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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关于技术设计之喷淋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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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18:21: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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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系某大院建筑师,院里有老总参与命题(他自然知道答案的)。但我没想到的是,他说正确答案中物业竟然不要喷淋!我随即翻了《高规》(新版旧版写的都一样的,这里仅举旧版例子,新版的在同样的地方)给他看,旧版高规P33页7。6。2条: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群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的是“应”,应该还是强条)。而我们的考题写的是二十多层的高级公寓,属于一类高层,且明显不是"普通住宅",因为根据旧版高规P3页2。0。11(新版的在同样的地方),高级住宅是指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请注意措辞“空气调节系统”,就是说不单是集中空调,就算是VRV小型空调系统也算高级住宅)。而高级公寓的标准应该不低于高级住宅吧。所以我就很郁闷了,标准答案竟然是错的!如果我就因为这2分没过注册的话,命就太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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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21: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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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楼住可否透漏一下其他的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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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0 22:2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旧规范物业不应设,新规范应设,估计出题人并不知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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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3:47:10 | 显示全部楼层
lzhihong
请问问这位老总 不设分隔墙对不对 估计90%的人都没设,  不知道出题的人是故意下套还是无意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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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5-21 14:16:4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设分隔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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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14:37: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设分隔墙 那么怎么解释高规的2楼梯开口不许开在合用前室里这一条呢,  大院老总规范应该很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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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20:47:51 | 显示全部楼层

guifan

2.0.11 高级住宅 high–grade residence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住宅。
7.6.2 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下列部位,除普通住宅和高层建筑中不宜用水扑救的部位外,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2.1 公共活动用房。
        7.6.2.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2.3 可燃物品库房。
        7.6.2.4 高级住宅的居住用房。
        7.6.2.5 自动扶梯底部和垃圾道顶部。
6.1.2 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 剪刀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6.1.2.2 剪刀楼梯的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分隔。
        6.1.2.3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但两座楼梯应分别设加压送风系统。

一、它这里的办公室和客房并列,可见不是指住宅的配套物业房。
二、规范允许两座防烟梯合用前室。至于条文解释与规范正文矛盾时,按正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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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21: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规范允许两座防烟梯合用前室",  是概念混淆 这里搞清楚一点,  合用前室----是楼梯与电梯在一起时用的前室,  "剪刀楼梯应分别设置前室。塔式住宅确有困难时可设置一个前室" 是指2个前室合2为一即:"可设置一个前室"  ,  还有条文解释与规范正文哪里有过矛盾?     矛盾时按正文执行---这句话是哪个权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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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1 22: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是分设前室,N个工程都是这样设计的,否则施工图审查都过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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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22 08:53: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要是就这两分的话,
那点背也就背了,

郁闷的是,我想由此想开去,
那不知道有多少“答案”是我们查书也查不出来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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