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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临时建造师,好大一只华南虎[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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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2 07: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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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建造师,好大一只华南虎[转]
今天忽然见到了2月26日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名单的公示通知,我临时地大吃了一惊,因为建设部这回的办事效率高得不合常理。从1月31日受理(申报截止日)至2月26日公布,扣除节假日,总共约13天,竟然审批了37957名临时建造师,按工作时间8小时计,不吃不喝也不拉,每分钟也要审批6名。一级泄题事件没下文,成绩公布没下文,急得30万考生如热锅里的蚂蚁,至此方恍然大悟,原来建设部是临时关起门来审批临时建造师了
    从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来,年年考试时间均是延后,甚至延后多久,具体时间还需要临时“另行通知”。成绩公布,印象里也是年年没个准时。去年的一级泄题事故,据说各方介入调查已有几个月,责任原因至今不明,责任人也未见处理。可见,中国衙门的效率要说快,可以快得迅雷不及掩耳盗铃;要慢又可以慢得像虎照鉴定,像虎照中那头著名的华南虎,头顶一片大叶子,任你如何吆喝辱骂,一动也不动。其中窍门,建造师们(不论是否临时的),都应好好参悟,否则拿到证你也根本就不是那块做工程的料
    回过头来再说这临时建造师,查了查建设部临时发的相关文件一细看,更发现了许多秘密。首先,人事部不见了,不知道是建设部临时有意要撇开人事部呢,还是人事部临时划清了界限。其次,几十万建造师考生,据说也是学了法的,竟无人知道该如何临时搬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单凭这一条,我要是建设部长,今年一张证书也不批给你们。年前见过打虎英雄为大家起草的行政复议书,那个叫非常的不专业,连程序也进不了,注定不会有下文。为什么?红头文件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不可诉性,不可以进入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难道老师没教过你们
    听仔细了,建造师资格是一种执业资格,设定和授予执业资格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适用行政许可法。其依据是:第十二条第(三)款
“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我临时建议这次多设几个临时建设部长,再查查建设部的官员有多少临时驾照,将来他们生病,一律由具有临时医生资格的给他治),但其本质仍然是一种由建设部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行为,属于行政许可法管辖范围。好,接下来我们就依据行政许可法来向纸老虎砸砖头
砖头一、建设部无权设定临时建造师
    《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行政许可法》第十七条:“ 除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好,看到十四条和十七条,我们基本就了解了,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如建造师执业资格、临时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必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就是说建设部部门规章本无权设定这一资格,那么其依据在哪里呢?有的,在十六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好,部门规章的上位法是行政法规,没有行政法规时,可以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准确的说,就是2003年2月27日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该决定规定:“取消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核准,由注册建造师代替,并设立过渡期
  看到这里,真相终于大白:注册建造师也好,临时建造师也好,必须由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命令来设定。而国务院在上述决定中规定了注册建造师制度,却从没有规定过临时建造师制度。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看明白了?临时建造师就是建设部“增设”出来的一个纸老虎
    那你说,不对呀,临时不是增设,只是规章对落实注册建造师制度的一个具体规定,好,《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有没有提到过申请人需要一级项目经理资格证书??而临时建造师却是需要这个的,所以还是增设了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其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这个办公厅或者什么市场司弄出来的各样通知呀,根本就不是什么部门规章,一句话,连建设部自己都没有设定执业资格的这个权力
砖头二、临时建造师的设定程序违法
    再看,《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显然,该临时建造师的授予决定存在着两大类重大利益关系人:考生与已经获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在整个过程中,建设部有没有告知过我们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呢?显然,程序违法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显然,依照建设部的要求,临时建造师是不需要国家考试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没有对此“另行规定”过呢?我们还是拭目以待,看建设部如何让法律和行政法规临时搞出个另行规定
打虎指南    知道了问题所在,接下来就该分析如何    纸老虎了。这需要临时学习《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1)虽然我们从未被告知享有听证权利,但我们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立即向建设部申请组织听证
(2)奋力顶贴和转发,使建设部高层了解我们的维权决心,使整个事件能得以在阳光下操作
(3)前面提到过,建设部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属于抽象行政行为,针对这个文件本身是不可以申请复议,也不能起诉的。目前的公告是申请名单,这也是不可诉的。但是再过些日子,“授予***等37957名同志临时建造师资格的决定”却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可以对它提起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了。复议书或者诉状怎么写呢?我们等它出来了再临时写
  没准备,临时就说这么多,欢迎各位转发。转发时请注明原贴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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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09:1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了,没法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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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7 10:2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无法理解的建设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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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2 10:41:44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四川地震后,震倒的大楼,这群建设部的大煞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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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23: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不错 政府有的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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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10: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是有心人,咱们完全可以联名上书建设部,或向法院申请行政复议,人多力量大,在叫上某报社某电视台,就更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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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23:04:18 | 显示全部楼层
说白了,所谓的临时建造师,就是那些以前请人代考拿到的项目经理。考建造师是动真格的考试,那些人因为没有文凭就没有办法考试,建设部以为是这些人因为工作忙而无暇复习考试,就想出这个损招来。
听说有些省份招标时根本就不承认临时建造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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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7 23:37: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没有临时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临时二级注册建筑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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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10 14:19:49 | 显示全部楼层
政策出台后触动了一些利益集团的利益,当然就执行不下去,没办法要照顾下一些老前辈,让他们可以继续保持目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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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4 14:1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都是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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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0 08: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主,政府不能不按规章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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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4 20: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写得很不错 政府有的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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