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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分享]:城市用地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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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3 16:5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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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用地评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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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4 14: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
条文说明
(征求意见稿)








200×年  北  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乡用地评定标准
CJ×××—××
条文说明
陝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编











中国××××出版社

目    次
1  总    则………………………………………………………………………………………(1)
2  术    语………………………………………………………………………………………(2)
3  一般规定………………………………………………………………………………………(4)
4  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8)
4.1  评定指标………………………………………………………………………………………………(8)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9)
5  评定方法………………………………………………………………………………………(10)
  5.1  评定方法、步骤与定量标准…………………………………………………………………………(10)
  5.2  相对权重………………………………………………………………………………………………(11)
         5.3  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综合评定……………………………………………………………………(11)











1    总    则
1.0.1  城乡用地评定是城乡总体规划编制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是合理选择与组织城乡用地的依据。我国五十年代重点城市总体规划和八十年代第一轮全国城乡总体规划,尚能在城乡用地分析评定成果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及至在九十年代第二轮全国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中,部分城乡总体规划编制,忽视了城乡用地评定分析工作,以至出现危害城乡人居环境的安全事故,给城乡人民的生命和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我国目前对城乡用地评定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各地在评定内容以至评定方法上存在很大差别,指标采用及计算口径不同,评定结果缺乏科学严密性,不能相互进行比较,为进一步提高城乡用地评定质量和水平,客观需要一个科学而统一,切实而可行的评定标准,当前制订《城乡用地评定标准》,已成为城乡规划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把城乡用地选择与组织决策纳入科学化、规范化轨道。鉴于此,特制定本标准。
制订本标准的目的,是在总结我国城乡用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吸收国内外先进经验,在城乡用地评定领域里,统一用地评定范畴、深度,统一用地评定用词涵义,统一用地评定统计口径,确保城乡用地评定功能与作用的全面发挥,提高城乡用地评定工作的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为合理选择与组织城乡用地提供科学依据。
1.0.2  本条文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建制市、建制镇、乡(集镇)、村庄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各类开发区、独立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的编制。
1.0.3  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的主要任务和内容。
城乡用地评定要搜集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条件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提高综合评定城乡用地的分类定级和适用性分析(评定指标体系,评定方法等)的技术成果。
1.0.4  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工作必须遵循的总原则。
城乡用地评定必须符合中国国情,因地制宜。这是由于中国城乡的国土地域广阔,不同地域城乡的自然条件地域差异性大,并各具特点;各类城乡类型在规模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上的差别等决定的。
城乡用地评定是在拟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基础上,对用地进行质量评定,确定其适用性分类定级,需要深入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与评价影响城乡用地的环境要素,抓住影响突出的环境主导要素和关联性强的环境要素进行重点分析与研究,反映城乡用地的三维空间特性即地下、地表及一定空域的特性,因地制宜,研究分析各地区、各城乡用地的特性;并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1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在用地分析评定方法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2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在用地生态适宜性方面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现代城乡规划趋向于更重视城乡生态环境的营造和优化,城乡用地的生态适宜性评定是这一趋向的客观要求。优化城乡生态环境,规避自然灾害,确保城乡用地的安全性,提高城乡人居环境的质量,实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是现代城乡规划优化城乡生态环境的基本理念和城乡用地评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之一。
3  本款规定了考虑人为因素的影响是城乡用地评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人为因素的影响,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强度、地面地下工程设施的强度、各类保护区、控制区等对城乡用地评定的影响。
1.0.5  本条文是按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中,与相关标准的协调性要求而制订。


2    术     语
术语是标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乡用地评定工作和术语,有其自身特点。本章内容是对本标准所涉及的基本词汇给予统一用词、统一涵义或将使用成熟的词汇纳入、肯定,以有利于对本标准内容的正确理解和使用。
2.0.1  “城乡用地评定” 是本标准的标题术语。
关于“城市用地评定”的用词,各类资料中有以下两类:
一、“城市用地评价”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术语用词为 “城市用地评价”,其定义为“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对拟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自然条件和开发的区位条件所进行的工程评估及技术经济评估”。
《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中用词为“城市用地评价”,其定义为“根据可能作为城市发展用地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对其工程技术上的可能性和经济性作出综合评价,以确定用地的适用程度,为合理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城市用地评价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的前期工作。”
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考试指定用书《城市规划原理书》一书中“城市用地评价”的内容,主要指城市用地的自然条件评价,而城市用地评价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
1、自然条件评价
2、建设条件评价
3、用地的经济性评价
二、“城市用地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一书中用词为“城市用地评定”, 其术语定义为“对拟作为城市发展的用地作出工程技术上的综合评价,以确定用地的适用程度,为合理选择城市发展用地提供依据,它是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基础工作。”
城市规划知识小丛书•《城市用地分析及工程措施》一书中用词为“城市用地评定”,其定义为“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根据城市用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下矿藏及其他地质现象等自然条件和人为影响,并结合修建用地的选择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作出科学的分析和鉴定,因地制宜地划分出适宜建设的用地,不适宜建设的用地,需要采取简易工程措施或采取复杂工程措施后方可进行建设用地。并以分析鉴定的成果,作出用地分析图或用地评定图,为合理选择城市用地,搞好城市布局和功能分区,提供科学依据。”
结合本标准名称及城市用地评定的涵义,参考《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中“城市用地评价”一词的涵义,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中“城市用地评定” 术语定义,采用“城乡用地评定”术语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城市用地评价”一词相区别。
2.0.2-2.0.5  “不可建设用地”、“不宜建设用地”、“可建设用地”、“不可建设用地” 是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评定的分类定级术语,是本标准的目的和核心术语。
这四个术语基本上为引用《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城市用地评价”一词中,用地建设适宜性的四级分类类别概念,是在综合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的三个层面:工程建设适宜性、生态适宜性和人为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对四类用地“不可建设用地”、“不宜建设用地”、“可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用地”分别加以描述定义的。
2.0.6  用地工程措施是用地评定的常用词之一,因此,本标准列入术语用词之中。
城乡用地工程措施,即为符合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对城乡用地的基本要求,需要采取的必要的工程处理方式。主要包括:
(1)按竖向规划进行用地平整,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城乡用地的各种防洪措施;
(3)降地地下水位及疏、干沼泽的措施;
(4)防治滑坡、冲沟、岩溶及泥石流的措施;
(5)城乡河道湖水面,渠道整治的工程措施;
2.0.7-2.0.10  特殊指标、基本指标、评定单元、评定区为结合城乡用地评定方法特点而定义的术语,亦是本标准的核心术语。

3    一般规定
3.0.1  本条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而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的范围必须在城乡规划区范围内。
    城乡用地评定区的范围包括城乡现状建成区用地的范围和可能(拟)作为城乡发展用地的范围。
评定区范围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城乡的自然环境条件和拟定的城乡规划区范围、城乡类别、性质、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区等诸多因素,并应适应城乡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主要是用地规模和用地环境方面的需求。
3.0.2  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具体划分方法。
城乡用地评定应分步骤按评定单元进行,本条文具体规定了评定单元划分的方法与要求。
1  本款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划分中,最基本的自然界线的要求;
2  本款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划分中,具有特殊属性的自然界线要求;
3  本款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划分中,人为影响因素的界线要求。
3.0.3  本条文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评定等级分类类别的划分要求。
关于评定用地的等级分类类别,各种资料的分类有以下两种:
一、分为三类:
(一)、同济大学等合编的《城市规划原理》教科书和《城市规划资料集》(一)一书中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用地即:可用于建设的用地;
二类用地即:改善条件后才能修建的用地;
三类用地即:不适于修建的用地。
(二)、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考试指定用书《城市规划原理》一书中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用地即:适于修建用地;
二类用地即:基本上可以修建的用地;
三类用地即:不适于修建的用地。
(三)、城市规划知识小丛书•《城市用地分析及工程措施》一书中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 适宜修建的胜地;
二类: 必须采取工程措施加以改善后才能进行修建的用地;
三类: 不宜修建的用地;
二、分为四类:
《中国大百科全书—建筑、园林、城市规划》卷一书中分为以下四类:
一类即:适宜修建的用地;
二类即:需要采取工程措施,条件改善后才能进行修建的用地;
三类即:不宜修建的用地;
四类即:完全或基本上不能用作城市建设的用地。
三、其它分类:
在调查中还发现国内有些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采用的城市用地建设适宜性评定等级分类类别为:
一类即:有利建设用地;
二类即:可以建设用地;
三类即:不利建设用地。
调查中还发现国内村镇规划中用地评定的理论、方法和用地建设适宜性评定等级分类类别均因借于城市总体规划。
本标准结合《中国大百科全书》的权威性和《城市规划工程勘察规范》中关于场地稳定性的四级分类、场地工程建设适用性的四级分类以及城乡用地评定的特点,采用四级分类法。即:
Ⅰ类  不可建设用地;
Ⅱ类  不宜建设用地;
Ⅲ类  可建设用地;
Ⅳ类  适宜建设用地;
3.0.4  基础资料
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需要取得的基础资料和要求。
    1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的自然环境条件方面的资料和要求。这是城乡用地评定工作能否符合城乡总体规划需要的基础前提。
建国五十余年以来,我国已完成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区域地质志的编纂工作;已积累了大量的自然地理、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自然资源、气象等城乡自然环境条件方面的资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并以此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这些资料在城市总体规划,尤其是城市用地评定中,必须广泛调查搜集、认真分析、整理研究、充分利用。
1) 本项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取得和具备的城乡地形图及相应的比例尺要求。
城乡用地评定调查和成果图需要用的地形图,一般应符合现状、采用最新的国家分幅地形图。如规划部门采用地方分幅地形图编制规划的,也可采用与其相同的地形图。其比例尺应与编制城乡总体规划图所采用的图纸比例尺相一致。并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中,各类城类型宜采用的比例尺:“大城市、中等城市一般为1/10000~1/25000;各类城市的市区,新开发区及卫星城镇一般为1/5000~1/10000”。其依据如下:
(1)建设部1991年9月3日发布实施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文件及主要图纸中规定“(二)总体规划图纸……。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0000~1/25000,小城市为1/5000~1/10000,其中建制镇为1/5000……”。
(2)据调查资料,我国已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的数百个城市中,总体规划所采用的图纸比例尺:大城市一般为1/10000~1/50000;市区和城镇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尺为1:10000~1:25000;中等城市和小城市总体规划图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般为1/10000~1/5000;村镇总体规划图纸比例尺一般为1/1000~1/5000;
(3)据调查资料,我国很多城市编制的为城市总体规划使用的工程地质图件,其比例尺多为:1/10000、1/50000、1/100000三种,所采用的图纸比例尺与上述图纸比例尺基本相似。
2) 本项规定了地质灾害多发条件下,城乡用地评定必须取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文件和图件资料要求。
有些工程地质灾害多发的城乡区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为适应灾后重建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编制完成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如陕西省的汉中市佛坪县县城和安康市宁陕县县城,分别在发生了洪水与泥石流灾害之后,应灾后重建规划和建设的要求,分别编制完成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为灾后重建规划的编制,尤其是用地评定和选择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3) 本项规定了大、中城市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文件和图件资料要求。其主要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并以此作为审批城市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83)城设字第761号文件明确指出“各个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有关专业工程设计时,必须将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附图作为基础资料认真研究使用。”
(2)据调查资料,我国已有很多城市编制了为制定城市总体规划使用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图件;有些工程地质灾害多发城市编制完成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以往有的城市对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和城市工程地质图系编制工作的重要意义缺乏足够的认识,因而在建设中出现了一些工作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不应有的生命财产损失,自当引起城乡规划和建设有关领导部门的重视。
(3)一九八八年行业标准《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1988)发布实施后,有些城市着手或完成了“城市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编制工作;一九九四年行业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1994)发布实施后,各城市陆续着手或完成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编制工作;尤其是《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1994)中具体规定了城市总体规划阶段的“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编制工作要求,《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1994)是本标准的主要相关规范之一;调查中发现我国有些省份(如福建省)基本完成了地级以上城市工程地质勘查工作。
城市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文件与图件是大、中城市用地评定工作必须的依据性基础资料。
2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的三类文件和图件资料要求。
我国城乡总体规划经历了五十年代重点城市总体规划、八十年代第一轮全国城乡总体规划和九十年代第二轮全国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积累了大量的总体规划图件资料;
1)本项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的城乡总体规划文件和图件的资料要求。
城乡总体规划的文本和图件,包括已废止的和正在实施的法定城乡总体规划文本及图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已完成了第一轮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九十年代又完成了第二轮城乡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这些城乡总体规划成果文件和图件资料是城乡用地评定工作重要的基础资料。
2)本项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的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的国土规划和区域规划文件和图件的资料要求。这些资料与城乡用地评定也具有很强的相关性,应当取得。
3)本项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必须取得的各类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等)、各类控制区(湿地、绿洲、草地类生态敏感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军事禁区与管理区,净空、区域管廊限制区等)用地范围的资料要求。这些资料对城乡用地评定具有较强的影响,是城乡用地评定不可缺少的资料。
3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的基础资料调查类别应达到的要求,并以附录B表B.1具体进行了规定。
4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宜取得的文件和图件资料要求。
    1)本项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宜取得城乡用地评定任务类别的文件资料和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城市总体规划任务书或城市用地评定专项任务书,这是确定城乡用地评定任务类别的依据。
2)本项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前,宜取得拟编制总体规划的个体城乡类型所拟定的城乡类别、性质、发展规模、用地发展方向及重点建设区、城乡规划区范围等文件和图件资料和要求。这是划定城市用地评定区的依据之一。
3)本项规定了小城市、建制镇、乡和村在用地评定前,宜取得城乡规划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的文件和图件资料要求。这是基于这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虽然我国一些地区的小城市、建制镇、乡和村的建设中尚有一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的积累,但仍缺乏代表性,以及我国小城市、建制镇、乡和村的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做出的选择。
3.0.4  评定成果的基本要求
评定报告包括评定报告正文与评定图则两大部分,它是通过搜集现状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归纳整理,主要是为了全面、确切地反映规划区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特征及人为影响因素,提供合理选择城乡用地的依据而编制完成的用地评定成果。现就本条文规定的要旨,说明如下:
鉴于中国国土辽阔,各城乡类型在规模、性质、地理等自然环境条件特征及人为影响因素均有差异。因此,本标准对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正文与评定图则的编制内容不可求统一。本标准附录C“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编制提纲”中所列内容是对一般情况而言,在编制某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时,其内容应根据城乡用地的自然环境条件特征及人为影响因素的具体情况,按本标准附录C“城乡用地评定报告编制提纲”选定或予以适当增减。
1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包括评定报告正文与评定图则的具体要求。
2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成果的存档管理要求。
永久存入城乡建设档案这是城乡用地评定成果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数字城市已成为现代城市发展的趋势。目前我国许多城市(乡)正在创建数字城市(乡),有些城市(乡)已建立了城市(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因此,城乡用地评定成果应输入城乡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进行管理。

4    评定指标及其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1  评定指标
4.1.1  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
城乡用地评定单元是城乡用地评定的具体直接的基础工作对象,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则是这一基础工作对象的具体构成内容。这是保障城乡用地评定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1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类型。
在城乡用地评定中,基本指标的评定因子基本上是从城乡用地的基本条件和普遍存在的共性因素的角度,对城乡用地进行正向评定;特殊指标的评价因子则是从城乡用地的特殊条件和个别存在的限制因素的角度,对城乡用地进行逆向评定。所以,本标准关于城乡用地评定指标体系分为:基本指标和特殊指标两个类型,共同构建形成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其优越性在于:
一、可以比较全面确切科学而直观地评定城乡用地;
二、可以提高城乡用地评定的科学性和成果质量;
三、有利于促进城乡用地评定水平的提高;
2  本款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分级。
城乡用地评定指标体系,18项特殊指标,有18项基本指标,共36项评定指标。这样一个繁杂的多指标体系,必须将评定指标分级设置,以做到统筹兼顾,避免产生顾此失彼的现象。据此按两级设置评定指标。
城乡用地评定指标分为“工程地质”、“地貌地形”、“水文气象”、“生态”、“人为影响”五个层面,它们不因城乡地域条件的不同而变化,本标准提出的一级指标就反映这了这些因素,因而也称控制指标;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城乡用地的具体自然环境条件及人为影响因素不同,这些特点通过二级指标加以反映,二级指标也叫明细表述指标。
一级指标系根据城乡用地评定各因素的不同性质概括产生的。二级指标根据一级指标的内容和特性展开,并直接反映城乡用地评定指标技术经济的各方向的具体特征。
在确定二级指标时,应注意:
一、所涉及的指标项目,必须能反映出相应一级指标的主要内容与特征;
二、二级指标项目的设置不宜过多过繁,否则不便于使用;但不能太少,否则不能概括技术经济效果的基本内容,减弱城乡用地评定结果的科学性。
3  本款以表4.1.1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的构成,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城乡用地评定指标类型分为:基本指标和特殊指标;
二、城乡用地评定指标类型分级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三、特殊指标是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
四、城乡类别按地理特征分为: 单一类别城市和复合类别城市;单一类别城市为具有滨海、平原、高原、丘陵山地等城市类别之一类者;复合类别城市为具有滨海、平原、高原、丘陵山地等城市类别之二类以上者;
五、基本指标按城乡特征类别分为:必须采用指标、应采用指标、宜采用指标。
4.1.2  本条文规定了具体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评定指标的采用要求。
1  本款规定了具体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特殊指标的采用要求。
  由于特殊指标是城乡用地的特殊条件和个别存在的限制因素,涉及到某一个具体的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可能会出现没有特殊指标的限制因素,因此,本条文规定:“特殊指标的一级、二级指标涉及者必须采用,不涉及者不得采用”。
2  本款规定了具体确定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体系,基本指标的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的采用要求。
4.2  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
4.2.1  本条文具体规定了评定指标的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要求。
1  本款依据特殊指标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规定了其具体评定项目的定性分级(分为严重影响级、较重影响级、一般影响级三级)与定量分值(相应的依次分别为“10分”、“5分”、“2分”)标准,以及具体评定项目定量分值的评定取向——特殊指标的定量分值以小者为优。
2  本款依据基本指标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规定了其具体评定项目的定性分级(分为适宜级、较适宜级、适宜性差级、不适宜级四级)与定量分值(相应的依次分别为 “10分”、“6分”、“3分”、“1分”)标准,以及具体评定项目定量分值的评定取向——基本指标的定量分值以大者为优。
3  本款规定了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定性分级与定量分值具体采用的要求。
4.2.2  本条文具体规定了一些评定指标具体评定项目与国家现行标准,规范的关系。
1  本款具体规定了地下水腐蚀性的综合评定等级,与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的依据关系;
2  本款具体规定了地下水水质分类,与GB/T14848—1993《地下水质量标准》的依据关系;
3  本款具体规定了地表水的水质分级,与SL63—1994《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的依据关系;
4  国内以往的城乡用地评定对洪水淹没线的规定均为百年一遇洪水淹没线,没有考虑各城乡类型的规模及防护区的影响即防洪标准的影响,本款对此依据《防洪标准》的规定进行具体规定,考虑了城乡规模大小和防护区范围的要求。
5  本标准中考虑了放射性岩土对城乡用地评定的影响,我国甘肃省阿克塞自治县县城即是因放射性岩土的辐射量超标而搬迁的一例。因此岩土放射性也是用地评定不可忽视的影响因素,本款规定了放射性防护标准应符合GB/J8-1974中的有关规定要求。


5    评定方法
5.1  评定方法,步骤与定量标准
5.1.1  本条文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的评定方法。
1  本款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的定性分析评定方法。
  本标准结合以往国内外的城乡用地评定习惯,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主导环境要素,定性分析时采用“一票否决制” 直接划定城市用地的评定等级分类类别的做法,并结合本标准的城市用地评定指标体系特点,具体规定了城市用地评定的定性分析评定方法为——采用特殊指标限制程度的定性“分级一票否决制”(特殊指标的限制程度具体地应按附录A.1确定),其具体地包括以下三类情况:
一、特殊指标至少必须出现一个 “10分” (严重影响)级的二级指标,即划定为不可建设用地;
二、特殊指标未出现“10分” (严重影响)级的二级指标,至少必须出现一个“5分” 较重影响级的二级指标,划定为不宜建设用地;
三、特殊指标未出现“10分”级及“5分” (较重影响)级的二级指标,至少必须出现一个“2分” (一般影响)级的二级指标,划定为可建设用地。
  其“分级一票否决制” 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特殊指标限制程度的严重级——“特殊指标至少出现一个‘10分’(严重影响)级的明细指标”。
二、特殊指标限制程度的较严重级——“特殊指标未出现‘10分’(严重影响)级的明细指标,至少出现一个‘5分’(较重影响)级的明细指标”。
三、特殊指标未出现“10分”(严重影响)级及“5分”(较重影响)级的二级指标,至少出现一个“2分”(一般影响)级的二级指标。
2  本款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定量计算方法的数学模型。
以往国内的城乡用地评定,习惯上采用对城乡用地影响突出的环境要素,按指标分级直接进行用地等级类别评定,其优点虽简单易操作,其缺点是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标准,考虑因素不够全面,评定方法注重经验判断,缺乏科学严密性,同时难以进行城乡用地评定的比较研究。
本标准采用基本指标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与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法,协同进行城市用地评定,从而克服了传统评定方法考虑因素不够全面、科学性差的缺点,且评价计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并具有不同城乡、不同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用地评定可以进行比较研究的特点。
基本指标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法与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法的城乡用地评定计算方法的数学模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        基本指标多因子的分级影响,分为四级;
二、基本指标多因子分级加权指数和的综合影响;
三、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与综合影响,分为三级。
3  本款规定了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K的数学模型。
特殊指标是城乡用地的建设适宜性,在自然环境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两个方面的限制条件和个别存在的特殊因素。作为限制条件,其限制强度在程度上存在着差异。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系数K的数学模型,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特殊指标单因子分级影响,按三级设置;
二、特殊指标多因子分级综合影响;
三、特殊指标的多因子分级综合否决制。与以往城乡用地评定单因子的一票单一否决制相比较,其评价方法更具科学性,评定成果更全面,从而形成特殊指标的多因子分级综合否决制(其中涵盖了我国以往城乡用地评定单因子的一票单一否决制)。
5.1.2  用地评定的步骤,包括从现场踏勘、搜集调查、分析整理资料,提出需要划分的城乡用地评定单元开始,到提出评定结论为止的全部过程。共分为5个步骤:
1)现场踏勘、调查搜集、分析整理资料;
2)确定城市用地评定区,并划分用地评定单元;
3)确定各用地单元的评定指标和影响突出的环境主导因素;
4)计算特殊指标综合影响系数,基本指标综合评定分值,评定单元综合评定分值;
5)根据评定单元综合分值划分评定单元的用地评定等级类别,编制城乡用地评定报告文本及评定图则。
5.1.3  本条文规定了评定指标(包括特殊指标和基本指标)的定量分级标准。
定量标准是对评定指标进行分级定量计算的依据。评定指标的定量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
一、评定指标的定量分级标准;
二、评定指标的定量分级分值标准;
三、评定指标的具体评定项目的定量分级分值标准;
为了较大限度客观地反映评定指标的影响水平,制订了评定指标分级赋分值与定量标准,它是在广泛查阅资料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特殊指标定量标准分为“三级”,基本指标定量标准分为“四级”。
1  本款规定了评定指标——特殊指标的定量分级标准。
特殊指标定量标准按其对城市用地适宜性的限制影响程度——分为严重影响、较重影响、一般影响“三级”,“10”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限制影响程度最强,“3”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限制影响强度较强,“2”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限制影响程度一般。
2  本款规定了评定指标——基本指标的定量分级标准。
基本指标定量标准按其对城乡用地适宜性的影响程度——分为适宜、较适宜、适宜性差、不适宜 “四级”,“1”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等级最差;“3”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等级一般,“6”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等级较好,“10”分表示评定指标对应的用地建设适宜性等级最好;
5.2  相对权重
5.2.1  本条文规定了基本指标相对权重的作用和计算权重的计算方法与公式。
5.2.2  标准提出的基本指标的一级权重值,是在采用比例评分法,在初步形成的权重值分配方案基础上,通过开会,函询、调查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经多次修改确定的。由于各地对城乡用地评定基本指标的要求,受到相同技术经济因素的制约,同时存在着差异。因此,本标准对基本指标的一级权重,给定区间数值,一般情况下城乡特征类别单一者取高、低限区间值的中间值,适用于全国各城乡类型按统一的基本指标一级权重区间范围值进行城乡用地评定,使城乡用地评定具有可行性、科学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每一层一级指标所含二级指标的二级权重值之和应等于10。
二级指标的权重,由于各城乡类型、各评定单元的基本指标的具体评定项目可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可根据本地区、各个具体的城乡类型、各评定单元基本指标的具体评定项目状况,因地制宜,具体分析确定。
二级权重值的确定可采用多目标决策法,社会因素法等,根据这一段标准编制工作体会,我们认为采用多比例评分法提出初步意见,用台尔菲法广泛征求意见,用数理统计法进行数据整理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5.3  城市用地建设适宜性综合评定
5.3.1  本条文规定了选择适宜的城乡用地评定单元评定指标的要求,明确了城乡用地和评定单元特征对于选择评定指标的重要性和重要关系。
5.3.2  本条文规定了根据各城乡类型、城乡用地各评定单元地理特征类别,具体确定影响各个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主导环境要素的要求。
5.3.3  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指标综合评定的要求、计算过程与评定取向。
1  本款具体规定了基本指标综合评定计算的过程与评定取向。
2  本款具体规定了特殊指标综合评定计算的过程与评定取向。
3  本款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评定指标的综合评定计算的过程与评定取向。
5.3.4  本条文具体规定了城乡用地建设适宜性评定各等级类别的用地评定特征。
5.3.5  本条文根据城乡用地评定单元的评定指标综合分值的分布规律,给定了各等级类别用地与评定单元综合评定分值的对应数值区间标准值的范围。
5.3.6  根据城乡用地评定的目的,本条文规定了城乡用地综合评定,应提出城乡用地选择意见,供城乡用地布局决策的要求;






在城市用地选择中,城市用地各类别、各评定等级分类类别之间的兼容性关系可参考表5.3.9分析确定。
                               城市用地各类别、各评定等级类别兼容性关系表                    表5.3.9
序号        城市用地建设适宜性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码
        等  级        名    称        R        C        M        W        T        S        U        G        D        E
1        Ⅰ类        不可建设用地        ×        ×        ×        ×        ▲        ▲        ×        ▲        ▲        √
2        Ⅱ类        不宜建设用地        ×        ×        ×        ×        ▲        ▲        ×        ▲        ▲        √
3        Ⅲ类        可建设用地        √        √        √        √        √        √        √        √        √        √
4        Ⅳ类        适宜建设用地        √        √        √        √        √        √        √        √        √        √
注 1:表中“×”——表示不允许选择;
“▲”——表示有条件允许选择;
“√”——表示允许选择;
注 2:表中“R、C、M、W、T、S、U、G、D、E”分别依次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等城市用地分类的大类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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