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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诌议
引言
2002年出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生效不久,一些问题已经暴露了出来,使规划设计者陷入两难。要么满足规范,做出一个不合时宜的规划设计;要么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规划设计,而违反国家规范。为何新规范问世不久就难以全面指导我们的规划设计,本文通过分析,对规范中列为强制性条文的个别限定因子作出一些建议,以期为下一版本的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制定作参考。
一、新旧规范比较
新版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采用“新规范”)采用了94年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以下采用“旧规范”)的条款和因子,对个别条款做了修改。同时新规范中将一些条款作为强制性执行条款。
主要修改部分包括在3.0.2.2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重中,提高了住宅用地的最小比重,减小了公建用地比重,提高了道路用地比重,提高了绿化用地的最高比重。
在人均居住用地中放弃了旧规范中按照大、中、小城市的划分,采用了不同气候区的划分。保留了不同层数对居住用地的影响因子,但对层数划分没旧规范细。对平均每户人口做了调整,由3.5人降到3.2人。
二、新规范质疑
新规范中将3.0.2.2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3.0.3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5.0.6.1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控制指标都作为强制性条款。如果按照这一规定,计算的最大每户建筑面积如表1所示。
最大居住区用地及居住建筑面积
项目 人均最大 居住用地 最大住宅 最大 人均最大 每户最大
居住区用地 最大比例 建筑净密度 层数 居住面积 建筑面积
低层 47 60 43 3 36.38 116.41
多层 28 60 32 6 32.26 103.22
多、高层 26 60 30 9 42.12 134.78
*按照规范采用数据,每户人口按3.2人计算。
这里采用的是所有项目的最大值,在人均居住区用地中采用了不同气候区的最大值,在居宅用地中采用了最高比例,在住宅建筑净密度中采用了不同气候区的最大指标,在建筑层数中采用了该类建筑中最高层数。在具体规划中因为城市规模、气候区、建筑设计等因素限制,无法达到这一建筑面积。这里再计算一下Ⅳ类地区的每户最大居住建筑面积:
Ⅳ地区居住区用地及居住建筑面积
项目 人均最大 居住用地 最大住宅 最大 人均最大 每户最大
居住区用地 最大比例 建筑净密度 层数 居住面积 建筑面积
低层 40 60 43 3 30.96 99.07
多层 25 60 32 6 28.80 92.16
多、高层 26 60 30 9 42.12 134.78
*按照规范采用数据,每户人口按3.2人计算。
表中计算的建筑面积标准也只能满足目前生活条件下的平均居住水平。对于较高标准的居住区则难以适应。而目前全国各地为适应开发区需要,各地均在规划建设高标准的居住区。新规范使这些开发区的规划者陷入前述的两难境地。
三、规范的规定因子选择
条款3.0.2.2对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做了规定,是合理的。它在宏观上规定了居住区用地的结构,保证了道路、公建、绿地的配置。具体数据会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价值观念变化而有所变化,但这种变化很缓慢而且幅度不大,新规范的适应期会比较长。
条款3.0.3对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作了规定。这一规定的目的是控制土地利用效率,减少浪费。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每个人对各种资源的占有量不断增加,比如人均用水量,人均用电量等都在提高。同样人均居住面积、建筑面积、居住用地也在不断增大。限制人对资源占有的无限扩大是必要的,但如何限制却是一个复杂的由社会、经济、环境等因素构成的系统工程,需要加以深入研究后制定响应的战略。比如通过地价调节,通过城市分区规划确定土地利用状况(像西方国家的Zoning)或人均用地标准。试图通过全国统一的规划用地标准进行控制恐怕难以达到预期效果。
根据目前城市发展情况,每个省、市制定统一标准也不可行。如若制定全国标准必须将居住区分类,比如安居型、舒适型、超前型、豪华型。具体如何适应不同类型居住区规划需要,还需有关方面人员研究决定。
目前全国的居住区规划正处于忙碌期,用许多时间去研究后再制定相应的政策难解燃眉之急。出于减少土地浪费、提高土地利用率的考虑,一种简单化的方法是通过规定最小容积率或建筑密度来达到土地的有效利用。当然,为了确保居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最大建筑密度或容积率也应予予以保留。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取消条款3.0.3及表3.0.3,而在条款5.0.6.1中增加对居住建筑净密度最小值的规定,这样既保障了居住用地的有效使用也保障了居住建筑环境质量。
四、关于用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指标的建议
从规划实践考虑,在表3.0.2中居住区、小区、组团的用地比例最好是各级用地计算自成体系,不要相互包含。如果包含也最好是下一级用地计算中包含部分上一级用地,以表达实际使用情况,而不是目前的上一级用地包含下一级。在规划实践中,根据不同规划要求和深度,可能在某些规划中下一级的用地并没有划分,这时计算其用地就比较困难。而在计算下一级用地时上一级用地已经明确。考虑一定比例的上一级用地更能合理表达实际用地使用情况。
比如在计算小区级道路时可以将相邻的居住区级道路计算至中心线,或更少。 这样可以真实反映这一地块内道路的实际用地情况。假设现有两个相似大小的居住小区,其中一个居住小区周围有4条居住区道路通过,另一居住小区只有一边有居住区道路通过,不考虑居住区道路的道路用地或道路网密度则不能真实反映两个小区内的道路通达程度。
同样地,假设一个居住小区紧邻居住区级商业中心,而另一居住小区远离大的商业活动区。前者可能结合上一级商业一起布置,用地也少些;后者则要安排较多的商业用地。在体育设施、绿化用地等用地中也有类似情况。不考虑上级共建用地的用地指标却不能够真实反映各区购物的方便程度。在新旧规范中都提到共建布置应当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布置,但各级自成体系的指标系统还是对具体规划设计更具有指导意义。
从理论和设计过程分析,上一级用地对下一级用地的影响程度远远大与下一级用地对上一级用地的影响程度。比如小区级道路密度较大,可以承担部分组团道路的功能,因而组团级道路可以少一些;而组团级道理则难以满足小区级道路的需要,即使组团道路密度较大也对小区道理通达程度的影响不大。同样,周围有区级商业建筑,则小区级和组团级商业建筑可以结合布置或删繁就简,而组团级商业却无法取代小区或区级商业。于是确保高一级用地的合理布局,明确其用地比例更具有指导意义。
“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分级配建表”和“公共服务设施各项目的设置规定指标”对规划中的各类公共建筑配置和用地控制很实用,对防止配建项目遗漏,防止各项目的用地浪费和不足很有指导意义。这些指标的确定在一定程度上确定了表6.0.3中的用地和建筑面积指标。出于和“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同样的原因,最好在“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千人指标)中也按照居住区级、小区级、组团级单独列出指标,而不是居住区级包含小区级和组团级;小区级包含组团级
我这差不多是中国最北方的一个大一些城市,是一类气候区,在新建小区中,采用的日照间距是2.2,几乎是全国最高的;又是省级的生态园林城市,新建小区的绿地率规定为不低于40%;因为是林区城市,地方规定新建小区住宅楼的最高层数不能超过6层;如果周边有干道,干道除了红线,还有绿线(绿线内用地我们的做法是计入小区用地)。
种种的限制条件,一个小区的容积率只在0.9左右。
举一个例子:我们做的一个新建的居住小区(可能规模稍小了一点),总用地3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为29万平方米,据开发商透露,建筑设计的户平均面积为100平方米左右(这里要说几句,我们在规划时后面列的各项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数值有许多只是概略的,如居住户(套)数,具体还是开发商自己决定,这些几乎地球人都知道),可以估算出共有2900户,按规范的户均人口3.2人,可居住9280人,人均居住区用地达到了36.6平方米!!!,超出了近29%!!!(2.0.4 居住区用地(R)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的总称。)
我们做的这个小区标准稍高一些,但就我这当地而言,做一个普通的小区也是要超标的。
好象现在不是很提倡做容积率很高的小区
我们上学期做的一个小区
规定容积率不得超过0。8
这么说来
肯定不符合新规范了
你自己计算一下就知道了,肯定超标.
如果计算的话,除了容积率,户均面积也很重要.
其实更高标准的户住宅面积有的都远远大于100平方米的,居住的人口更少,超的就更多了.
coquitlam:
我发现如果把一篇文章设为"精"品,一般过客无法阅读,这样知道的人反而少了,
不合理。阅读的人越多越能传播思想,也越能吸引更多的人来。
其实我觉得让过客也能发表意见更好,开放式更符合时代特征。
你说呢?
中国地域之广 众所周知如此搞一刀切 实不可取标准规范有问题 规划成果就更难说 “中国特色”!
其实在执行老标准时,超标的问题更严重(新标准比老标准用地要宽松许多),看一下我们建设部每年评选的优秀住宅小区设计,我分析的结果是,要想获建设部的奖,就不能执行建设部制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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