测用电负荷水平,确定供电电源点的位置、主变容量、电压等级及供电范围;确定村庄的配电电压等级、层次及配网接线方式,预留配电站的位置,确定规模容量。
5.4.2 供电电源的确定和变电站站址的选择应以乡镇供电规划为依据,并符合建站条件,线路进出方便和接近负荷中心。
5.4.3 确定中低压主干电力线路敷设方式、线路走向及位置。
5.5 电信工程
5.5.1 电信工程规划包括确定固定电话主线需求量及移动电话用户数量,预留邮政服务网点和建设移动基站的位置。
5.5.2 电信设施的布点应结合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相对集中建设。
5.5.3 确定村庄主干通信线路的敷设方式、具体走向、位置;确定村庄内通信管线的走向、管位、管孔数、管材等。
5.6 广电工程
有线电视、广播网根据村庄建设的要求应尽量全面覆盖。有线广播电视管线原则上与村庄通信管道统一规划、联合建设。村庄道路规划建设时应考虑广电通道位置。
5.7 能源利用
保护农村生态环境,大力推广节能新技术,积极推广使用沼气、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利用清洁型能源。
5.8 环境卫生
5.8.1 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明确垃圾处理厂位置。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点,积极鼓励农户利用产生的有机垃圾作为有机肥料,实行有机垃圾资源化。有条件的村庄指定专人定时清扫、定时收集,集中清运堆放和处理。
5.8.2 结合农村改水改厕,逐步提高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覆盖率,推广水冲式卫生公厕。
5.9 综合防灾
5.9.1 消防
村庄按规范设置消防通道,主要建筑物、公共场所应设置消防设施。
5.9.2 防洪
按照二十年一遇以上标准,安排各类防洪和排涝工程设施。
5.9.3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提出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5.9.4 地震灾害防治
根据地震设防标准与防御目标,提出相应的规划措施和工程抗震措施。
5.10 竖向规划
村庄的竖向规划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建筑室外地坪规划标高等内容。竖向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5.10.1 合理利用自然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作量。
5.10.2 各种场地的适宜坡度:广场0.3~3.0%,停车场0.2~0.5%,运动场0.2~0.5%。
5.10.3 满足排水管沟的设置要求。
5.10.4 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5.10.5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村庄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5.10.6 建筑场地(宅院院落)的标高应与道路标高相协调,高于或等于邻近道路的中心标高。
第六章 环境景观
6.1 环境景观规划原则
6.1.1 重点加强村口与公共中心的景观环境建设,营造标志性景观效果。
6.1.2 合理利用特殊地形,形成地方特色。
6.1.3 结合民俗民风,展示地方文化,体现乡土气息。
6.2 建筑风貌
6.2.1 根据村庄整体风格特色、居民生活习惯、地形与外部环境条件、传统文化等因素,确定建筑风格及建筑群组合方式。
6.2.2 住宅提倡以坡屋顶为主,各类公共建筑除满足功能要求和方便人的活动外,必须与村庄环境相协调。
6.2.3 新建建筑应与原有建筑风貌相协调,形成统一的格调。
6.3 绿化系统
6.3.1 充分利用现状自然条件,尽量在道路两侧和不宜建设地段布置绿化,平面绿化与立体绿化相结合,植物宜选用易生长、抗旱、抗病害、生态效应好的乡土树种为主。
6.3.2 绿地建设重点宜结合村口与公共中心及沿主要道路布置,有条件的大型村庄可设置公共绿地游园。
6.3.4 村庄公共绿地应适当设置座椅、儿童活动设施、健身设施、小品建筑等。
6.4 河道景观
6.4.1 尽量利用现有河道水系,营造滨河水体景观。
6.4.2 河道驳岸宜随岸线自然走向,采用斜坡或台阶形式,河道两侧应布置绿化、河堤通道和适当的铺装活动场地。
6.5 村口景观
6.5.1 村口建筑应精心设计、构思新颖,体现村庄特色与标志性。村口风貌应自然、大方、亲切、醒目、宜人。
6.5.2 有条件的村庄村口应通过门楼、小品配置、植物造景与建筑空间营造等手段突出景观效果。
6.6 环境设施小品设计
6.6.1 环境设施小品主要包括场地铺装、围栏、花坛、园灯、座椅、雕塑、宣传栏、废物箱等。
6.6.2 场地铺装宜就地取材,形式简洁,利于排水。
6.6.3 围栏设计宜美观大方,宜采用通透式。
6.6.4 各类小品主要布置于道路两侧或公共空间,尺度适宜,结合环境场所要求,采用不同的手法与风格,营造丰富的村庄环境。
6.6.5 路灯、指示牌、废物箱等的风格应统一协调。
第七章 附 则
7.1 各市、县(市、区)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导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7.2 本《导则》由陕西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陕西省村庄建设规划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陕西省村庄建设规划
基础资料收集及规划成果要求
一、基础资料收集
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对村庄的发展现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做好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工作。规划需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1、历史沿革和自然地理位置
2、土地利用现状;
3、现状人口规模和村庄建成区面积;
4、建筑物现状,包括房屋用途、产权、建筑面积、层数、建筑质量;
5、公共设施规模和分布;
6、基础设施现状;
7、历史文化、建筑特色、风景名胜等资料;
8、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资料;
9、建设工程造价资料;
10、村庄地形图:比例为1:500~1:1000。
二、规划成果要求
规划成果主要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两部分。
(一)规划说明书
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村庄可以按照下列规划成果要求对规划内容进行适当的增减。
1、前言
规划工作过程简述,委托单位和委托单位要求、规划组织情况。
2、现状概述
(1)自然与经济社会条件
地理位置、人口与面积、与周围村镇、城市的关系、地形地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风景旅游资源、历史文化遗产与民俗风情、村庄住宅建设情况等。
(2)主要问题
用地布局与功能分区、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建筑形式与村民住宅、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环境卫生与村容村貌、对外交通联系等方面的主要问题。
3、村庄规划
(1)规划背景、规划期限、规划原则。
(2)村庄环境与场地分析
●分析村庄自然环境条件、建设条件,确定编制规划的主要制约因素,对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
●村庄建设用地的评定
●建设用地选择
(3)村庄建筑质量评价
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的建筑。
(4)规划预测
●规划目标
●规划范围
●人口与用地发展指标选择和规模预测
(5)规划布局
对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生产用地、绿化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等进行合理布局。
(6)公共服务设施
按照《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有关规定、村庄总体规划、本《导则》的要求,确定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规模及用地安排。
(7)基础设施
确定道路交通系统、给水排水、供电、电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与环卫设施、防灾减灾规划及竖向规划。
(8)景观环境
●建筑风貌
● 绿地系统
●河道景观
●村口景观
●环境设施小品方案
(9)住宅及主要公共建筑的设计意向
(10)工程量及投资估算
对规划所需的工程规模、投资额进行估算。对主要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和绿化、广场工程等所需投资应单独列出。
(三)规划图纸
1、现状及村庄位置图
村庄现状图比例为1:500~1:1000,标明地形地貌、道路、工程管线及各类用地性质及范围。另在现状图的空白处标明村庄在乡镇域的位置、所在行政村的范围以及和周围地区的关系,比例尺根据乡镇域范围大小而定。
2、建筑质量评价图
评价建筑质量,确定保护、保留、整治、改造建筑的范围。
3、规划总平面图
标明规划建筑、绿地、道路、广场、停车场、河湖水面、主要基础设施等的位置和范围,并明确各类用地性质和范围。
4、道路交通及市政工程管线规划图
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标明各类基础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及管线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以及有关设施和构筑物的位置和规模。
5、景观环境规划设计及竖向规划图
标明绿地的位置与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环境小品等景观设计意向。坡地村庄应做竖向规划图,标明道路交叉点、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
6、主要公共建筑透视图、村貌鸟瞰图及单体民宅平面选型图和透视图等。
 
 

 
附表:
                                                               村庄建设用地平衡表
项  目        计量单位        比重(%)        人均面积(m2/人)
村庄总建设用地        公 顷                  
1、居住建筑用地        公 顷                  
2、公共建筑用地        公 顷                  
3、道路广场用地        公 顷                  
4、绿化用地        公 顷                  
5、其它用地        公 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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