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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两种红线如何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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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 13:57: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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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红线和建筑红线在规划中有什么明确的区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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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11:39:3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是说建筑控制基线吧,<<民用建筑通则>>里好象有相关的详细说明,,你自己找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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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 23:2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道路红线---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2.0.16道路红线:  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5.0.11   道路红线
    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反映了道路红线宽度,它的组成包括:通行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所需的道路宽度;敷设地下、地上工程管线和城市公用设施所需增加的宽度;种植行道树所需的宽度。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越过道路红线。根据城市景观的要求,沿街建筑物可以从道路红线外侧退后建设。



建筑红线---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5.0.12   建筑红线  building ling
    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JGJ 37-87》
第2.2.1条   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基它地下管线。
   第2.2.2条   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在人行道上空:
     1、2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2.50m以上允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3、3.50m以上允许突出阳台、凸形封窗、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4、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人行道宽减1m,并不应大于3m。
    二、在无人行道的道路上空:
     1、2.50m以上允许突出窗扇、窗罩、突出宽度不应大于0.40m;
     2、5m以上允许突出雨棚、挑檐,突出宽度不应大于1m。
    三、建筑突出物与建筑本身应有牢固的结合。
    四、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排泄雨水。
     注:人行道上空突出阳台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
   第2.2.3条   可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
    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建筑和临时性建筑,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可突入道路红线建造。
   第2.2.4条   骑楼、过街楼、悬挑建筑
    骑楼、过街楼和沿道路红线的悬挑建筑,其净高、宽度等应根据当地规划部门的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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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3 12:36:2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
那有没有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重合的可能??要是没有可能那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距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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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3 19: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些传统街区内,会出现重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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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5 09: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初由 风中飞翔的鱼 发布
[B]谢谢各位!!!
那有没有道路红线和建筑控制线重合的可能??要是没有可能那有没有什么具体的距离要求? [/B]



我查到了一些地方的规定,这方面好象国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

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离 建筑

界 类别

建 距

筑 离

朝向
居住建筑

(含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 ︵

要 见

朝 附

向 录




低层
0.5
5
-
3

多层
0.5
9
-
5

高层
0.25(注)
12
0.15
9

次 ︵

要 见

朝 附

向 录




低层
0.25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0.25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0.125
9
-
6.5


 

注:在市区旧区为0.2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三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一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棗10千伏 5米?

35棗110千伏 10米?

154棗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指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应不小于0.75米。?

 

第四十五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于建筑物底层
第五章 建筑物退让?

第三十四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

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离 建筑

界 类别

建 距

筑 离

朝向
居住建筑

(含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文教卫生建筑)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最小距离(米)

主 ︵

要 见

朝 附

向 录




低层
0.5
5
-
3

多层
0.5
9
-
5

高层
0.25(注)
12
0.15
9

次 ︵

要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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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层
0.25
2
-
按消防间距控制

多层
0.25
4
-
按消防间距控制

高层
0.125
9
-
6.5


 

注:在市区旧区为0.2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第(一)项离界距离的规定外,须同时符合第四章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其最小值为3米。?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3米。在市区旧区中心地段的商业街,按此规定控制确有困难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第三十七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第三十八条 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定控制: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60米的,不得小于5米;

(二)建筑高度大于60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应相应加大后退距离,具体标准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

 

第三十九条 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多、低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均自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连接点算起)。?

 

第四十条 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执行。?在规定的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雨蓬、阳台、招牌、灯饰等可外挑,但其离室外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

 

第四十一条 在村镇、城镇范围之外的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国道、快速公路,两侧各50米;

(二)主要公路,两侧各20米;

(三)次要公路,两侧各10米。

公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沿穿越村镇、城镇的公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可按村镇、城镇规划进行管理,但建筑物后退公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四十二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的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6米。?

 

第四十三条 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的围墙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建筑物。电力线路保护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两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1、一般地区各级电压的架空电力线路,其每边向外侧延伸的距离:?

1棗10千伏 5米?

35棗110千伏 10米?

154棗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2、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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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18 09: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前也是对这个概念混淆,现在是完全搞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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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0 15:25: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不错,刚刚搜索到,很使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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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0 20: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是完全搞懂了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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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0 23: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啊
以前都不是很清楚的
现在终于有点概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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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2 20:3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一些小城市,道路红线是和建筑红线重合的!这个很正常,不过在一些重要的道路地段,一般都要求建筑红线后退道路红线一 段距离,具体多少,看规划而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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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28 09:59:57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11楼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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