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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NABAR)和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NCARB)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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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2-1-10 22:18: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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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协议的目标是在中美两国建筑师实践中实现一项互认协议或一项双边认同书。

背景
??1994年1月14日中国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NABAR)和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NCARB)签署了一个三年合作协议,以促进两国之间在法规、注册和建筑实践方面的信息交流。1995年11月间,此合作协议被延长三年,其有关行动在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NCARB)1996年6月召开的年会上,得到了各成员委员会的一致投票批准通过。

??今天,在美国50个州和5个行政管辖区内,一名建筑师只要他/她满足NCARB有关教育、培训和考试标准,即可获得NCARB的证书,并可以寻求和获得在任何一个其他的州或管辖区进行注册。

??同样,在中国(除香港、澳门、台湾)的30个省、市、自治区内,一名建筑师只要他/她满足NABAR有关一级注册建筑师教育、培训和考试标准,即可获得NABAR的证书,并可以寻求和获得在任何一个省、市、自治区进行注册,承担"不受限制"的建筑设计实践。

??双方经过多年的交流合作,在教育、培训、考试标准方面已采用相应的结构框架,双方认为,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努力以达到相互承认注册资格、标准或分阶段实施。

因此,双方同意提出下列可接受的步骤以实现互认。

1. 互认需要的标准
A. 教育标准
1) 为实现互认之目的,NABAR同全国建筑教育评估委员会(NAAB)将对美国的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体系进行分析,以确定美国体系是否与中国体系相当并接受。
??a. 如果认为美国体系是相当的,NABAR将告知NCARB。
??b. 如果认为美国体系存在问题,NABAR将告知NCARB不足以及需要进行更正之处,以使NABAR能够接受。
2) NCARB和美国全国建筑教育评估委员会(NAAB)合作以系统分析中国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体系,以确定中国体系是否与美国体系相当。

??a. 如果认为中国体系是相当的,NCARB将告知NABAR。
??b. 如果认为中国体系存在问题,NCARB将告知NABAR不足以及需要进行更正之处,以使NCARB能够接受。

3)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系统进行评价而需要NCARB与NAAB的志愿人员来华及在华所需的费用,包括旅行和食宿,不包括娱乐,将由有关方面的专门协议决定。NABAR将承担其对NAAB评估系统评价的费用。

B. 培训标准
1) NABAR应分析美国的培训和实习体系,以确定美国体系是否可被接受为与中国体系相当。
??a. 如果美国体系被认为相当,NABAR将告知NCARB。
??b. 如果认为美国体系存在问题,NABAR将告知NCARB不足以及需要更正之处,使NABAR能够接受。

2) NCARB应系统分析中国的培训和实习体系,以确定其是否与美国体系相当。
??a. 如果中国体系被认为相当,NCARB将告知NABAR。
??b. 如果认为中国体系存在问题,NCARB将告知NABAR不足以及需要进行更正之处,使NCARB能够接受。

3) 为确定培训标准是否相当所需要的费用将由两国按照1·A·3中相同程序决定。

C. 考试标准
1) 凡持有NCARB证书的美国公民,除了一次在以下说明的补充考试外,将由NABAR 确认NCARB的以英文测试的建筑师注册考试(ARE)可满足所有中国对建筑学考试的要求,并适宜在中国注册及进行建筑师实践;同样,中国寻求取得NCARB证书者必须证明他/她满足NCARB的考试标准。

2) NCARB将与美国和中国当局研究以决定包括保密和成本要求在内的条件,向中国考生提供寻求NCARB 证书进入ARE的可能。

3) NCARB-ARE考试的研究开发费已由NCARB承担,美国考生的考试费用已由NCARB 补助。中国考生如报名ARE考试其费用应不少于实际发生的年开发、运行和送达等费用,无补贴,并以美元计算。

4) 由于NABAR考试与NCARB-ARE考试现存在共同结构,在双方对教育和培训标准确认相当之后,在NABAR的合作下,NCARB将对NABAR考试进行一次全面审视,以确定NABAR 考试是全部或部分相当于NCARB-ARE考试,以及它是否满足全部或部分考试标准。进行本审视的费用将由有关方面的一项专门协议确定。

5) 由于在某一管辖区(州、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存在的文化、法律、实体差别,当此种情况出现时,该管辖区可要求寻求在其区内实践的每名建筑师在建筑师实践的某些方面进行一项补充考试。此类补充考试应当:
??a.)对每个外国和本国建筑师相同;
??b.)用英语进行;
??c.)管辖区不得借补充考试作为限制进行建筑师实践的手段,如发现此类情况,该管辖区将被排斥在互认协议之外。

2. 注册
??A. 任何中国建筑师为取得NCARB证书必须提供最新注册证明,证明允许该建筑师在中国使用"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并从事"不 受限制"的建筑师执业活动。

??B. 任何美国国籍的建筑师为取得NABAR证书必须提供最新注册证明,证明允许该建筑师在任何NCARB管辖区内使用"建筑师"的名义并从事"不受限制"的建筑师执业活动。

3. 证书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有关标准被满足或接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已执行一项互认协议之后,一名满足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品行良好的中国公民可申请NCARB证书。取得NCARB证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师可寻求并取得在美国任何一个管辖区内进行建筑师实践的注册,而无需与美国建筑师合作。

??B. 美国:在有关标准被满足或接受,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国已执行一项互认协议之后,一名满足标准、在美国品行良好的美国公民可申请并取得NCARB证书,可在中国注册并进行建筑师实践,而无需与中国建筑师合作。

??C. NABAR 与NCARB 同意指定一联合委员会以研究适应资深才高的建筑师的体系,并不迟于2001年6月提出报告。

4. 互认协议
??当教育、培训和考试标准已被两国代表机构认可,一项能确认相应标准及原则的互认协议将开始准备,它应包括以下原则:

A. 联合委员会
1)互认协议的管理和解释应由联合委员会负责,联合委员会的组成为3位从NABAR派出的代表和3位从NCARB派出的代表。

2)联合委员会的权力、职责和义务应加以说明并同意作为互认协议的部分,但是联合委员会对协议进行的修改应根据NABAR成员或NCARB各成员委员会的投票所通过的授权提案进行。

B. 行为和职业道德
??每位建筑师的行为和职业道德应符合执业所辖区内所规定的职业行为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C. 职业发展(继续教育)和再取证书(继续注册)
??如无其他要求,职业发展和再取证书的条件应满足建筑师注册所辖地的要求,此标准应与NCARB和NABAR的规定一致。

D. 由任一方终止协议
1) 在任一方终止协议前,此协议有效。最初提出终止协议的一方应通过联合委员会通知另一方其终止协议的意图。终止时间应在不 少于提出终止日期的一年内告知对方。

2) 根据互认协议的终止,在终止日期前持证人已取得的证书应继续有效,持证人同时保证有良好的表现,及时交纳费用和无取消证书的原因。

E. 互认协议的批准
1)互认协议经NABAR和NCARB的代表准备完毕后,需由NABAR的管理部门和NCARB的各成员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 当互认协议经双方完成并通过后,各方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使协议尽早得到两国有关部门的批准。

5.为促进国际建筑实践的双边认同书
??作为实现互认的第一步,NABAR和NCARB同意采取下列双方认同书来管理中国和美国之间的建筑实践。
为在一个管辖区取得建筑师实践的许可:

一、 一名外国建筑师应提供其本人最新的在其本国的注册证明。

二、 证明允许他以"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名义在其管辖区内从事"不受限制"的建筑设计实践活动。

三、 如果该管辖区是NABAR或NCARB的成员,其"不受限制"的执业活动适用于其它各成员管辖区。

四、一名外国建筑师应证明其本国的注册管理机构与本国有对等协议,其本国建筑师与该外国建筑师在其管辖区享有同等权利和机会。对美国而言(不论是作为外国或本国),其含义是在NCARB(代表美国)与NABAR(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有对等协议。

五、在没有该管辖区内的建筑师/一级注册建筑师的实质性的参与和合作下,外国建筑师不能进入该区寻求、招揽或提供投标服务。

六、在被选定为该管辖区内某项目的建筑师后,与其合作设计的本国建筑师应立即着手:
(1)向其所管辖机构提出认定外国建筑师身份的声明;
(2)描述所承担的工程项目。

七、本国建筑师应对该建筑项目负责。

八、外国建筑师应使用"对本国建筑师进行咨询的外国建筑师"的称号。

九、根据NCARB要求,NABAR将确认中国注册人员的情况;根据NABAR要求,NCARB将确认美国注册人员的情况。

十、一名外国建筑师按本认同书寻求在另一国进行建筑师实践时,应向对方的全国性注册机构(NABAR或NCARB)提出申请,以列入一份被允许在该国从事建筑设计实践的名单。

十一、有关合作双方责任、保险、司法管辖权、版权和类似问题的条款等商务问题,宜由建筑师与业主在签订相应的安排协议时协商确定。

6. 定义
A. 注册:为证明建筑师在指定的管辖区内有执业的能力的正式声明。注册与执业许可证在使用上同义。

B. 现有注册:指建筑师有良好表现,并在其管辖区内现在得到允许注册,从事执业活动。

C. 本国建筑师:在项目所在国的某管辖区内独立注册并从事建筑执业活动。注册可以由当地管辖区或全国性管辖区取得。但如果在当地管辖区内取得注册,那么此注册应在全国不受限制,并被认可。

D. 外国建筑师:当项目所在地在外国,寻求在外国独立注册并从事建筑执业活动的个人。

E. 不受限制执业:当建筑师在他的国家管辖区内可对任何类型的建筑提供服务时,称为不受限制执业。(以上不包括当地提出的某些具体要求)。

F. 外国/本国的管辖机构:在一州、省或地区内的注册机构,证书发放机构,和执照管理机构,例如,在美国是由项目所在地确定。亚拉巴马州即可以是一个外在管辖区也可以是一自在管辖区,亚拉巴马建筑师注册委员会即是外在机构也是自在机构。

G. 外国/本国全国管辖:国外各全国管辖机构的集合体,它代表一个国家或其所辖地区的所有独立注册,发证或发照机构。例如,美国是NCARB,中国是NABAR。

7. 本继续合作协议的批准
A. 当本继续合作协议由NABAR和NCARB的代表完成并通过,必须经NCARB委员会和NABAR的委员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B. 为促成协议的批准,签字双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建议程序,以使上述标准为基础的一项互认协议或一项双边认同书得以由他们的管理机构批准并执行。

中方代表? ? ? ? ? ? ? ? ? ? 美方代表
吴奕良?? ? ? ? ? ? ? ? ? ?    Susan May Allen
中国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主任? ? 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主席
张钦楠?? ?? ?? ?? ?? ?? ?Joseph P.Giattina, Jr.
中国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 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第一副主席
? ?? ?? ?? ?? ?? ?? ?? Peter Steffian
美国全国注册建筑师委员会第二副主席

? ??? ?? ?? ?? ?? ?? ?? ?? ? ?1999年5月3日
? ?? ? ?? ?? ?? ?? ?? ?? ?? ??于中国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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